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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10-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30版) (三)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 未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开通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接受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人申购、赎回场外份额的价格以申请确认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管理人可向投资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或成本。有关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制定并公告。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申购,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份额的申购): 1.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 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内,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或临时停市; 4.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暂停交易; 5. 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购赎回办理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的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或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9.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些申购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入申请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0. 如果一笔新的场内份额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11.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可暂停申购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第9、10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五)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其中一种份额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赎回;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 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内,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或临时停市; 4.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暂停交易; 5. 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购赎回办理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的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或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7.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场外份额的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8. 如果一笔新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9.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10.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可暂停申购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第8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登记与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其中,投资人通过认购、二级市场买入或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场外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场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按场内份额的赎回对价进行赎回,并可场内交易。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跨系统转托管申请。 (七)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或成本,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九)其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和新业务的需求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规则进行补充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补充和调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场外份额开放申购、赎回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原则及申购、赎回方式,或停止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如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方案,应于新的申购、赎回方案开始实施前予以公告。如决定停止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场外份额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运作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场内交易,制定并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5、未来,在相关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向已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投资人开放现金申购、赎回。具体的申购、赎回办法届时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黄金现货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黄金价格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为紧密追踪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当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流动性不足或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投资成本更低时,本基金也可适当投资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 为降低基金费用对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影响,本基金可以将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借出给信誉良好的机构,取得租赁收入,并要求对方按时或提前归还黄金现货合约。本基金将谨慎考察黄金现货合约借入方的资信情况,根据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黄金的市场供求情况,决定黄金现货合约租赁的期限、借出的黄金现货合约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及租赁利率等。 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国内其他黄金投资工具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于挂钩黄金价格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期权及互换协议),基金管理人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其预期风险及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 如果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终止交易或者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流动性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国内黄金交易所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黄金基准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追踪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表现,具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2、决策程序 (1)基金经理按照公司制度提交资产配置计划,经审议后实施; (2)监察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 (3)投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4)基金经理持续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也随之不再受相应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应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黄金现货合约持有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黄金现货合约持有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九)其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其他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认为必要并决定延迟估值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均采用现金方式;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0.5%以上,方可对超额收益进行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还原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6、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的差乘以100% ■ (2)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N份;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与基金份额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之比减去1的差乘以100%。 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超额收益=(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确定的基金超额收益数额乘以收益分配比例除以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垫付。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因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结算、仓储以及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过程中因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租借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过户费、仓储费)以及其他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年费;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黄金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的年管理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托管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与份额类别等因素,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场内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基金公司网站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拆分的有关公告事项比照基金份额折算办理。 10、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方式。 11、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7)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8)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2、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黄金市场波动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合约。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黄金现货合约价格的变化可能导致基金收益水平的波动,产生系统性风险。 影响黄金现货合约价格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影响黄金供求关系的因素,包括黄金生产、加工商库存的变动或对冲行为、各国央行购买和出售黄金储备的行为,以及主要黄金生产国黄金生产成本的变动等因素; (2)投资者对通胀水平的预期; (3)主要经济体的利率水平及汇率水平的变动; (4)各国央行、对冲基金、商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与交易活动; (5)全球或地区政治、经济、金融局势及货币体系的变化。 2、基金跟踪偏离风险 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本基金的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之间可能产生差异,即跟踪偏离风险。导致跟踪偏离风险的主要因素可能包括: (1)本基金的日常支出包括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因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结算、仓储以及在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过程中因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过户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租借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过户费、仓储费)以及其他证券交易费用。上述费用因素可能导致本基金长期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场内份额时,本基金接受投资人以Au99.95或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提出的申购申请;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可支付Au99.95或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作为赎回对价。即,本基金投资组合可能由Au99.95和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等共同构成,与业绩比较基准存在一定差异。即本基金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结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3)若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投资人以现金申购、赎回方式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时将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投资或变现需求,即本基金可能代理投资人买卖黄金现货合约,由此可能产生相应的交易费用和冲击成本,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面临一定程度的跟踪偏离风险。 3、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二级市场的实时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因此,尽管投资人可通过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套利机制缩小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相对基金份额净值的折溢价,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仍可能存在折溢价风险。 4、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决策的风险 本基金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每个交易日实时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实时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第三方机构在计算IOPV时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其进行投资决策可能达到预期目标。 5、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及二级市场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的交易时间并不完全一致,投资人在境外黄金市场开放时间或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夜盘交易期间,无法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因此,在国际金价出现大幅波动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或不能及时反映国际金价市场的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为国际金价的不利变动遭受损失。 6、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果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终止交易或者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流动性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国内黄金交易所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人认同度更高的黄金基准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会有一定调整,以反映新的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失败的风险 (1) 如投资人在提交实物认购申请时未完成账户备案,或未能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则实物认购申请失败。 (2) 如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场内份额实物申购申请时未完成账户备案,或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或未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则场内份额实物申购申请失败。 (3) 如投资人提出场内份额现金申购申请时,未能根据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现金替代或预估现金差额,则场内份额现金申购申请失败。 (4) 本基金还可能在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和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就以实物申购方式申购的场内份额和以现金申购方式申购的场内份额分别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对于以实物申购方式提交的场内份额申购申请,如果一笔新的场内份额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实物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对于以现金申购方式提交的场内份额申购申请,如果一笔新的场内份额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5) 如果投资人或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9、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1) 如果投资人在提交实物赎回场内份额申请时未完成账户备案,则实物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失败。 (2) 如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场内份额实物赎回申请时所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则场内份额实物赎回申请失败; 如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提出实物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时所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则场内份额实物赎回申请失败。 (3) 如投资人提出场内份额现金赎回申请时所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则场内份额现金赎回申请失败。 (4) 本基金还可能在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和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就以实物赎回方式赎回的场内份额和以现金赎回方式赎回的场内份额分别设定赎回份额上限。对于以实物赎回方式提交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如果一笔新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赎回份额超过实物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对于以现金赎回方式提交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如果一笔新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5)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动,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0、不同申购赎回模式下交易和结算规则存在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和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遵循不同的登记结算规则,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及办理条件或有差异。 (1)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条件不同:就目前而言,仅有无法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投资人方可以现金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 (2)申购、赎回业务办理程序不同:投资人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不需要进行账户备案,而投资人首次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前,需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账户备案。 (3)申购、赎回交易规则不同:以实物申购、赎回的场内份额和以现金申购、赎回的场内份额有着不同的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其交易和结算规则也有较大差异。 11. 基金份额交易规则调整的相关风险 因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可能就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结算等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登记交收规则或上市交易的交易规则可能因此而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服务机构的调整后的业务规则及本基金的运作需要,适时调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交易规则。本基金基金份额交易规则的调整或将涉及相关业务办理时间及销售机构的调整,与投资人的交易习惯或有一定差异。 12、本基金场外份额暂不可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结算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场外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在场外份额、场内份额之间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前,场外份额暂不可转托管至场内,也不可上市交易。 13、创新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涉及到黄金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两个市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办理机构、登记结算和清算方式、业务规则、投资品种等产品细节与传统的ETF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和各市场参与主体涉及相关业务的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证,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风险。 (二)其他风险 1.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受多种因素影响,申购赎回办理机构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可能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从而影响投资者申购、赎回。 (2)上海黄金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2. 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3. 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申购赎回办理机构等。 4. 不可抗力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申购赎回办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及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租借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7)委托符合基金服务机构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已经过户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将退还给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转让或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包括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的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其他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有关场外份额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等相关业务规则,并适时开通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7)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场内份额、场外份额开放时间的调整,交易规则的调整等);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或调整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暂停或停止办理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下转B32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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