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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4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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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3TitlePh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三季度报告

2013-10-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何亚民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静秋女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何海先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2,436,815,124.772,637,310,574.84-7.6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1,797,902,855.562,064,947,465.57-12.93%
 本报告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年初至报告期末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144,922,544.828.62%604,483,973.83-1.1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50,366,158.089.04%222,175,389.99-10.0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49,685,755.5927.34%222,909,636.78-4.9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246,637,111.67118.5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38.33%0.55-11.2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38.33%0.55-11.2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84%0.53%11.34%-1.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211,544.81主要系固定资产处置收益。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1,656,470.99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主要有:①收到成都市2011年企业上市奖励资金50万元;②收到成都市2011年度营业收入及新增上缴税金地方留成上台阶大企业大集团奖励50万元。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1,603,154.92主要为公司持有股票价格下降导致公允价值变动与获取分红的净损失。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209,208.00 
减:所得税影响额-210,100.33 
合计-734,246.79--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25,398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何亚民境内自然人36.21%145,199,999145,199,999  
何佳境内自然人35.01%140,400,000140,400,000  
魏勇境内自然人17.96%72,000,00054,000,000  
张乔龙境内自然人0.60%2,400,001  
东方汇理银行境外法人0.10%395,400  
中信证券-中信银行-中信证券卓越成长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境内非国有法人0.07%300,000  
中信证券-中行-中信证券聚宝盆优选成长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境内非国有法人0.07%277,400  
中信证券-中信-中信理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境内非国有法人0.05%200,000  
刁一民境内自然人0.04%174,100  
王凤霞境内自然人0.03%115,700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数量
魏勇18,000,000  
张乔龙2,400,001  
东方汇理银行395,400  
中信证券-中信银行-中信证券卓越成长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00,000  
中信证券-中行-中信证券聚宝盆优选成长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77,400  
中信证券-中信-中信理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0,000  
刁一民174,100  
王凤霞115,700  
陈克忠101,190  
邹立苗100,603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公司未知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和前10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不适用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资产负债表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情况及原因分析

序号项目2013年9月30日2012年12月31日变动额同比增减(%)
应收利息41,474,552.4630,192,710.8311,281,841.6337.37%
应付票据20,000,000.005,000,000.0015,000,000.00300.00%
应付职工薪酬4,350,928.9113,578,898.17-9,227,969.26-67.96%
其他应付款3,700,849.332,349,361.451,351,487.8857.53%
预计负债4,951,763.033,041,820.161,909,942.8762.79%
递延所得税负债6,221,182.874,528,906.631,692,276.2437.37%

变动原因分析如下:

(1)应收利息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11,281,841.63 元,上升37.37%,主要系本期应收未收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2)应付票据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15,000,000.00元,上升300.00%,主要系本期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增加所致。

(3)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9,227,969.26元,下降67.96%,主要系本期支付公司2012年度年终奖及2012年留存绩效工资所致。

(4)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1,351,487.88元,上升57.53%,主要系本期应付运输费增加所致。

(5)预计负债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1,909,942.87元,上升62.79%,主要系本期根据公司会计政策计提的产品质量保证金增加所致。

(6)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1,692,276.24元,增长37.37%,主要系公司本期应收未收定期存款利息增加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所致。

2、利润表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情况及原因分析

序号项目2013年1-9月2012年1-9月增减额增减比例(%)
销售费用25,027,979.4017,424,718.077,603,261.3343.63%
资产减值损失2,256,393.20-4,040,006.866,296,400.06155.85%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793,290.00-458,900.00-1,334,390.00-290.78%
营业外收入1,868,845.8015,250,569.89-13,381,724.09-87.75%
营业外支出1,210,038.00120,571.361,089,466.64903.59%

变动原因分析如下:

(1)2013年1-9月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 7,603,261.33元,上升43.63%,主要系本期售后服务费、差旅费增加所致。

(2)2013年1-9月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6,296,400.06元,增加155.85%,主要系本期根据公司会计政策计提的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3)2013年1-9月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较上年同期减少1,334,390.00元,下降290.78%,主要系本期公司持有的股票价格下降所致。

(4)2013年1-9月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13,381,724.09 元,下降87.75%,主要系本期获得政府奖励与其他补助减少所致。

