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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3-070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关于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解除质押的通知。 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将其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的公司10,200万股(原质押8,100万股,实施2012年度权益分派后,变更为16,200万股,2013年9月已部分解除质押6,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解除质押,并于2013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相关解除证券质押登记手续。 上述股份的质押和解除质押情况,详见2012年11月2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2013年4月1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及2013年9月1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截止本公告日,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6,26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74%;上述解除质押的10,2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40%。本次解除质押后,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剩余质押股份为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3%。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3-071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 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目前正处于审核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2013年4月22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3】第 34 号) (一)监管关注函的主要内容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9日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公司独立董事陈兴淋的配偶徐桂华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于2013年3月8日买入公司股票800股,涉及金额14675元。 徐桂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的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陈兴淋未能勤勉尽责,督促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严格遵守深交所业务规则,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此非常关注。 (二)公司相应整改措施 公司通过询问、面谈等方式了解到,独立董事陈兴淋对配偶徐桂华在窗口期买卖公司少量股票行为事前并不知情,得知相关情况后表示非常抱歉。据了解徐桂华对于此次购买股票并非故意违反相关规定,其本人对公司的年报信息事前完全不知情,不涉及内幕交易等情形。同时她表示将自购买日起六个月不再买卖公司股票,并将严格按照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度的规定。独立董事陈兴淋也将勤勉尽责,督促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严格遵守本所业务规则,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和承诺。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进行了汇报和说明。 公司已根据上述情况进行了整改,对相关情况已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至深交所和江苏证监局。公司董事会注意并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将吸取相关经验,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1)将本次关注函有关情况通报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大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公司进一步加强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以及对买卖股票行为的管理和监督,避免董监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窗口期买卖股票。 (2)进一步严格执行各项内部制度,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以书面方式将其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 (3)建立对于相关人员配偶及关联人员的提醒机制,在此前仅对董、监、高进行敏感期提醒的基础上,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及时提醒相关人员配偶及关联人员。 (4)进一步落实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和自查制度,一旦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将立即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和当地证监局。 同时,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3年4月22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3】第 36 号) (一)监管关注函的主要内容 公司在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预计,2012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0-30%;2012年2月28日披露的业绩快报显示,公司2012年度净利润为9,272.9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0.09%。 公司2012年净利润的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未按规定在2012年1月31日前及时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 (二)公司相应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文件后立即就有关情况认真进行了自查和核查工作。并对2012年度以前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初)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原因、2012年度业绩快报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的原因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说明并汇报。 (1)本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2012年度的业绩预计为: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为0-30%,预计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892.82万元—10,260.67万元。 (2)2013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12年度业绩快报》: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272.9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0.09%(相关增减比率为本期财务数据与2012年度追溯调整后的口径比较),具体如下表:
(3)本公司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原因如下:根据本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受让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石油”)将所持有的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百地年”)100%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已于2012年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手续。上述股权收购完成后,宁波百地年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与宁波百地年在合并前后均受周一峰和周汉平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因此本公司对上述宁波百地年的合并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同一控制的实际控制人为周一峰和周汉平。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在合并当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 由于上述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导致增减比列范围有所变化,但绝对数值仍然在业绩预计(业绩预告)的范围内。 为此,公司董事会已注意并充分重视本次公司2012年净利润的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之间产生的非实质性差异,将吸取相关经验,加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预见各种特殊情况的发生,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三、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情况 2008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的精神,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部署,公司董事会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自查。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并制定时间表,对整改情况予以落实和监督。经过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为公司更好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维护股东利益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公司具体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及整改情况已于2008年7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0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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