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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3-046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三季度报告 2013-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罗爱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文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健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本公司与中粮集团合作经营纠纷案进展情况 1987年9月7日,本公司与中粮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签订了一份《关于联合成立“信兴禽畜养殖公司”的合同书》,成立了深圳信兴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信兴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中粮集团出资比例为51%,本公司出资比例为49%;1989年5月24日,本公司与中粮集团又签订了一份《关于移交城西鸡场的合同书》,约定本公司将城西鸡场的固定资产、土地和流动资金作为出资;同时该合同第四款还约定,“在双方联营中止或终结时,城西鸡场原有的土地,不管是否属于农用,其使用权均应按本合同第一条第4点的价格(853,135.00元)为基础,并参照当时宝安县人民政府有关农业土地的价格规定,优先转让回本公司”。2008年6月30日,信兴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于是双方开始协商清算事宜,但在清算过程中,双方对财产清算的范围即上述土地如何处分产生了分歧。 2012年2月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82号案号受理该项诉讼。此次中粮集团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本公司向深圳信兴实业公司返还补偿款人民币合计43,002,243.00元及其从2011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由本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在提起该项诉讼的同时,中粮集团提出了资产保全申请,2012年3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82号资产保全结果通知书,依法查封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应支付给本公司的剩余补偿款合计43,002,243.00元,该款项的支付至宝安区人民法院通知时止。 该案已于2012年3月20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2.深圳信兴实业公司诉本公司、第三人中粮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情况 因上述案件的相同事实和理由,深圳信兴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信兴公司”)于2013年5月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诉本公司、第三人中粮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详情见本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劵时报》上的临时公告《康达尔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因原告信兴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公司于2013年8月7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97号民事裁定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97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情况如下:1、准许原告深圳信兴实业公司撤回起诉;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40元,减半收取114,020元,由原告承担。 3.深圳信兴实业公司诉本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情况 因上述两个案件的相同事实和理由,在中粮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案号为(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82号的诉讼案件尚未判决的情况下,现深圳信兴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信兴公司”)就上述两个案件相同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请求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3】深中法房初字第16号)。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本公司向原告信兴公司返还政府收回城西鸡场1816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后所给予的补偿款人民币86,004,487元及其从2011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暂计至2013年7月31日为人民币8,400,165元);(2)判令被告本公司向原告信兴公司支付政府保留给本公司开发房地产的城西鸡场土地中77600平方米的土地补偿款人民币37,248,000元及其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3)由被告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双方于2013年10月17日进行了证据交换,截止披露日仍未开庭。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罗爱华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3-045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3年第六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3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3年10月21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应表决董事11人,实际表决董事11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同意票11人,反对票0人,弃权票0人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会议以同意票11人,反对票0人,弃权票0人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广东康达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因经营发展需要,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康达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拟以其饲料厂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作为抵押担保,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万江支行申请授信额度60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期限为两年。 三、会议以同意票11人,反对票0人,弃权票0人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康达尔(邵阳)饲料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因经营发展需要,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康达尔(邵阳)饲料有限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北支行申请授信额度1000 万元,其中,500万元保理贷款额度,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期限为两年。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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