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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建峰化工 编号:2013-035 债券代码:112122 债券简称:12建峰债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的公告 2013-10-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2012年11月5日和2012年11月6日发行的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2建峰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22)将于2013年11月4日(由于2013年11月2日为休息日,因此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支付自2012年11月2日至2013年11月1日期间的利息63.90元(含税)/手(每手面值1,000 元)。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3年11月1日,凡在2013年11月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3年11月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建峰债。 3、债券代码:112122。 4、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6.39 %,在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存续期限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债券起息日:本期债券自2012年11月2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11月2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债券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上市时间和地点:2012年12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39%。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3.9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1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51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3年11月1日。 2、除息日:2013年11月4日。 3、付息日:2013年11月4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11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凡在2013年11月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3年11月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 法定代表人:曾中全 联系人:高峰、游勇 联系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 联系电话:023-72596038、023-72598050 传真:023-72591275 邮政编码:408601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239号 联系人:华雪骏、欧宗烩、奚飞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995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608401 特此公告。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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