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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三季度报告 2013-10-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孙茂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西全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顾裕梅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应收票据较期初增加71.51%,主要原因是本期销售收到的应收票据增加。 2、应收账款较期初增加31.39%,主要原因是本期销量增加。 3、短期借款较期初增加812.30%,主要原因是本期新增短期借款。 4、应付票据较期初减少42.02%,主要原因是本期开具承兑汇票减少。 5、预收款项较期初余额增加216.87%,主要原因是销量增加,预收货款增加。 6、应付职工薪酬较期初增加122.36%,主要原因是本期预提绩效薪金。 7、应交税费较期初余额增加2640.41%,主要是因为本期盈利增加,应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加。 8、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比期初余额增加80.34%,主要原因是集团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9、其他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比期初余额增加56.59%,主要是因为本期收到财政拨款。 10、股本较期初增加30.00%,主要原因是本期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11、1-9月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比增加582.08%,主要原因是本期氨纶提价,应交增值税计提税金增加。 12、1-9月销售费用同比增加50.52%,主要原因是本期销量增加,运费和装卸费增加。 13、与上年同期相比,1-9月营业利润增加97.33%、利润总额增加64.60%、净利润增加68.78%,归属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加48.16%,主要原因是氨纶产品销量和价格较去年同期增加,实现的盈利增加。 14、 收到的税费返还同比减少92.15%,主要原因是受增值税留抵变化影响。 15、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比减少32.08%,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到的政府补助减少。 16、支付的各项税费同比增加54.85%,主要是本期缴纳的增值税增加。 17、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同比减少99.30%,主要原因是上期出售部分房产和土地。 18、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同比减少62.78%,主要原因本期固定资产投入较去年同期减少。 19、投资支付的现金增加1735.6万元,主要原因本期新增委托贷款和国债逆回购。 20、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同比增加56.81%,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借款增加。 21、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同比减少68.19%,主要原因是本期需偿还的到期债务减少。 22、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同比减少92.36%,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分红金额减少。 二、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三、对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3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长:孙 茂 健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13-022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例行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在本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孙茂健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于2013年10月15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和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7名,独立董事夏延致先生委托独立董事付若勤女士代为出席,董事陈殿欣女士委托董事纪纯先生代为出席,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1、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2013年10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2013年10月26日的巨潮资讯网。 监事会对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和全文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如下: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和全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以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提高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把2013年从烟台裕兴纸制品有限公司采购纸管的预计金额从2,700万元提高到3,300万元(与其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由2,779.79万元提高到3,379.79万元)。相关内容详见2013年10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关于提高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公告》。 针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在表决时,关联董事孙茂健、宋西全、马千里、陈殿欣、宫强进行了回避。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13-023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高2013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烟台裕兴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兴纸品”)系本公司的供应商,公司向其采购纸管。公司同时向裕兴纸品出租生产所需的厂房土地,并提供其他综合服务。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已于2013年3月28日审议通过《关于批准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情况已于2013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详见2013-005号公告《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由于今年氨纶市场回暖,产销量高于预期,产品结构也进行了优化,公司从裕兴纸品采购纸管的金额已达2,388.44万元,预计全年金额将超出预期。为满足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公司拟将全年采购预计金额提高600万元。提高前后的预计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2、裕兴纸品系本公司控股股东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新材集团”)控制下的企业,泰和新材集团持有其41.67%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已于2013年10月2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孙茂健、宋西全、马千里、陈殿欣和宫强进行了回避,针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已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截至目前,公司与裕兴纸品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2447.41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关联方裕兴纸品的基本情况详见2013年3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截至2013年9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1339.13万元,净资产1201.25万元;2013年1-9月该公司营业收入2416.32万元,营业利润393.61万元,净利润295.1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已与裕兴纸品签订了《购销合同》,本次提高预计交易金额不涉及合同条款的修改,有关合同主要条款详见2013年3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裕兴纸品采购纸管,是为了利用产地近的优势减少原材料库存,降低采购成本。本次提高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是为了保证公司氨纶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的独立性未受到影响,主要业务也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签署了认可意见,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并获得了公司董事会的批准,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详见2013年10月26日的巨潮资讯网。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0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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