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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3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三季度报告 2013-10-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何亚民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静秋女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何海先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资产负债表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情况及原因分析
变动原因分析如下: (1)应收利息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11,281,841.63 元,上升37.37%,主要系本期应收未收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2)应付票据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15,000,000.00元,上升300.00%,主要系本期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增加所致。 (3)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9,227,969.26元,下降67.96%,主要系本期支付公司2012年度年终奖及2012年留存绩效工资所致。 (4)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1,351,487.88元,上升57.53%,主要系本期应付运输费增加所致。 (5)预计负债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1,909,942.87元,上升62.79%,主要系本期根据公司会计政策计提的产品质量保证金增加所致。 (6)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1,692,276.24元,增长37.37%,主要系公司本期应收未收定期存款利息增加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所致。 2、利润表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情况及原因分析
变动原因分析如下: (1)2013年1-9月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 7,603,261.33元,上升43.63%,主要系本期售后服务费、差旅费增加所致。 (2)2013年1-9月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6,296,400.06元,增加155.85%,主要系本期根据公司会计政策计提的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3)2013年1-9月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较上年同期减少1,334,390.00元,下降290.78%,主要系本期公司持有的股票价格下降所致。 (4)2013年1-9月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13,381,724.09 元,下降87.75%,主要系本期获得政府奖励与其他补助减少所致。 (5)2013年1-9月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1,089,466.64元,上升903.59%,主要系本期捐赠支出增加所致。 3、现金流量表变动项目情况及原因分析
变动原因分析如下: (1)2013年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33,805,218.15 元,增长118.59%,主要系本期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使现金流入增加。 (2)2013年1-9月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28,405,177.18 元,增长73.09%,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a本期收到定期存单利息比上年同期增加;b公司募投项目本期投入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3)2013年1-9月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335,317,746.65 元,下降218.28%,主要系本期支付现金股利比上年同期增加36,061.79万元所致。 (4) 2013年1-9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73,107,351.32元,下降217.33%,主要系本期支付现金股利比上年同期增加36,061.79万元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持续到本报告期末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 1.1 2011年6月,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陕西声威”)以本公司向其提供的水泥粉磨系统电耗超标、配套减速机损坏导致停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向其赔偿系统电耗超标损失754.58万元、配套减速机损坏停产损失349.38万元,两者合计1,103.96万元,并要求本公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陕西省泾县人民法院应陕西声威对本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1年5月25日冻结本公司定期存款1,105万元,冻结终止日期为2011年11月24日。 2011年6月和7月,本公司先后向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和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法院级别管辖权提起了异议和上诉。2012年3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本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案件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所作出的裁定为终审裁定。2012年4月26日,本公司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咸民初字第00028号、第0002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陕西声威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已作出了保全裁定,并熟悉案情,为有利于案件审理,减少当事人诉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定诉讼案件指令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11月8日,本公司定期存款1,105万元被再次冻结。 2013年1月10日,本公司收到泾阳县人民法院寄达的案号为(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第00126号的《传票》及《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本公司与陕西声威买卖合同纠纷案,分别于2013年3月5日9时、2013年3月6日9时在泾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开庭审理。 2013年5月3日,泾阳县人民法院解除了对本公司定期存款1,105万元的冻结。同日,泾阳县人民法院依据(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第00126号民事裁定书再次冻结了本公司定期存款1,105万元。 截止本报告日,本公司尚未收到关于诉讼事项的判决书。本诉讼事项审理结果对公司净利润无重大影响。 1.2 2013年3月,重庆润江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重庆润江)以本公司延期交货及设备故障致使停机造成损失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赔偿:1)因延期交货而造成的利润损失1,164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325万元;2)设备故障停机而造成的利润损失1,398万元;3)设备故障停机而导致的财务费、人工费、折旧费损失840万元;4)设备故障停机而导致的维修费、运费、吊装费、油料费损失150万元,各项合计3,877万元。 2008年4月3日,重庆润江与本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购买CLF200-120辊压机和VX型选粉机各一台,合同总价1,550万元,合同项下的设备已于2009年10月正式运行;重庆润江截至2009年4月14日共计付款1,427.50万元,尚欠货款122.50万元(含质保金77.50万元),经公司多次催收至今拒不履行合同支付余款。据此,本公司以逾期付款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反诉重庆润江,本公司反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重庆润江立即支付货款122.50万元;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重庆润江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31万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反诉人重庆润江承担。 2013年3月19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3)民初字第325号的《传票》,本公司与重庆润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于2013年4月15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3年3月,本公司在准备应诉材料过程中进一步核实了与重庆润江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的执行情况,其合同项下的设备已于2009年10月正式运行;重庆润江截止2009年4月14日共计付款1,427.50万元,尚欠货款122.50万元(含质保金77.50万元)经本公司多次催收至今拒不履行合同支付余款。为此,本公司以逾期付款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反诉重庆润江支付逾期货款及违约金合计143.81万元。本公司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重庆润江立即支付货款122.50万元;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重庆润江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31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重庆润江承担。 2013年3月28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明确此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要求本公司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同日,本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了上述诉讼费,对应案号: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325号。 