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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17、200017 股票简称:*ST中华A、*ST中华B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三季度报告 2013-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大风险提示 一、2012年10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院作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2年10月25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7条的规定,本公司股票自2012年11月13日起停牌,至深圳市中级人民院就重整计划作出裁定后,由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目前,重整的各项工作正在推进中。重整期间,本公司存在因《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重整方案未通过等)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本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本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二、由于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由于本公司被深圳中院裁定自2012年10月25日起进入破产重整,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股票交易停牌,因此公司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或者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罗桂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海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龙龙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应收票据:本报告期末比期初增长192.31%,主要是子公司阿米尼收到客户用承兑汇票结算增加; 2.应收账款:本报告期末比期初减少84.92%,主要是子公司阿米尼收回货款; 3.预付款项:本报告期末比期初增加846.97%,主要是子公司阿米尼业务结算方式所致; 4.存货:本报告期末比期初增长155.00%,主要是子公司阿米尼为迎接销售旺季备货; 5.预收款项:本报告期末比期初增长65.38%,主要是子公司阿米尼销售旺季预收货款增加; 6.销售费用:本期(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94.78%,主要是子公司阿米尼旺季预提市场费用; 7.管理费用:本期(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02.85%,主要是本期公司重整清偿职工劳动债权所致; 8.财务费用:本期(1-9月)比上年同期减少100.57%,主要是公司重整本期不再计提财务利息费用所致; 9.净利润:本期(1-9月)比上年同期减亏44.01%,主要是本期公司处于重整期间不再计提债务利息使财务费用大幅减少及本期清偿职工劳动债权使得管理费用增加共同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一)公司重整事项: 2012年5月11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最大债权人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2012年10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深中法破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晟能源提出的对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2012年10月下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深中法破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2年10月25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管理人。同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30-1号决定书,依法批准本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本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启动了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2012年12月11日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召开。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制订了重整计划草案,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给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公司债权人会议。2013年7月31日,公司收到法院关于公司债权确认的裁定书并予以公告。随后,深中华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分别于2013年8月22日上午和下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批庭召开,审议表决深中华重整计划草案和草案所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其中出资人会议同时开通了网络投票。因部分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未获得授权暂不能在会议现场投票,经批准,普通债权人投票期限延期至2013年9月10日下午3时整。经表决,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由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再次表决,再次表决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15日下午3时整。经表决,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鉴于普通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均已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依法及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另外,公司管理人根据法院批准的职责划分,为加快重整案资产处置和后续债权清偿工作进度,启动了资产处置工作。2013年10月16日,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开拍卖公司位于深圳龙华中华工业园的12.7万平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建筑物构筑物,由深圳市土地储备中心竞得,成交价为16.07亿元。目前,重整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董事会对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相关情况的说明: 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专项说明如下: 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1、中华自行车公司自2012年10月25日起重整,税务、海关、金融、担保、供应商及其他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截止审计报告日,债权申报总额折合人民币3,453,252,904.97元,管理人依法确认并编入《债权表》的债权总额为1,875,616,630.22元,上述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与帐面存在差异,且尚未通过法院裁定,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无法确定其对中华自行车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所述:截止2012年12月31日,中华自行车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62,649,076.30元,负债总额为1,872,039,760.06元,净资产为-1,709,390,683.76元,已严重资不抵债,且存在多项巨额逾期债务、税款、以及因对外担保、逾期欠债等原因引起的诉讼债务,经中华自行车公司第一大股东、最大债权人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中华自行车自2012年10月25日起进行重整。截止至审计报告日,中华自行车公司仍处于重整期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重整计划作出裁定,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上述重整能否有效改善中华自行车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判断中华自行车公司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12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董事会专项说明: 2012年5月11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最大债权人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2012年10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深中法破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晟能源提出的对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2012年10月下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深中法破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2年10月25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管理人。同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30-1号决定书,依法批准本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本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启动了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2012年12月11日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召开。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制订了重整计划草案,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给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公司债权人会议。2013年7月31日,公司收到法院关于公司债权确认的裁定书并予以公告。随后,深中华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分别于2013年8月22日上午和下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批庭召开,审议表决深中华重整计划草案和草案所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其中出资人会议同时开通了网络投票。因部分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未获得授权暂不能在会议现场投票,经批准,普通债权人投票期限延期至2013年9月10日下午3时整。经表决,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由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再次表决,再次表决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15日下午3时整。经表决,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鉴于普通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均已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依法及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目前,重整工作正在进行中。公司将通过重整解决债务危机,在完成债务重整的基础上,引入有实力的重组方,注入优质资产,以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实现公司良性发展。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四、对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单位:万元 ■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0月25日
股票代码:000017、200017 股票简称:*ST中华A、*ST中华B 公告编号:2013—065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本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以电话、邮件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董事九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九人。董事经过认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选举董事董事陈叔军、李冰、董事曹方为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陈叔军为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二、《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选举独立董事崔军、李冰、董事杨奋勃为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崔军为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三、《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0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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