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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三季度报告 2013-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杨卫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钟征远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货币资金比期初减少61%,主要系主要系归还各项借款、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支出及理财投资等支出所致。 2.报告期内,交易性金融资产比期初增加158%,主要系主要系远期外汇合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增加所致。 3.报告期内,应收票据比期初增加48%,主要系期末销售量较年初增加,相应增加的销售业务应收票据。 4.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比期初增加33%,主要系期末销售量较年初增加,相应增加的销售业务应收款项。 5.报告期内,预付款项比期初增加234%,主要系子公司预付基建款项、设备款项增加所致。 6.报告期内,应收利息比期初减少81%,主要系期初的应收理财产品利息收回所致。 7.报告期内,在建工程比期初增加133%,主要系子公司淮安新国纺织有限公司、百隆(越南)有限公司新增基建工程、待安装设备投资所致。 8.报告期内,无形资产比期初增加33%,主要系百隆(越南)有限公司土地入账所致。 9.报告期内,短期借款比期初减少37%,系期末银行借款减少所致。 10.报告期内,交易性金融负债比期初减少100%,主要系期末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所致。 11.报告期内,应付账款比期初增加114%,主要系应付原材料采购款项增加所致。 12.报告期内,预收款项比期初减少68%,主要系销售业务预收款项减少所致。 13.报告期内,应付职工薪酬比期初减少38%,主要系年初有年终奖计提数,而本报告期末无相关数据所致。 14.报告期内,应交税费比期初增加90%,主要系期末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加所致。 15.报告期内,应付利息比期初减少95%,主要系期末借款减少,致使应付利息相应减少。 16.报告期内,其他应付款比期初减少75%,主要系股权转让后的子公司其他应付款不列入合并范围等所致。 17.报告期内,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比期初减少84%,主要系借款减少所致。 18.报告期内,长期借款比期初减少86%,主要系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增加所致。 19.报告期内,长期应付款比期初减少59%,主要系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增加所致。 20.报告期内,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大幅下降,主要系本期借款减少相应利息支出减少所致。 21.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比上年同期增加94%,主要系坏账准备计提增加所致。 22.报告期内,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比上年同期增加641%,主要系远期外汇合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增加所致。 23.报告期内,投资收益比上年同期大幅增加,主要系股权转让收益及理财产品收益增加所致。 24.报告期内,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44%,主要系出疆棉补助减少所致。 25.报告期内,所得税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45%,主要系利润总额增加相应增加应交企业所得税。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股份限售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卫新、杨卫国,控股股东新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三牛有限公司、宁波九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卫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燕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超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祥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杨卫新、杨卫国、曹燕春、潘虹、卫国、韩共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增资入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四十二个月和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以上承诺事项尚在履行中,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的情形。 本公司股东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中信产业投资基金(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增资入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0年9月27日)起三十六个月和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013年9月27日,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中信产业投资基金(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上述股份在承诺限售期内,不存在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存在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情形。 2.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本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控股股东新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杨卫新、杨卫国承诺:(1)除投资百隆东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目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即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百隆东方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下称"竞争业务")。(2)作为百隆东方主要股东或作为对百隆东方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事实改变之前,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从事百隆东方的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业务。(3)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它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百隆东方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4)自《关于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且持续有效,直至不再成为百隆东方主要股东或作为对百隆东方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为止。(5)如出现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百隆东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将赔偿百隆东方及百隆东方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以上承诺事项尚在履行中,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的情形。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卫新 2013年10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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