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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升级到6.0版 2013-10-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宋一欣
10月16日,中国证监会肖钢主席发表《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一文强调,在全社会形成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良好氛围,使中小投资者享受到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红利,让资本市场助力实现“中国梦”,并提出全面构筑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方案。 从2012年末起,中国证券市场及其投资者维权的态势趋于转暖。今次中国证监会的制度顶层设计,将助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事业进入新阶段。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要推进,有赖于资本市场更全面的制度配套。如果对投资者保护制度进行分级,光有市场制度保障是1.0版,有刑事制裁与行政处罚是2.0版,建立民事赔偿制度是3.0版的话,建立全面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基金体系与投资者保护协会则是4.0版,建立集团诉讼制度是5.0版,而司法不作为的救济便是6.0版。 1.0版:制订《投资者权益保护法》(亦可先行制订《投资者权益保护条例》或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明确将证券市场投资者重新定位为证券市场产品的金融消费者,在证券市场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惩罚性赔偿诉讼。 建立强制性的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责任保险制度,让各类保险机构参与对证券市场侵权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建立相对完善且可司法救济的投资者知情权制度;建立便于征集、投票、便于表达异议的上市公司投资者投票平台。 2.0版:提高行政处罚及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保持包括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各级法院证券刑事判决书在内的文件全公开,减少潜规则与太极拳,提升公开度与方便性;完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自诉制度,允许投资者可证券刑事自诉。 3.0版:修订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尽快制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推进证券市场绿色维权;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与调解机制,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中引入仲裁制度;完善《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使证券民事赔偿能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直接进行。 修订现行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以共同诉讼总标的计算诉讼受理费,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应当按件收取诉讼受理费;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在处置投资者保护案例时的有效监督,遏制同案不同判、同一条文不同理解的情况以及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完善民事赔款优先制度,在《公司法》与《证券法》中,有民事赔款优先于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的条文,但鲜有执行的,应促成建立行政没收所得及罚款、刑事没收所得及罚金直接转变成投资者的损失补偿款的财政制度。 4.0版:建立“证券投资者权益赔付基金”,以避免在投资者在退市后或诉讼后因被告无财产可执行而出现“法律白条”。与针对证券公司破产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保险公司的“证券市场责任保险理赔基金”一起,形成投资者保护基金体系。督促违法者或其他市场主体主动和解,建立赔偿基金,实施先行赔偿。 建立投资者保护协会,如同设立消费者保护协会一样,使该协会成为中小投资者表达意见、保障权益的合法场所与团体;全面完善证券律师维权的执业环境。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及保守的司法审判习惯对证券律师维权的阻碍。 5.0版:修订《民事诉讼法》或单独立法,借鉴美、欧、加、澳、日、韩等国建立的集团诉讼制度、德国示范诉讼制度及中国台湾机构代位诉讼制度之经验,建立国际通行的且符合中国证券市场特征的集团诉讼制度,可以是“美国药引、中国药方”,不要噤若寒蝉地对待此诉讼制度,不要让资本市场、投资者、业界、学界的期盼南辕北轼。 6.0版:建立司法不作为的救济制度。在《法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法官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审判,可以以拒绝审判罪追索之。2003年,德国电讯集团发生欺诈案,部分德国投资者援引美国集团诉讼规定起诉之,获得解决,故其他德国投资者向宪法法院起诉德国法院司法不作为,后德国议会通过类似美国集团诉讼的《投资者示范诉讼法》,这在大陆法系国家是第一次。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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