(5)2013年1-9月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1,089,466.64元,上升903.59%,主要系本期捐赠支出增加所致。

3、现金流量表变动项目情况及原因分析

序号项 目2013年1-9月2012年1-9月增减额增减比例(%)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46,637,111.67112,831,893.52133,805,218.15118.5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459,717.69-38,864,894.8728,405,177.1873.0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88,937,942.84-153,620,196.19-335,317,746.65-218.2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52,760,548.86-79,653,197.54-173,107,351.32-217.33%

变动原因分析如下:

(1)2013年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33,805,218.15 元,增长118.59%,主要系本期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使现金流入增加。

(2)2013年1-9月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28,405,177.18 元,增长73.09%,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a本期收到定期存单利息比上年同期增加;b公司募投项目本期投入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3)2013年1-9月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335,317,746.65 元,下降218.28%,主要系本期支付现金股利比上年同期增加36,061.79万元所致。

(4) 2013年1-9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73,107,351.32元,下降217.33%,主要系本期支付现金股利比上年同期增加36,061.79万元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持续到本报告期末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

1.1 2011年6月,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陕西声威”)以本公司向其提供的水泥粉磨系统电耗超标、配套减速机损坏导致停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向其赔偿系统电耗超标损失754.58万元、配套减速机损坏停产损失349.38万元,两者合计1,103.96万元,并要求本公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陕西省泾县人民法院应陕西声威对本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1年5月25日冻结本公司定期存款1,105万元,冻结终止日期为2011年11月24日。

2011年6月和7月,本公司先后向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和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法院级别管辖权提起了异议和上诉。2012年3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本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案件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所作出的裁定为终审裁定。2012年4月26日,本公司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咸民初字第00028号、第0002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陕西声威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已作出了保全裁定,并熟悉案情,为有利于案件审理,减少当事人诉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定诉讼案件指令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11月8日,本公司定期存款1,105万元被再次冻结。

2013年1月10日,本公司收到泾阳县人民法院寄达的案号为(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第00126号的《传票》及《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本公司与陕西声威买卖合同纠纷案,分别于2013年3月5日9时、2013年3月6日9时在泾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开庭审理。

2013年5月3日,泾阳县人民法院解除了对本公司定期存款1,105万元的冻结。同日,泾阳县人民法院依据(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第00126号民事裁定书再次冻结了本公司定期存款1,105万元。

截止本报告日,本公司尚未收到关于诉讼事项的判决书。本诉讼事项审理结果对公司净利润无重大影响。

1.2 2013年3月,重庆润江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重庆润江)以本公司延期交货及设备故障致使停机造成损失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赔偿:1)因延期交货而造成的利润损失1,164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325万元;2)设备故障停机而造成的利润损失1,398万元;3)设备故障停机而导致的财务费、人工费、折旧费损失840万元;4)设备故障停机而导致的维修费、运费、吊装费、油料费损失150万元,各项合计3,877万元。

2008年4月3日,重庆润江与本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购买CLF200-120辊压机和VX型选粉机各一台,合同总价1,550万元,合同项下的设备已于2009年10月正式运行;重庆润江截至2009年4月14日共计付款1,427.50万元,尚欠货款122.50万元(含质保金77.50万元),经公司多次催收至今拒不履行合同支付余款。据此,本公司以逾期付款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反诉重庆润江,本公司反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重庆润江立即支付货款122.50万元;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重庆润江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31万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反诉人重庆润江承担。

2013年3月19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3)民初字第325号的《传票》,本公司与重庆润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于2013年4月15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3年3月,本公司在准备应诉材料过程中进一步核实了与重庆润江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的执行情况,其合同项下的设备已于2009年10月正式运行;重庆润江截止2009年4月14日共计付款1,427.50万元,尚欠货款122.50万元(含质保金77.50万元)经本公司多次催收至今拒不履行合同支付余款。为此,本公司以逾期付款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反诉重庆润江支付逾期货款及违约金合计143.81万元。本公司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重庆润江立即支付货款122.50万元;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重庆润江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31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重庆润江承担。

2013年3月28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明确此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要求本公司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同日,本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了上述诉讼费,对应案号: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325号。

2013年5月6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案号为(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25号《传票》,上述案号的案件将于2013年5月7日9时30分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

