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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三季度报告 2013-10-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韩方如、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玉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玉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2013年2月,公司股东李冰冰女士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初始交易68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6%。截至本报告期末,李冰冰女士约定式购回账户余额为607,987股;同时,李冰冰女士普通证券账户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75,713股,李冰冰女士共计持有公司股票783,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0%。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2013年5月份,公司与宏达京建投资发展(天津)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镇江市李家山旧城改造项目, 并与项目业主签订了《李家山旧城改造项目委托代建合作协议》。公司已于2013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3-043),对合同签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信息披露。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项目正在顺利执行。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四、对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3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方如 2013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3-067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已于2013年10月18日以口头通知、电话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3年10月23日上午9时在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的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韩方如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一、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10月25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10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3-068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上午11时在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3年10月18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决议经监事投票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全体监事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决议经监事投票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全体监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能有效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的情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监事会无其他事项审议。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3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3-071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8 号文核准,公司于2011年2月11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35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1,781.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7,666.6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64,114.896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1年1月28日出具的天恒信验报字(2011)1301 号《验资报告》确认。 二、公司前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2013年4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使用不超过1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截止2013年10月15日,公司已归还本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并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10月17日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3-066) 三、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安排,预计公司在未来 6个月将会有部分募集资金暂时闲置。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拟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 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自2013年10月23日 至2014年4月22日止)。此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节约利息费用约450万元(按银行平均贷款年利率6.00%计算),能有效减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资产负债率,进一步增加公司利润。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保证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五)公司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归还; (六)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过风险投资; 公司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到期后以经营资金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将人民币 15,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公司监事会于 2013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15,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东方铁塔本次将不超过闲置募集资金中的15,000万元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6个月。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对东方铁塔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保荐意见。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0月2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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