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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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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三季度报告

2013-10-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张创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林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慧智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一)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构成重大变动情况说明(单位:元)

  ■

  (二)报告期利润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单位:元)

  ■

  (三)报告期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无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四、对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业绩预告情况:同向大幅下降

  业绩预告填写数据类型区间数

  ■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3-04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3年10月12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13年10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摘要详见公司2013-051号公告。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10月25日,公司2013-052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张创奇、钟景明、何季麟、李彬、梁博益、陈林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控股股东国家钽铌特种金属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产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10月25日,公司2013-053号公告。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10月25日,公司2013-054号公告。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24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3-050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十八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十八次监事会会议于2013年10月24日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丁建林先生主持,经过讨论审议:

  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了公司第三季度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年10月24日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于2013年10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三季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1、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交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朱景和先生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同意提名朱景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述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三、关于购买控股股东国家钽铌特种金属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产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前已与独董进行了沟通,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交易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文献军、刘永祥、白维

  2013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3-052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董事梁博益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梁博益先生因工作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董事会不会因梁博益先生的离任而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能够保证董事会的正常工作。公司董事会对梁博益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的发展与规范运作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实际控制人、公司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朱景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附后)。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经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方能成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该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提名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详细内容请见同日刊登于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24日

  附:朱景和先生简历

  朱景和先生,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1991年毕业于原南方冶金学院;2000年毕业于江西理工大学,硕士;2004年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博士,中共党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91年至1998年在江西铜业公司德兴铜矿工作,2004年至今在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投资部副经理、科技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曾获“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执行突出贡献奖。现任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科技部主任、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现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3-053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控股股东国家钽铌特种金属材料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的基本情况

  原依托于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或“控股股东”)运行的国家钽铌特种金属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国科发计【2013】486号)文件批准,依托单位由中色东方变更为东方钽业(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8月29日,公司2013-044号公告)。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变更为东方钽业后,公司将购买工程中心的部分资产,交易价格为418.60万元。

  2.关联方关系

  由于中色东方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一款的规定,中色东方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五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以三票同意、零票弃权、零票反对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关联董事张创奇、钟景明、李彬、何季麟、梁博益、陈林回避表决。三位独立董事对此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此交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法,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法定代表人:张创奇

  注册资本:230000万元

  经营性质:有限责任

  经营业务范围:有色及稀有金属冶炼、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化工产品(不含专营),特种新材料、镁合金、微合金炉料、多晶硅的生产、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建筑安装,轻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机械加工及非标制作,商贸进出口业务等。

  2、截止2013年9月30日母公司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508,643万元,净资产216,11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75,857万元,净利润-3,546万元。

  3、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色东方因持有本公司201,916,8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5.8%,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购买控股股东工程中心的资产,分别是:

  (一)流动资产(存货)

  存货为原材料,评估基准日账面值为153,862.64 元。账面价值为不含税(增值税)的到货价,为试验用材料,包括钛棒和钛粉等。

  (二)非流动资产

  1、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类资产和设备类资产,评估基准日账面值为2,306,607.29 元。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类资产为工程中心办公楼水电改造费用。该办公楼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固定资产—设备类资产包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在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试验区及办公区使用,主要是试验用设备和办公设备。使用维护正常。

  2、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为专利权,账面价值为0.00元,共计3个发明专利,分别为一种添加有微量元素硼铌钛铝合金及其制备方法、一种镍包覆铜复合粉末的制备方法、一种使用粉浆浇注制备AZO靶材的方法。已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证书号分别为201210155246.7、201210553967.3、201210477442.6。

  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中通评报字〔2013〕第172号,评估基准日:2013年6月30日,评估价值为1,599.77 万元,与账面价值1,427.22 万元相比,增值172.55 万元,增值率为12.10%。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汇 总 表

  评估基准日:2013年6月30日 金额单位:万元

  ■

  注:公司购买工程中心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这些资产在2013年6月30日,评估价值为418.60万元,账面价值为246.05万元,增值172.55 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双方以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418.60万元。

  五、交易的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了充分发挥东方钽业在钽铌行业的品牌优势、技术研发优势、装备优势和技术人才优势以及多年来公司在钽铌冶炼与加工的生产实践经验,为了充分利用国家对工程中心的政策支持,继续保持公司在钽铌行业的领先水平,推动钽铌产业规模的扩大和新产品工程化技术的发展,公司购买工程中心的资产后,公司将利用工程中心的研发平台进一步进行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系根据工程中心的实际评估价格来确定,交易事项从长远看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2013年9月30日,本公司与中色东方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发生额为19,138万元。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前公司已与独董进行了沟通,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交易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3-054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1月15日(星期五)上午9:00时

  2、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11日(星期一)

  3、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6、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13年11月1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股东帐户卡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登记,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13年11月12日-2013年11月13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3、登记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冶金路公司证券部

  4、联系办法:

  联系人:代新年 党丽萍

  电话:0952-2098563

  传真:0952-2098562

  邮编:753000

  四、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自理。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24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赞成、反对或弃权。

  ■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2013年 月 日

  附注:

  1、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任何一栏内打“√”,其余两栏打“×”。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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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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