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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13-048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3-10-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Alstom Technology Limited(以下简称"阿尔斯通公司")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以下简称"香港法院")提交的《清盘呈请》。 一、《清盘呈请》内容 阿尔斯通公司认为我公司未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我公司与阿尔斯通公司纠纷案的仲裁裁决,鉴于我公司在香港持有网新(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95%的股权,阿尔斯通公司现呈请香港法院提出以下请求: 1. 香港法院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的规定对我公司进行清盘;或 2. 在此方面作出香港法院认为公正的其他命令;并 3. 从我公司资产中拨付阿尔斯通公司清盘呈请的成本费用及所涉及的其他费用。 二、《清盘呈请》背景 2006年,阿尔斯通公司就与本公司的专利技术许可费纠纷事宜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了仲裁编号为2006年第087号案件的仲裁裁决。阿尔斯通公司先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裁决。具体公告已刊登于2008年11月14日、2010年2月4日、2010年7月17日、2011年11月16日和2012年10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013年1月,香港法院颁发《押记令》,限制本公司处置所持有的网新(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95%的股权,直至上述仲裁裁决的判定款项完全清还。具体公告已刊登于2013年1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2013年2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1)浙杭仲确字第7 号],作出裁定:驳回阿尔斯通公司的申请;对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上述仲裁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案件受理费用由阿尔斯通公司承担。具体公告已刊登于2013年2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司认为阿尔斯通公司提出上述清盘呈请缺乏理据,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应对,反对阿尔斯通公司提出的清盘呈请。 同时,鉴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编号为2006年第087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作出了不予承认与执行的裁定,即使香港法院颁发对我公司不利的法院命令,也不符合在内地法院被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此外,根据2008 年8 月18 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关于脱硫业务承接、转让的框架协议》,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将承担上述仲裁可能带来的所有损失。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阿尔斯通公司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交的《清盘呈请》 2.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关于准予呈请人向本公司送达《清盘呈请》的命令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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