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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代合伙合同文书的现代解读——从两份合同看合伙制的发展和变迁 2013-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王海沙
随着近年我国有限合伙制股权私募基金的兴起,合伙制组织形式再度引人关注。纵观中国历史,中国传统的合伙制历史悠久,汉墓出土文物中已发现了合伙契约,到了清代合伙制已较为普遍,文献资料相对丰富,学界对于中国近代股份制是否由传统合伙制发展而来观点不一,但不可否认的是合伙制这一组织形式在当代中国经济活动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展现着特有的生命力。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颁布正说明了这一点。经历千百年的时间,合伙合同的文书格式、用语、体例、表述方式等随社会发展变迁发生了很大改变,但是其所包含的组成要件、精神实质、规则认同、对合伙人的要求等是一致的,具有共同特征。探究不同时代合伙合同文书的规律,有助于找出这一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和价值所在,更好地利用其促进经济发展。 一、从两份合同说起 今堀诚二认为合伙即“两个以上的出资者,组成团体,共同经营营利事业。”本文将引用的两份清代合伙制合同文书为例,与依据当代《合伙企业法》起草的合伙协议范本进行对比,从而考察合伙合同的文书特点,分析对当代的借鉴意义。 合同之一是嘉庆八年(1803年)陈邦鼐等合伙在宿迁县设立记账局的合同: 立合同文约人陈邦鼐等,今在江南宿迁县设立源发陈记账局生理一所,共入本金柒千两整,每银伍佰两作为壹股,人身壹个作为壹股,共计人银壹拾陆股。自立之后务要同心协力,天赐获利,按股均分。如有积私肥己,不法不公,利息分文不与,逐出铺外不用。立此合同,一样三张,财东各执一张,铺中公存一张,以为永远之据,今将人银分股开列于后: 陈邦鼐 入本银肆千两 作为捌股 陈邦庆 入本银叁千两 作为陆股 苏泽润 人身壹个 作为壹股 师 濬 人身壹个 作为壹股 嘉庆八年二月 禁止 一、每年人力止许支银叁拾两。 一、守铺人理宜守分出力,不许酗酒赌钱无故出外游行。 一、铺中不许佃会。 一、伙计守铺理宜秉公求利,不许私自放账,有妨公干。 一、伙计转班守铺遇执日不许在家留恋。 以上数条最关紧要,各宜遵行,违者逐出铺外。 合同之二是宣统元年(1909年)方锦堂等合伙在太仓城开办致和泰号茶业店的合同: 立议合同合开致和泰号吕克镕、方锦堂、曹瑞卿据等窃思海禁大开,商战日烈,而吾等从事商贾欲图进步,创业无方。适太仓城内智和泰店主无意经营茶业一业,力求脱卸。吾等意欲接办而资本甚巨,一人独力难支。既思吾郡先喆素称尚义,是以邀集同乡议定常行实本银洋壹千圆正,分作拾股,每股银洋壹百圆。曾经拾三人各各认定 股分多少不一细目列后 。固特为订定合同,共拾三封,各执壹封,以操将来发达之证券。自兹以后,各具公心,景仰管鲍之高谊尔,无分咸登陈雷之契,辗转相扶,同跻洒水之源也。年盈积凭账均分,或支息以瞻家,或仍存而充扩,此乃同乡热诚发现,为公益起见,唯敢有入私囊,倘若不肖苟且,天鉴岂容遣逃。此系各相允洽,意气和融,共享宏图之幸福,恐后无凭,立此合同,以垂久远之证据存照发达。 章程列后: 一、租定太仓城内卖秧桥西金姓市房一所,开设致和泰茶号,后日充扩别货。 一、本号常行实本银洋壹千圆正。内伍百元分为五股,三人承认: 方锦堂两股 吕克镕两股 曹瑞卿壹股,每股交出洋一百元;又五百元分为五股,系合会式,另有会书。八人承认:汪迪吉、潘复盛各壹股,潘季宽、叶耀明合壹股,王孟渊、吴槐三合壹股,吴翰卿、吴志宣以上总共合成拾股。 一、本号实本利息照付会发息,每十个月一庙。譬如付壹千元之会,本号为会首,第一次转会,会首应付洋壹百四拾五元:三人五股应得一半洋七十贰元五角作为五百元之官利;八人五股应得一半洋七十二元五角作为付五百元之会。如第二次转会,首会付洋一百三十五元:三人五股应得一半六十七元五角为五百元之官利;八人五股应得一半六十七元五角为付五百元之会。每庙会期照上依次递减,待会满后统作常年[一分二厘起息]八厘起息。 一、本号公请总经理一位,常驻店内执司一切庶务;又公举调查账人一位、统豁店内各友一位,此二人店内不得开支薪水以尽义务。 一、每庙年终总经理人各项进出账目逐条誊清,以待正月初五日协同股东将店内存货及银钱通盘和算。除去一切开消官利仍有盈余,拨一成五以酬本店各友劳瘁,拨五厘为本(不)店公积,其余八成归各股东照股分支派。 一、本号各股东股本银洋此合同签押日一次交足,故无店号收条。 一、各股东官利及盈余利或支用或存本店均由自便。 一、盈余项下拨一成五以酬店内各友,总经理得十分之四,其余各友照薪水均派。 一、盈余项下拨五厘为本号公积,永存店内,一体起息,异日积成巨款以待特别动用。 一、本号现经各股东承认,倘后日或有无意斯业者不得私授他人,必不得已,向各股东声明意见,经各股东承认或併或招同乡人方可,否则无效。 一、店内银钱各股东不得自支擅用,倘有怀私利己出议罚。 