2013年8月27日,重庆润江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现名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公司亦于同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反诉。2013年8月30日,本公司收到律师转送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案号为(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①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润江(现名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②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讼案件受理费254,420元,减半收取127,2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71.45元,减半收取4,435.7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诉讼事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8月作出裁定,公司已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裁定书》的要求支付了对应的案件受理费4,435.73元。自此,本诉讼事项双方均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1.3 2013年3月,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孙晓峰(原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被告,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本公司被作为第三人的诉讼材料。

2012年7月16日,孙晓峰以本公司“辊压机用球面调心滑动轴承”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1010211382.4)较其拥有的“辊压机滑动轴承”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0820139597.8)相比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本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201010211382.4)的无效宣告请求。

2013年2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孙晓峰作出了第20009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201010211382.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3年3月12日,孙晓峰以专利行政纠纷(原告不服被告第200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决定)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00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及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2012年7月4日做出对公司的201010211382.4号专利授权,同时要求责令本公司停止对其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013年6月21日,公司收到代理本诉讼事项的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送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卷号为2013年度一中知行初字第1396号《传票》,上述案号的案件将于2013年7月9日10时00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区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截止本报告日,本公司尚未收到关于诉讼事项的判决书。本诉讼事项审理结果对公司净利润无重大影响。

1.4 2013年5月,贵州豪龙水泥有限公司以产品系统电耗超标为由向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予退还公司剩余的质保金93.28万元,并赔偿因电耗超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21.97万元,诉讼合计金额1,115.25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2013年5月27日,公司以邮政快递的形式向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提交了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13年6月,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3年9月,公司在准备应诉材料过程中核实与贵州豪龙签订《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的执行情况时,其合同项下交付给贵州豪龙的设备已于2008年5月正式运行。按《买卖合同》第7.4条的约定,贵州豪龙应于2009年6月底前付清质保金93.28万元,但贵州豪龙至今未付,虽经本公司多次催收但其拒不履行合同支付余款。为此,本公司以逾期付款为由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反诉贵州豪龙支付质保金及赔偿损失合计127.98万元。本公司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贵州豪龙立即支付质保金93.28万元;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贵州豪龙赔偿损失34.7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贵州豪龙承担。

2013年9月29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2013)黔南民商初字第1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缴款通知》。《受理案件通知书》明确公司反诉贵州豪龙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缴款通知》要求当事人在七日内缴纳反诉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同日,本公司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了上述反诉费,对应案号:(2013)黔南民商初字第10号。

截止本报告日,本诉讼暂时未有相关进展。本诉讼事项审理结果对公司净利润无重大影响。

2、持续到本报告期末的重大合同进展情况及影响

2013年4月22日,公司与阿拉善盟德晟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晟冶金”)签署了《高压辊磨机铁矿石终粉磨系统成套采购合同》、《高压辊磨机铁矿石终粉磨系统成套技术协议》,合同金额17,000万元。合同签署后公司收到上述合同的预付款5,100万元,合同进度款5,500万元,截止本报告日公司累计收到合同款10,600万元。合同履行的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①根据合同双方约定,预付款到账之日起90日内现场交货。2013年4月23日公司收到需方5,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即合同总额30%预付款,合同于当日生效。

②2013年7月18日,德晟冶金与公司形成交货情况的会议纪要,由于德晟冶金现场施工推迟,导致设备不能如期安装,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公司所供设备延期至2013年9月1日交货,合同其余条款不变。2013年8月27日,公司收到德晟冶金的合同进度款3,000万元,同时依据合同约定立即启动了发货程序。

③2013年9月6日,德晟冶金与公司达成交货情况的会议纪要,由于德晟冶金现场施工推迟,导致设备不能如期安装。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将第二套设备交货期延期至2014年5月20日,合同其余条款不变。

④2013年9月26日,公司收到德晟冶金《业务联系函》,由于其经营资金的安排,拟将采购的第一套终粉磨系统依据合同扣除5%质保金后的尾款(即提货款)在2013年10月30日前予以支付,并函请公司收到合同提货款后组织第一套粉磨系统剩余设备的发货工作。对此,公司作出了无异议回复。

⑤2013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德晟冶金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合同进度款2,500万元,同时依据合同约定公司已启动了发货程序。

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2013、2014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提高以及对产品销售市场的拓展均有积极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经营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亦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合同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3、持续到本报告期末的非募集资金重大投资进展情况及其影响

