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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49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 2013-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13年10月24日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894.3万股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力帆股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7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3年度)(草案)》;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反馈意见,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3年度)(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议案。 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3年度)(草案修订稿)》、《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必需的全部事宜。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9月25日,同意向274名激励对象授予5,894.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16元,股票来源为力帆股份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及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如下:
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计划有效期为自授予日起48个月。禁售期满次日起的36个月为解锁期。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锁,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36个月后分别可申请解锁额度上限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30%、30%,各批实际解锁数量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3年9月23日出具编号为天健验[2013]8-19号《验资报告》,对截至2013年9月22日止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截至2013年9月22日止,公司已收到王延辉、陈雪松、杨永康、尚游、关锋金、牟刚、杨波、廖雄辉、邓有成、董旭、杨洲、倪鸿福、杨骏、叶长春、汤晓东等15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樊亚荣等259名关键岗位员工以货币资金缴纳的出资额186,259,88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58,943,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27,316,88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10,388,087元。 四、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2013年10月24日,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已完成,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951,445,087股增加至1,010,388,087股,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份授予前持有的股份数为618,592,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0161%,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授予完成后,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数仍为618,592,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2233%,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但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 本次授予完成后,实际控制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和尹索微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数合计仍为624,840,4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8416%,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未发生变更。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因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根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单位限制性股票成本,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权激励成本约为11,153.36万元,该成本将在激励计划等待期内按月进行摊销,则每年摊销金额如下: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及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测算显示,2013年-2015年激励成本占公司年净利润的比例平均为10.37%,对净利润的影响较小。而将各年度分摊激励成本加回净利润后,公司实际达到的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4.25%、57.3%及58.4%。由于本激励方案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成功解锁要求公司扣非后净利润相比于2012年增长率不低于27%、35%、52%,且不得低于历史平均水平,因此公司的净利润将出现显著提升,本激励方案对增厚股东收益的结果十分明显,体现了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激励宗旨。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29日 ● 报备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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