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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三季度报告 2013-10-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应当单独列示该董事姓名及未出席原因。
1.3
公司负责人董事长徐麟先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金奎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刘玉春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部经理刘逸民先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关于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公司所持苏州盛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进展情况:经公司2013年4月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3年5月9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公司持有的苏州盛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42%的股份。协议约定回购价款为原转让价款及资金占用费之和,资金占用费按原转让价款的年15%计算,计算期限为甲方原付款之日至乙方全额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截止2013年10月23日,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回购价款。 2、关于收取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托管费进展情况:经公司2013年4月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3年5月9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终止对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受托经营。公司和相关方于2013年5月9日签署了《终止协议书》,根据《终止协议书》,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应向我公司支付托管费及违约金1686.59万元。截止2013年10月23日,公司已收到托管费800万元。3 3、关于公司特种低辐射节能玻璃综合开发项目一期工程进展情况:截止2013年10月23日,该项目已经竣工,并进入试生产阶段。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前三大股东当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诺,为进一步完善三峡新材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增强股东持股信心,激励公司管理层,核心业务骨干等的积极性,于三峡新材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将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积极推进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截止2013年10月23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仍在沟通协商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麟 2013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2013-019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10月12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通知,并于 2013年10月23日上午11:00在湖北省当阳市国中安大厦二楼会议室举行。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智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 通过对公司2013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参与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发现泄密情况。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2013-020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董事李伟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法人,也未披露公司与这些关联方的交易情况;二是公司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董事会报告关于研发支出合计数表述不实;三是公司将1000万元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一次性确认为2012年当期收益;四是三会运作、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方面不规范;五是公司与国中医药有限公司托管费后续事项仍未执行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予以警示,并要求公司十五名高管接受专题法律法规培训,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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