为了利用现有的技术平台进一步拓展重型装备新产品,持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以10,000万元自有资金, 使用2012年4月竞拍获得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七里村面积为27.9278 亩(18,618.51㎡)的土地投资新建新产品研发中心,用于研发除辊压机、选粉机以外的新产品,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实验车间及其配套所需研发设备等。截止本报告期末,该项目已累积投入1,759.19万元,项目投资进度按计划推进。

报告期内,重要事项概述及对应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如下:

重要事项概述披露日期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司向其提供的配套减速机损坏导致停产、水泥粉磨系统电耗超标为由所提起的诉讼事项。2012年04月06日公告编号:2012-15
2012年04月27日公告编号:2012-24
2013年01月11日公告编号:2013-02
重庆润江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现名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以延期交货及设备故障致使停机造成损失为由所提起的诉讼事项,该诉讼事项已撤诉。2013年03月06日公告编号:2013-04
2013年03月21日公告编号:2013-05
2013年03月30日公告编号:2013-07
2013年05月07日公告编号:2013-16
2013年08月31日公告编号:2013-28
当事人孙晓峰以专利行政纠纷为由所提起的诉讼事项,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3年03月29日公告编号:2013-06
2013年06月25日公告编号:2013-20
贵州豪龙水泥有限公司以产品系统电耗超标为由所提起的诉讼事项。2013年05月16日公告编号:2013-17
2013年06月14日公告编号:2013-19
2013年10月08日公告编号:2013-31
本公司与阿拉善盟德晟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签署的《高压辊磨机铁矿石终粉磨系统成套采购合同》,合同金额17,000万元。2013年04月25日公告编号:2013-15
2013年07月23日公告编号:2013-23
2013年09月07日公告编号:2013-29
2013年09月28日公告编号:2013-30
公司以10,000万元自有资金投资新建新产品研发中心的非募集资金重大投资项目。2012年10月26日公告编号:2012-45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及其一致行动人何佳持股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2011年12月16日36个月报告期内严格履行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魏勇、张乔龙持股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2011年12月16日12个月报告期内严格履行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长何亚民,董事何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勇持股锁定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2011年12月16日自作出承诺之日起,长期报告期内严格履行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及其一致行动人何佳、股东魏勇分别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对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并同时承诺如果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2011年12月16日自作出承诺之日起,长期报告期内严格履行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如有)不适用。

四、对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3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20%20%
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万元)23,43935,159
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29,299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公司积极拓展产品销售市场,努力克服困难挖掘产品市场潜力,加大产品在建材行业以外的其他运用领域的推广力度,坚持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不断推动产品销售结构的调整,切实保证公司预计2013年度的经营业绩。但经营业绩预计期间宏观经济环境仍存在不确定性,下游客户对固定资产的投资需求及已签合同的实际结算情况将对公司收入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五、上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单位:万元

股东或关联人名称占用时间发生原因期初数报告期新增占用金额报告期偿还总金额期末数预计偿还方式预计偿还金额预计偿还时间(月份)
         
合计----
期末合计值占期末净资产的比例(%)0%
相关决策程序不适用
当期新增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原因、责任人追究及董事会拟定采取措施的情况说明不适用
未能按计划清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原因、责任追究情况及董事会拟定采取的措施说明不适用

六、证券投资情况

证券品种证券

代码

证券简称最初投资成本(元)期初持股数量(股)期初持股比例(%)期末持股数量(股)期末持股比例(%)期末账面值(元)报告期损益(元)会计核算科目股份来源
股票601088中国神华11,659,840.00167,000 167,000 2,783,890.00-1,449,560.00交易性金融资产新股申购
股票601601中国太保1,230,000.0041,000 41,000 720,370.00-202,130.00交易性金融资产新股申购
股票601857中国石油1,970,600.00118,000 118,000 925,120.00-141,600.00交易性金融资产新股申购
合计14,860,440.00326,000--326,000--4,429,380.00-1,793,290.00----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08年,为提高公司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经执行董事批准,公司利用部分资金进行新股申购,中签中国神华、中国石油和中国太保等股票,并持有至本报告期,相应会计上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为此,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在适当的时期择机卖出。

报告期内,公司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亦未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何亚民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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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三季度报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三季度报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201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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