一、店内所请用各友而股东不得自行己见,强掗店内。 以上十二条经各股东承认。 各股东 台玉 贰股方锦堂(押) 贰股吕克镕(押) 壹股曹瑞卿(押) 壹股汪迪吉(押) 壹股潘复盛(押) 半股王孟渊(押) 半股吴槐三(押) 半股叶耀明(押) 半股潘季实(押) 半股吴翰卿(押) 半股吴志宣(押) 居间 潘松元(押) 方丽生(押) 宣统元年十一月吉日立 上述两份合同分别订立于1803年和1909年,我国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2006年颁布,三者依次相差约100年。把依据现行《合伙企业法》起草的“合伙企业协议书(范本)”(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协议书)与清代合同文书对比,就会发现在两百年的历史时期中,合伙制有变化也有延续。 二、不同时代合伙文书的共同点 (一)对“人和”的要求。合同一所述的“同心协力”,合同二规定合伙人“不得私授他人”等,经全体合伙人承认,也得是“同乡人方可,否则无效”。这表明对于合伙人并非出资即可,而是对人有更高的关注。《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协议书》也写明了“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退货时也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见,入伙和退伙都不是随意的。 (二)关于“无限责任”的承担。本文两份合同对于亏损的无限责任虽然没有明写,但是实际上合伙人承担就是无限责任。考察清代同类合同出现债务承担的实例,亏损时合伙人除本银外还需出银还债,由官府“处令李、宋二东除本外再认出银四千二百五十两”,可见其承担是无限责任。民国时期出现了合伙人中同时有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的两合公司。2006年《合伙企业法》明确了两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范本)》有这一条款“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三)关于合伙事务的参与。合同一明确了对合伙人“守铺”的职责要求,并且苏泽润、师濬分别以“人身”作为一股。合同二明确了公举总经理和调查账人各一位且“此二人店内不得开支薪水以尽义务”。《合伙企业法》则写明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不同时期的合伙制中,合伙人除了出资,均有部分合伙人承担合伙事务。即使不参与企业经营的合伙人也被赋予了定期或不定期审核账目的责任。特别是清代合伙组织一般规模较小,从事的也多是商业等“小本经营”,合伙人参与经营,一方面可以节省雇工成本,另一方面可以亲自掌控风险,竭力创造利润。 三、不同时代合伙文书的主要差异 (一)文书订立的依据不同。清代合伙合同文书把“素称尚义”“情谊投合”等作为缘起。而当代合伙合同的第一款一般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强化了法制精神和法理依据。 (二)当代合伙协议出资形式也不限于资金、有形资产和劳务,还可以是知识产权,对收益的划分比较详细、准确。这与专业化分工的发展有密切关系,知识密集型产业的企业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般为专业人才,具有较高的专业价值。出资方式也出现了分多期交齐的情况。 (三)对合伙人的要求从道德层面转向具体可操作层面,权利和义务更为明确、具体。随着商业的发展和法律健全。旧时合伙合同往往从道德角度提出倡导和笼统要求,“各具公心”“景仰管鲍之高谊”等,这些都没有衡量的标准。当代的合伙协议则直接写清权利和义务条款。 (四)旧时合伙文书对盈利共享的表述较多,较少涉及亏损的共担。应当与“讨吉利”的传统观念有关,在创业之初不愿多谈亏损。当代合伙文书对亏损和风险的承担规定的比较详细,表明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强化。 (五)不再出现中间人。在文书的末尾会写明“居间XXX”,甚至中间人不止一名。旧时相信的是中人、居间人作证和引荐。当代合伙文书则在条款中列明“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只要确定是合伙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中间人。 (作者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监事长,经济学博士,副研究馆员。)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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