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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重要提示
1.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大成景丰债券(LOF)”或“本基金”)是由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成景丰分级”)转型而来。按照《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三年封闭期(2013年10月15日为到期基准日)到期后,大成景丰分级自动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本基金是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集中申购完成后,将适时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4.本基金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4日开放集中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集中申购期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集中申购期销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集中申购和场内集中申购两种方式进行集中申购。
本基金将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4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外集中申购业务。
办理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各销售机构集中申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开展集中申购。本基金集中申购代码为“160917”,简称为“景丰认购”。持有由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级份额——景丰A、景丰B折算而来的大成景丰债券(LOF)(代码为“160915”,以下简称“原大成景丰债券(LOF)”)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如办理本基金集中申购业务,也同样需使用“160917”代码。
8. 投资者可以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集中申购(称为“场内集中申购”);也可以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进行集中申购(称为“场外集中申购”)。已购买过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其持有的由本公司开立的普通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本基金的集中申购,需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9.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场内集中申购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申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部分需为1,000份的整数倍,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份基金份额;场外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可多次申购,累计申购份额或金额不设上限,但集中申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0.集中申购原则:
(1)投资人在参加集中申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集中申购期内可以多次申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不允许撤销,集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集中申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4)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受理集中申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集中申购申请。
11.本基金在集中申购期内,不设定目标销售份额总额上限。
12.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由注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13.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内集中申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截位法保留到个位数(最小单位为1份),场外集中申购利息份额的折算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14.集中申购结束后,将对原大成景丰债券(LOF)份额进行折算,份额折算后,单位净值为1.000元,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份额折算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验资和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折算结果进行公告。
15. 集中申购代码“160917”仅为集中申购所用,集中申购结束后,将对集中申购份额进行变更登记,基金代码由“160917”变更为“160915”。变更登记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数量和所持份额占基金资产比例不发生变化,变更登记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1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阅读《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后续更新、《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2013年9月13日刊登于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17.各销售机构集中申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8.集中申购期内,本公司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通知,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9.本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5558)、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电话(95599)以及其他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
20.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申购”或“场外申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申购”、“场外申购”均适用。
2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22.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基金和股票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属于债券基金中风险收益水平较高的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如折/溢价交易风险、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特定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最高可达基金资产的20%,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相比具有更高的预期收益与风险。 本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面临特定类型股票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在符合上市相关条件时,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份额,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同时,本基金份额也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交易不活跃,产生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开展集中申购,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集中申购价格。本基金是由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的债券型上市开放式基金,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将进行原大成景丰债券(LOF)基金份额折算和集中申购确认份额的变更登记。通过份额折算使得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以后,未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既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也不会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份额净值依然存在低于初始份额面值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大成景丰债券(LOF)
基金场内简称:景丰认购
基金代码:160917
(三)基金运作方式及类别: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深交所挂牌价格: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集中申购和场内集中申购两种方式集中申购本基金。
通过场外集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集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投资者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登记。
(八)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集中申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本基金的场内集中申购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销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以LOF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交易。其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见本公告第十二部分中“(一)基金有关当事人及销售机构”。
2、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见本公告第十二部分中“(一)基金有关当事人及销售机构”。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3)网上集中申购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集中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询。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5558(免固话长途费)
(十)募集期限与发售募集期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期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4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
(十)基金的存续
1、集中申购结束后的验资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2、集中申购后的基金份额折算
在集中申购结束后,本基金将对由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级份额——景丰A、景丰B转换而来的大成景丰债券(LOF)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基准日,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份额折算,使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再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大成景丰债券(LOF)持有人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确认。份额折算比例计算采用截位法,折算后场内基金份额数保留到整数位,场外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份额折算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验资和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折算结果进行公告。
3、集中申购后的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是指集中申购验资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登公司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取得验资日集中申购确认份额的持有人名册,将集中申购份额变更登记到原大成景丰债券(LOF)代码(160915)下。
4、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以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进行场内集中申购;也可以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进行场外集中申购。
(一)场内集中申购
1、集中申购期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场内申购需缴纳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约定的场外集中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集中申购费率。
2、场内集中申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集中申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金额=1.00×(1+集中申购费率)×集中申购份额
集中申购费用=1.00×集中申购份额×集中申购费率
净集中申购金额=1.00×集中申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集中申购款项利息÷1.00
投资者申购采用全额缴款的方式,集中申购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内,集中申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集中申购款项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集中申购本基金100,000份,会员单位设定申购费率为0.8%,假定该笔集中申购产生利息55.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金额=1.00×(1+0.8%)×100,000=100,800元
集中申购费用=1.00×100,000×0.8%=8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50÷1.00=55份(截位法保留为整数位)
即投资者申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0,800元,申购费用为80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5份基金份额。
3、场内集中申购的数量限制
场内集中申购单笔最低申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申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可多次申购,累计申购份额不设上限,申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二)场外集中申购
1、集中申购期的申购费率
| 集中申购金额M | 集中申购费率 | |
| 场外集中申购费率 | M<100万 | 0.80% |
| 100万≤ M<300万 | 0.50% | |
| 300万≤ M<500万 | 0.30% | |
| M ≥500万 | 1000元/笔 |
本基金的场外集中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场外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集中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产生的利息)÷1.00
集中申购份额、净集中申购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内,集中申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到本公司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集中申购费率为0.8%,这100,000.00元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集中申购金额=100,000.00÷(1+0.8%)= 99,206.35 元
