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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0-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3-066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13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湖北省物价局下发的《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17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规定”对湖北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进行调整,即“降低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1.98分/千瓦时,即由0.478元千瓦时降为0.4582元/千瓦时,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协议供电上网电量和外资电厂超政府承诺利用小时上网电量)同步下调”,“在上述电价基础上,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立方米,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以上电价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按照《通知》规定,调整前后我公司所属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如下表: 单位:元/千千瓦时(含税) ■ 备注:1、上述发电企业装机容量、资产等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2012年年报全文中“董事会报告”部分的有关内容。 据公司初步测算,此次电价调整预计减少公司2013年度营业收入约5,000万元。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170号)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3-067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环保技术改造项目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为提高公司火力发电燃煤锅炉燃烧效率、降低机组烟气中的粉尘排放浓度,使之符合国家环保部发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国电长源第一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一发”,公司持有其69.15%的股权)拟对其拥有的1台33万千瓦的火电机组的电除尘和锅炉煤种变更适应性进行EPC(“EPC”是指整套完整的改造装置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造、采购、运输及储存、建设(含桩基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试验及检查、竣工、试运行、消缺、考核验收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技术和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等一揽子工作,同时也包括所有必要的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等)改造。上述电除尘和锅炉煤种变更适应性改造项目采取了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经过投标、开标和评标环节,确定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环保”)为电除尘改造项目的中标方,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龙源”)为锅炉煤种变更适应性改造项目的中标方,根据公开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源一发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分别与南京环保和烟台龙源签署《#12炉电除尘改造工程EPC总承包合同书》和《#12炉煤种变更适应性改造工程合同书》,上述电除尘项目的技术改造费用为1,256万元,锅炉煤种变更适应性项目的技术改造费用为 3,980万元,总金额合计5,236万元。 由于南京环保和烟台龙源是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37.39%)间接控股的企业,因此,南京环保和烟台龙源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关联交易因公开招标导致,根据公司章程第40条和114条的规定,此项关联交易事项免于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南京环保 名称: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南京高新开发区永锦路8号 主要办公地:南京高新开发区永锦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 注册资本:8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191000021580 主营业务:环保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应用、生产、销售及服务,环境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及服务,电气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集成和技术服务,仪器仪表的生产和销售,节能项目设计、改造、运行、管理服务。 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51% 2.烟台龙源 名称: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外资比例低于25%) 注册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9号 主要办公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关晓春 注册资本:人民币28,512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600400006918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安装电力生产设备,电力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总承包(凭相关资质经营),提供相关咨询和技术服务。 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3.25%%(相对控股),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18.75%,烟台开发区龙源电力燃烧控制工程有限公司18%,烟台海融电力技术有限公司15%。 3.关联关系图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源一发对其1台33万千瓦火电机组实施电除尘和锅炉煤种变更适应性改造EPC项目,合同总金额5,236万元。 四、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五、协议主要内容 (一)长源一发与南京环保签署的《#12炉电除尘改造工程EPC总承包合同书》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标的:国电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机组电除尘器改造工程。本合同标的是业主方(长源一发,下同)同意总承包方(南京环保,下同)在本工程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造、采购、运输及储存、建筑、安装、调试试验及检查、竣工、试运行、消缺、考核验收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技术和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等一揽子工作,同时也包括所有必要的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设计、技术资料等。总承包方同意为本工程的承担总承包的责任和义务。 2.合同价格:本工程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 1256.00万元。其中技术服务总费用为63.0万元、合同设备总费用为860.00万元、建安工程费为333.0万元。本合同价格包括:工程设计费、合同设备费(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运杂费、保险、关税)、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费、技术服务费、技术资料费、设计联络费、设备监造费、工程监理费、调试、检验试验等费用(含税)、技术考察费(含国外)、工程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3.付款方式:(1)本合同结算货币种类为人民币。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电汇。合同生效日期起15日内,总承包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 不可撤销的受益方为业主方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财务收据,业主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本工程合同总价的10%(2)剩余90%的合同价款,按照合同价款中关于设计费、合同设备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和调试费数额的约定,根据工程进度按类别分期支付,并按照类别需要保留10%的质保金。 4. 交货和运输:总承包方负责设备和材料的供货、运输、装卸、货物的现场保管,应在合同的框架进度下有序地组织设备运输和保管。本合同设备(含合同材料)的到货期及到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 5.卖方保证:保证期一般是指装置累计运行达到或超过5500小时(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2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1)总承包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工程合同设备装置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2)总承包方保证根据附件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的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5500小时,总承包方为电除尘器改造承担的保证期应到业主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6.违约责任:(1)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总承包方责任,则业主方有权向总承包方提出索赔。如总承包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2.3条款办理。否则总承包方在接到业主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业主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总承包方负担。 (2)如由于总承包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3)由于总承包方责任,在合同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总承包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总承包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电除尘改造工程技术标准及性能质量保证严格按照技术协议执行,如果由于总承包方的原因,技术标准及性能保证违约,总承包方按每项向业主方支付违约金5-20万元;如果由于总承包方的原因,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未能达到技术协议及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每延误工期迟交1天,总承包方将向业主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每延误工期超过3天,总承包方将向业主方支付违约金每天10万元,这部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且总承包方需支付由于总承包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业主方的直接损失。如果由于总承包方的原因,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延迟付款)每延误1-5周,业主方将向总承包方支付违约金为迟付金额的0.2%;延误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5%,延误9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8%。 7.税费:根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总承包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总承包方承担。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总承包方提供的设备(含材料)、技术资料、各种工作服务、运输、保险、进口设备/部件/材料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总承包方承担。 8.争议解决: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 9.生效条款: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盖章后生效。 除上述条款外,该合同无其他重要条款。长源一发与烟台龙源签署的《#12炉煤种变更适应性改造工程合同书》主要内容除合同标的、价款及部分专用技术条款外,其他内容与上述合同基本一致,无明显差异。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国家环保部发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燃煤火力发电机组烟尘排放限值必须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国家标准,为符合上述规定,长源一发必须于2014年7月1日前完成对其#12机组的电除尘和煤种变更适应性改造。上述电除尘改造项目交由南京环保完成后,长源一发#12锅炉电除尘出口烟尘浓度小于30 mg/Nm3,再经过脱硫塔的洗涤作用,烟尘排放浓度小于20 mg/Nm3,粉尘的排放将完全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上述煤种变更适应性改造项目交由烟台龙源完成后,长源一发#12机组改为燃用烟煤,炉膛出口氮氧化物将大幅降低,实现节能、减排,有利于增强企业效益。以上技改项目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由于该项目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完工后将形成固定资产,上述改造项目不会对公司当期资产、负债和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中国国电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约为15.8亿元。 八、其它 公司将就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宜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1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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