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3-059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三季度报告 2013-10-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孙建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裘森林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1、2013年2月5日,控股股东精功集团将持有的公司股份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本次交易后精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由29.998%降至28.02%。 2、2013年2月27日,控股股东精功集团将持有的公司股份1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6%)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本次交易后精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由28.02%%降至25.16%。 3、2013年4月26日,控股股东精功集团将持有的公司股份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本次交易后精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由25.16%降至23.19%。 4、2013年6月26日,控股股东精功集团将持有的公司股份9,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本次交易后精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由23.19%降至21.16%。 5、2013年7月2日,控股股东精功集团将持有的公司股份1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3%)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本次交易后精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由21.16%降至17.42%。 截止到本报告期末,精功集团以“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方式转让的股份为57,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8%。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报告期末,预付账款比年初增长63.53%,主要是备货增加部分材料采购预付款所致; 2、报告期末,长期股权投资比年初增长64.57%,主要是公司对外投资参股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致; 3、报告期末,预收账款比年初下降39.21%,主要是部分预收账款转入销售收款所致; 4、报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比年初下降46.91%,主要是计提部分激励基金支付完毕所致; 5、报告期末,应交税费比年初增长84.52%,主要是报告期内销售形成的应交税金增加所致; 6、报告期末,应付利息比年初下降54.49%,主要是报告期内支付部分借款利息所致; 7、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比年初增长137.04%,主要是部分投资款项尚未支付所致; 8、报告期末,专项储备比年初增长69.47%,主要是计提部分专项储备所致; 9、报告期末,未分配利润比年初下降32.74%,主要是报告期内亏损所致; 10、报告期内,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增长52.11%,主要是报告期内短期借款比去年同期增长所致; 11、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比上年同期增长35.32%,主要是报告期内收回部分应收账款冲毁部分资产减值准备所致; 12、报告期内,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115.39%,主要是报告期内销售的产品结构变动引起公司总体毛利率下降所致; 13、报告期内,利润总额及净利润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150.18%、142.41%,主要是报告期内销售的产品结构变动导致毛利率下降所致; 14、报告期内, 收到的税费返还比去年同期增长96.97%,主要是报告期内收到当地政府土地房产税所致; 15、报告期内,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比去年同期下降52.10%,主要是减少商品采购所致; 16、报告期内,支付的各项税费比去年同期下降82.03%,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公司所得税减少缴纳所致; 17、报告期内,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增长99.13%,主要是减少备货采购商品所致; 18、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58.47%,主要是减少基础设施建设所致; 19、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下降113.44%,主要是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向精功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部分资产事项 2013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精功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部分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位于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高家村的面积为28,132m2的土地及该宗土地上房屋、附属建筑物等相关资产转让给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转让按照上述资产截至2013年3月31日的资产评估价确定,总金额为人民币45,913,970.00 元(大写:肆仟伍佰玖拾壹万叁仟玖佰柒拾元整)。本次转让以现金方式进行,相关资产协议书正式生效后的一个月内支付50%,余款在2013年12月底前结清。上述事项详见刊登于2013年5月28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33的公司公告。 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已与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书》,首期款项已支付,相关转让手续尚在办理中。 2、投资参股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事项 2013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受让李仙寿先生持有的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股权受让价格以参照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的2013年6月30日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协商确定为人民币4,000.00万元(大写:肆仟万元整),所需资金利用公司自有资金解决。上述事项详见2013年8月1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47的公司公告。 截止到本报告公告日,公司已与李仙寿先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首期款项已支付,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3、与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光伏装备产品销售事项 2013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产品销售合同,向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销售34台(套)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热场部分及工艺调试由买方自行提供),合同金额合计为4,000万元(含税,大写:肆仟万元整),均以现金方式支付。上述事项详见2013年8月1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51的公司公告。 截止到本报告公告日,公司已与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正在履行中。 4、与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光伏装备产品租赁事项 2013年9月10日,公司与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江苏徐州签署了合同编号为XXACL-SCCL-2013-0729号《设备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精功科技将94台JJL800C多晶硅铸锭炉出租给江苏协鑫,租期5年,五年总租金为人民币9,400.00万元。上述事项详见刊登于2013年9月12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56的公司公告。 截止到本报告公告日,上述租赁合同正在履行中。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3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业绩亏损 业绩亏损
五、证券投资情况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