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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3-048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及股票复牌公告 2013-10-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共传媒出现公司信息,为避免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公司股票于2013年10月21日下午开市起停牌。 2、针对相关媒体报道,公司需要进一步核查。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引起重大影响,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3年10月22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3、公司股票自2013年10月24日开市起复牌。 一、媒体报道简述 2013年10月17日起公共媒体出现关于公司近期收购的青海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数据不一致等信息,主要为: 1、公司2013年8月9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青海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度及2013年1-4月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公司拟收购青海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 “资产评估报告”)中对青海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力诺”)2012年及2013年1-4月的收入、净利润数据描述存在不一致。 2、公司大股东限售股份13716.43万股于2013年12月9日解禁。 二、更正及澄清说明 针对媒体发表文章中涉及的以上描述,公司作出以下更正及澄清: 1、更正内容:青海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净利润数据 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暨股票复牌的公告》中青海力诺净利润数据填写颠倒,经复核,现对上述公告更正如下: 更正前内容为: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更正后内容为: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以上数据出自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专字(2013)第110ZB1742号审计报告。出现上述情况,是公司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到位引起,公司对信息披露人员工作不细致,信息披露审核没有严格把关,对信息披露工作不够重视而产生的上述差错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投资者利益。 青海力诺2013年1-4月净利润为负值,主要为青海力诺2013年4月底应收账款中财政电价补贴收入没有到企业,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790.52万元所致。由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所对应的2013年4月30日前的应收账款中的5505.34万元在2013年已收回,该企业根据公司会计政策的要求对计提资产减值损失790.52万元作冲回处理。 2、对媒体报道其他报告中有关青海力诺财务数据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同时披露了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证书资质)编制的审计报告及北京京都中新评估资产评估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资质)编制的资产评估报告。两份中介机构的报告中关于青海力诺2013年1-4月财务数据一致,而2012年财务数据不一致是由于资产评估报告中2012年的财务数据是评估机构引用的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元同泰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证书资质)对青海力诺审计后的2012年的财务数据(鲁天元同泰审字2013第1218号)。以下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与山东天元同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青海力诺2012年财务数据对比: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评估机构为使评估报告与评估说明关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概况介绍保持一致,如不能取得被评估单位盖章确认,则评估无效。为保证取得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认可后盖章的评估程序的正常履行,根据被评估单位青海力诺的要求采用天元同泰事务所报告数据。评估机构说明:本次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的青海力诺2012年度财务数据未构成评估师对青海力诺未来盈利预测的基础数据,该项披露没有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产生影响。经评估机构确认:在引用历史资产、财务、经营状况时,除评估基准日数据外,其他历史年度如何引用审计报告数据资产评估准则中没有相关规定,评估报告列示两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数据并不违反资产评估报告准则的要求。 前期公司对评估机构引用上述数据与其进行了沟通,但考虑到评估机构的专业性及权威性,同时此数据的引用也不影响评估结果,因此没有深究,在公司公告中也没有对此事项作出说明。因此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表示道歉,将在今后更严谨地对待工作,提高责任意识和主动性。 3、对媒体报道的公司大股东限售股解禁日期的说明 公司在2013年7月19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首次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8)及2013年9月2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4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增持期间(2013年7月18日首次增持公司股票起12个月内)及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规则,在上述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介良持有的限售股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持的公司股份都将锁定,不得减持。 对以上工作中出现的差错和失误公司再次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今后公司将加强与媒体及投资者的交流与沟通,促进公司做好信息披露管理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2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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