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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3-054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三季度报告 2013-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长陈勇、总经理温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魏孔尧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讷新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无 四、对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勇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3-056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0月18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聘请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因工作需要,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报酬人民币38万元。 近期,公司收到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瑞岳华”)的函件,原中瑞岳华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施合并,合并后事务所名称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后,原中瑞岳华的所有业务均转移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承办。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聘请的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由中瑞岳华改聘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此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聘请公司201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报酬人民币16万元。 此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币2.8亿元》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币2.8亿元,用于“堤亚纳湾”项目三期的开发建设,期限三年,借款利率上浮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20%,单次提款的具体利率以对应的借款提款通知书所记载为准。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二〇一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二О一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13年11月14日(周四)上午10时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2222号沙河世纪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2013年11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在深圳证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的可授权委托代表出席;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特别邀请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1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请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聘请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进行了审议,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就公司聘请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原聘请的会计事务所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施合并,合并后事务所名称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后,原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所有业务均转移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承办。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将聘请的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聘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经核查,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 3、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报酬人民币38万元;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报酬人民币16万元。 庞大同 范值清 张方亮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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