集中申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元
集中申购份额=(99,206.35+55)÷1.00=99,261.3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资金,可申购到99,261.35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场外集中申购的数量限制
场外集中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可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但申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场内集中申购的开户与集中申购程序
(一)场内集中申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者办理场内集中申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办理开户手续。
3、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需在集中申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请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各开户代理机构网点的说明。
(二)场内集中申购程序
1、受理场内集中申购时间: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4日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集中申购手续
(1)投资者应开立深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投资者应在场内销售机构的业务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在集中申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集中申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可的各种方式在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的场内销售机构各业务网点申报集中申购委托,可多次申报集中申购,但不可撤单,申报一经受理集中申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集中申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四、场外集中申购的开户与集中申购程序
(一)场外集中申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者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办理时,请提交深圳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
3、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集中申购本基金。
5、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集中申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已购买过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其持有的由本公司开立的普通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本基金的集中申购,需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则可直接集中申购本基金。
2、拥有多个深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方便日后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申购、赎回以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方便日后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申购、赎回以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使用该配发账户。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在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时,不能有效设置分红方式,只有在购买基金时,或已持有基金份额后才能在基金各销售网点有效选择或修改基金的分红方式。
本基金每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该次分红前最近一次选择或更改的分红方式为准。投资者设置的分红方式只对其提交设置分红方式业务的销售机构有效,并不改变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所设置的本基金分红方式,即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相同的分红方式,亦可设置为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五、直销网点的开户和集中申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投资人应按《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后续招募说明书更新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事项。
2、投资人可以使用转账、电汇等主动付款方式进行集中申购缴款。
3、首次在直销网点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的名称一致。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则可直接集中申购本基金,但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基金账户号和身份证件。
4、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不受理本基金集中申购业务)。
5、请有意在直销网点集中申购基金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网点索取开户和业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dcfund.com.cn)上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有意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集中申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请依照网上交易规则自助完成交易,不详之处请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 。
6、直销网点与代理销售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二)开户与集中申购程序
1、开户
(1)投资者可以到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选择在直销网点集中申购基金的个人及机构投资者请根据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3)个人投资者:
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如无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可提供下述2)-5)项材料,直接办理开户);
2)最新办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预留印鉴(签名或私章);
4)预留的同名收款账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办开户,则需要提供:
① 代办人最新办理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 授权委托书(授受双方亲临投资理财中心签立或经过公证);
③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4)机构投资者:
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由代理人签名并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如无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可提供下述2)-17)项材料,直接办理开户);
2)现今有效并有最新年检记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等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副本原件(或经发证机关盖章确认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印件)及复印件;
3)现今有效并有最新年检记录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现今有效并有最新年检记录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境内法人提供);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内法人提供);
7)QFII 资格证书(QFII 提供);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境内法人提供);
9)境外法人董事会、董事或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QFII 提供);
10)经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11)预留的同名收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如保险或理财产品开立的基金账户户名与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户名不一致,需由托管行出具托管账户证明书,证明该银行账户为该产品的托管专用账户);
12)理财产品应提供相关监管机构对该理财产品的设立批复、备案证明或产品的成立公告;
13)依法成立的理财产品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证明开户办理机构具有代表理财产品申请开立基金账户的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托管协议、资产管理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等)之首、末页及相关条款复印件;
14)资产委托人如依据相关协议内容授权资产保管人(托管银行)和资产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分别办理账户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还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
15)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6)在填写完整的本申请表左下方空白处加盖公章;
17)上述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5)选择在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集中申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无需提供任何纸质材料,但需保证所填写的电子文档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6)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 日)起第2 个工作日到直销网点进行确认查询。
2、缴款方式
(1)在集中申购期内,投资者应于提交申购申请前,将足额申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划入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在银行开立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收款专用账户。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收款专用账户。
| 户 名 | 开户行 | 账 号 | 开户地 |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理财中心 | 农行北京万寿路支行营业部 | 210101040005771 | 北京 |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36510188000029157 | 上海 |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兴业银行上海人民广场支行 | 216290100100007298 | 上海 |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财中心 | 农行上海分行卢湾支行 | 03492300040003043 | 上海 |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216089226110001 | 上海 |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深圳红荔支行 | 443066041018002247518 | 深圳 |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建行深圳罗湖支行 | 44201507300052506349 | 深圳 |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 | 811289006810001 | 深圳 |
(3)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在直销网点的交易账号,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集中申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
3、集中申购汇款已经到账并完成开户的投资者,可以办理集中申购手续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投资者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或存款凭证。
4、选择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集中申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可依照网上交易指南自助完成缴款,无需提供汇款凭证。
5、汇款未到账的投资者只能在其资金划到直销网点资金专户后,才能进行集中申购。
(三)其他注意事项:
(1)集中申购申请当日下午5:00 之前,若投资人的集中申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申购:
1)投资人已划付集中申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已划付集中申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集中申购手续的;
3)投资人已划付的集中申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集中申购金额的;
4)在集中申购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集中申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用账户的,也不接受顺延受理集中申购申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申购失败资金。
(3)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集中申购后,投资人可在退回的集中申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集中申购申请(届时集中申购期已结束的除外)。
六、场外代销网点的开户与集中申购流程
(一)在中国农业银行
1.个人投资者
(1)办理开户和集中申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的9:00~16:00(周六、周日部分网点只受理个人投资者业务申请)。
(2)开户及集中申购程序:
1)事先办妥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资金。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直接提交申购业务申请。
2.机构投资者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开户及申购程序:
1)事先办妥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资金;
2)机构投资者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3)提供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借记卡直接提交申购业务申请。
(二)其他代销银行
个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集中申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证券公司
以下开户和集中申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券商适用,并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户和集中申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1:30 和13:0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集中申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下转B103版)
本版导读: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 2013-10-29 | |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013-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