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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三季度报告 2013-10-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轶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连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叶丽君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二、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 三、对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3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董事长:王轶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3)058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0月22日以书面方式送达,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在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轶磊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现场书面表决和书面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摘要》(2013-059号)详见2013年10月26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2013-060号)详见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表决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肇庆星湖名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申请的人民币2.5亿元三年期房地产开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授权肇庆星湖名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陈荣根先生代表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有关的担保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对外担保详情请见2013年10月26日《证券时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3-061号)及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3)061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肇庆星湖名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湖名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申请的人民币2.5亿元三年期房地产开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自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止,新增对控股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担保额度为24亿元人民币。自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今,该授权额度尚未使用,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授权额度内,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可实施。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星湖名郡 (2)注册地址:肇庆市七星路88号 (3)法定代表人:王鹤鸣 (4)注册资本:24,750万元 (5)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商品房销售及出租。 (6)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星湖名郡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80%股权。 (7)截止2012年12月31日,星湖名郡资产总额93,028.51万元,负债总额62,828.15万元,所有者权益30,200.36万元,2012年度营业收入为18,038.85万元,净利润3,677.51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截止2013年9月30日,星湖名郡资产总额91,345.58万元,负债总额59,671.07万元,所有者权益31,674.51万元,2013年1-9月营业收入为25,486.82万元,净利润5,474.1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拟签订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金额:人民币2.5亿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期限:贷款期限三年,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星湖名郡系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其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担保金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并符合担保条件。董事会对该担保事项无异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3年10月25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为24,255万元,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135,901.69万元,加上本次担保本金25,000万元,公司合计担保金额为185,156.69万元,占公司2012年末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2.1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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