2013年5月6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案号为(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25号《传票》,上述案号的案件将于2013年5月7日9时30分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 2013年8月27日,重庆润江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现名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公司亦于同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反诉。2013年8月30日,本公司收到律师转送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案号为(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①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润江(现名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②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讼案件受理费254,420元,减半收取127,2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71.45元,减半收取4,435.7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诉讼事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8月作出裁定,公司已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裁定书》的要求支付了对应的案件受理费4,435.73元。自此,本诉讼事项双方均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1.3 2013年3月,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孙晓峰(原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被告,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本公司被作为第三人的诉讼材料。 2012年7月16日,孙晓峰以本公司“辊压机用球面调心滑动轴承”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1010211382.4)较其拥有的“辊压机滑动轴承”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0820139597.8)相比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本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201010211382.4)的无效宣告请求。 2013年2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孙晓峰作出了第20009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201010211382.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3年3月12日,孙晓峰以专利行政纠纷(原告不服被告第200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决定)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00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及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2012年7月4日做出对公司的201010211382.4号专利授权,同时要求责令本公司停止对其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013年6月21日,公司收到代理本诉讼事项的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送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卷号为2013年度一中知行初字第1396号《传票》,上述案号的案件将于2013年7月9日10时00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区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截止本报告日,本公司尚未收到关于诉讼事项的判决书。本诉讼事项审理结果对公司净利润无重大影响。 1.4 2013年5月,贵州豪龙水泥有限公司以产品系统电耗超标为由向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予退还公司剩余的质保金93.28万元,并赔偿因电耗超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21.97万元,诉讼合计金额1,115.25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2013年5月27日,公司以邮政快递的形式向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提交了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13年6月,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3年9月,公司在准备应诉材料过程中核实与贵州豪龙签订《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的执行情况时,其合同项下交付给贵州豪龙的设备已于2008年5月正式运行。按《买卖合同》第7.4条的约定,贵州豪龙应于2009年6月底前付清质保金93.28万元,但贵州豪龙至今未付,虽经本公司多次催收但其拒不履行合同支付余款。为此,本公司以逾期付款为由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反诉贵州豪龙支付质保金及赔偿损失合计127.98万元。本公司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贵州豪龙立即支付质保金93.28万元;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贵州豪龙赔偿损失34.7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贵州豪龙承担。 2013年9月29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2013)黔南民商初字第1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缴款通知》。《受理案件通知书》明确公司反诉贵州豪龙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缴款通知》要求当事人在七日内缴纳反诉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同日,本公司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了上述反诉费,对应案号:(2013)黔南民商初字第10号。 截止本报告日,本诉讼暂时未有相关进展。本诉讼事项审理结果对公司净利润无重大影响。 2、持续到本报告期末的重大合同进展情况及影响 2013年4月22日,公司与阿拉善盟德晟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晟冶金”)签署了《高压辊磨机铁矿石终粉磨系统成套采购合同》、《高压辊磨机铁矿石终粉磨系统成套技术协议》,合同金额17,000万元。合同签署后公司收到上述合同的预付款5,100万元,合同进度款5,500万元,截止本报告日公司累计收到合同款10,600万元。合同履行的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①根据合同双方约定,预付款到账之日起90日内现场交货。2013年4月23日公司收到需方5,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即合同总额30%预付款,合同于当日生效。 ②2013年7月18日,德晟冶金与公司形成交货情况的会议纪要,由于德晟冶金现场施工推迟,导致设备不能如期安装,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公司所供设备延期至2013年9月1日交货,合同其余条款不变。2013年8月27日,公司收到德晟冶金的合同进度款3,000万元,同时依据合同约定立即启动了发货程序。 ③2013年9月6日,德晟冶金与公司达成交货情况的会议纪要,由于德晟冶金现场施工推迟,导致设备不能如期安装。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将第二套设备交货期延期至2014年5月20日,合同其余条款不变。 ④2013年9月26日,公司收到德晟冶金《业务联系函》,由于其经营资金的安排,拟将采购的第一套终粉磨系统依据合同扣除5%质保金后的尾款(即提货款)在2013年10月30日前予以支付,并函请公司收到合同提货款后组织第一套粉磨系统剩余设备的发货工作。对此,公司作出了无异议回复。 ⑤2013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德晟冶金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合同进度款2,500万元,同时依据合同约定公司已启动了发货程序。 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2013、2014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提高以及对产品销售市场的拓展均有积极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经营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亦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合同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3、持续到本报告期末的非募集资金重大投资进展情况及其影响 为了利用现有的技术平台进一步拓展重型装备新产品,持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以10,000万元自有资金, 使用2012年4月竞拍获得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七里村面积为27.9278 亩(18,618.51㎡)的土地投资新建新产品研发中心,用于研发除辊压机、选粉机以外的新产品,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实验车间及其配套所需研发设备等。截止本报告期末,该项目已累积投入1,759.19万元,项目投资进度按计划推进。 报告期内,重要事项概述及对应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如下: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3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上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单位:万元
六、证券投资情况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08年,为提高公司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经执行董事批准,公司利用部分资金进行新股申购,中签中国神华、中国石油和中国太保等股票,并持有至本报告期,相应会计上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为此,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在适当的时期择机卖出。 报告期内,公司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亦未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何亚民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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