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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9 证券简称:大连友谊 公告编号:2013-029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三季度报告 2013-10-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田益群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锡娟女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爱筠女士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货币资金期末比期初减少43.15%,主要系公司所属房地产业受开发周期影响销售回款同比减少及收购辽阳项目资产所致。 2、应收账款期末比期初增加48.69%,主要系公司所属富丽华酒店应收房款增加所致。 3、固定资产净值期末比期初增加40.25%,主要系子公司新增固定资产所致。 4、预收账款期末比期初减少40.18%,主要系公司所属房地产公司预收账款结转收入所致。 5、应交税费期末比期初增加57.12%,主要系公司所属房地产公司预缴税金结转所致。 6、长期借款期末比期初增加49.04%,主要系公司本期新增长期借款增加所致。 7、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比同期增加33.12%,主要系营业收入增加所致。 8、资产减值损失本期比同期增加537.41%,主要系公司会计估计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调整所致。 9、投资收益本期比同期增加645.14%,主要系本期交通银行现金分红增加及联营、合营企业盈利增加。 10、营业外支出本期比同期减少40.35%,主要系本期报废固定资产同比减少。 11、其他综合收益本期比同期减少190.91%,主要系交通银行股价变动所致。 1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比同期减少281.71%,主要系公司所属房地产公司因开发周期影响本期销售回款同比减少所致。 13、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比同期减少181.76%,主要系收购辽阳项目资产、支付土地出让金所致。 1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比同期增加180.34%,主要系借款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新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日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中)2010-020、021、022号土地开发权。该宗地块总面积为91,355.90平方米,综合地价为152,512.30万元,用于公建、住宅及配套公建。截止报告期末,根据合同已支付地价款76,512.3万元。 2、收购辽阳项目 2013年1月7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辽阳京都商城有限公司、辽阳新世纪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收购京都项目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京都项目分为地上9层和地下2层,总建筑面积为52,544.07平方米,占地面积7,304.60平方米。其中辽阳京都商城有限公司拥有36,876.79平方米房产及6,085.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标的资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1,000万元;辽阳新世纪集团有限公司拥有15,667.28平方米房产及1,219.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标的资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000万元。收购京都项目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1,000万元,该项目已经取得土地及房屋权属证明,目前正处于装修阶段。 3、大连富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与增资 大连富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万元,占公司股权的10%;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5万元,占公司股权的90%。经营范围:物业管理。 2013年9月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大连富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股权以零元价格转让给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大连富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增资450万元,增资后,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2013年9月12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4、报告期内公司诉讼、仲裁事项 2007年11月30日香港宏宝集团有限公司从香港现代精工有限公司取得大连金石谷乡村俱乐部(现更名为大连友谊金石谷俱乐部)70%股权,按照约定:香港宏宝集团有限公司应将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大连和氏璧投资有限公司,但其仍有股权转让款2,500万元一直未支付。2009年3月25日,大连和氏璧投资有限公司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宏宝集团及大连友谊金石谷俱乐部二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00万元及滞纳金;支付违约金275万元;同时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及本案的诉讼费用。2012年4月2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2012年7月1日,公司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宏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合氏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2500万元;2)被告宏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合氏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第二期股权转让款2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对于以上款项,被告大连友谊金石谷俱乐部有限公司对被告宏宝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大连合氏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驳回原告大连合氏璧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587元,由原告大连合氏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9,317元,被告宏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7,270元。原告预交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诉讼对本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公司对此诉讼已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措施,具体措施为:1)2009年12月21日,公司将本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的股权转让价款中的3,000万元在前述诉讼未了结以前暂不支付;2)大连友谊金石谷俱乐部合资对方——香港宏志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并同意,以其持有的金石谷公司30%股权质押给大连友谊,作为对金石谷公司债务及或有负债清偿的担保。故本次诉讼目前不会对本公司产生影响。虽然如此,公司认为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2年7月10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将密切关注进展情况,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田益群 2013年10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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