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卫才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肖绍康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肖绍康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总资产(元) | 8,982,065,969.28 | 8,752,744,777.20 | 2.6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2,724,421,821.62 | 2,737,849,474.62 | -0.49% |
| 本报告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收入(元) | 4,719,040,690.83 | 11% | 13,995,411,616.22 | 5.9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7,567,210.94 | 106.24% | -13,427,653.00 | 94.9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27,128,149.98 | 109.57% | -6,135,993.51 | 97.7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 -- | 165,970,989.39 | 174.25%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33 | 106.27% | -0.025 | 94.98%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33 | 106.27% | -0.025 | 94.9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64% | 10.64% | -0.49% | 8.94%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1,107,030.09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9,685,453.02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1,286,763.44 | |
合计 | -7,291,659.49 |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 30,255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股份状态 | 数量 |
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法人 | 72.88% | 389,700,000 | | 冻结 | 9,794,198 |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74% | 14,660,264 | | | |
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1.2% | 6,436,350 | | | |
厦门市国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0.47% | 2,533,433 | | | |
福建省晋江市福明鑫化建贸易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0.43% | 2,300,000 | | 质押 | 2,300,000 |
杨俭 | 境内自然人 | 0.23% | 1,250,000 | | | |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0.18% | 975,205 | | | |
王卫平 | 境内自然人 | 0.18% | 938,313 | | | |
聂亚群 | 境内自然人 | 0.13% | 680,900 | | | |
阎景迪 | 境内自然人 | 0.1% | 540,000 | |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 |
股份种类 | 数量 |
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89,7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89,700,000 |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4,660,264 | 人民币普通股 | 14,660,264 |
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 6,436,350 | 人民币普通股 | 6,436,350 |
厦门市国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 2,533,433 | 人民币普通股 | 2,533,433 |
福建省晋江市福明鑫化建贸易有限公司 | 2,3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300,000 |
杨俭 | 1,2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250,000 |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975,205 | 人民币普通股 | 975,205 |
王卫平 | 938,313 | 人民币普通股 | 938,313 |
聂亚群 | 680,900 | 人民币普通股 | 680,900 |
阎景迪 | 54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540,000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前10名股东中的其余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不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本公司未知其余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 公司股东王卫平通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938,313股。 |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⑴货币资金报告期末较年初下降31.39%,主要系报告期公司采购货物款项结算较多所致;
⑵工程物资报告期末较年初下降30.12%,主要系报告期内工程物资转在建工程所致;
⑶应交税费报告期末较年初增长192.57%,主要系报告期内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少所致;
⑷应付利息报告期末较年初下降37.30%,主要系报告期内支付公司债券利息所致;
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报告期末较年初下降100%,主要系报告期内归还了借款所致;
⑹长期应付款报告期末较年初下降31.19%,主要系报告期内付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售后回租融资租赁费所致;
⑺其他应付款较年初增长41.12%,主要系报告期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5887号”判决书,要求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安银行1100万元及罚息等76.16万元,共计1,176.16万元(相关诉讼过程已在2013年半年报披露),本公司在报告期计提预计损失所致;
⑻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下降76.95%,主要系报告期内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⑼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418.17%,主要系报告期按权益法核算的参股单位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⑽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66.76%,主要系报告期固定资产处置利得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⑾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长3000358.33%,主要系报告期确认预计损失1,176.16万元所致,详见其他应付款变动说明;
⑿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96%、93.18%,主要是报告期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增加2.09%,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及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⒀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83.98%,主要系报告期待弥补亏损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⒁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94.95%,主要系报告期利润亏损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⒂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增长174.25%,主要是报告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⒃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流出)较上年下降47.93%,主要是报告期投资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⒄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降低147.75%,主要是报告期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一)本公司于2013年半年报的“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披露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于2013年8月28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本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2013年10月11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588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票据代理贴现合作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当属有效;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上海福业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业”)的代理行为未超越授权范围,上海福业代理本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的《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是平安银行逾期通知造成的损失。据此,法院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安银行被拒付的汇票金额1100万元、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及案件受理费89848元和财产保全费7000元。本公司于报告期内对上述事项做了预计损失处理。
但为了维护本公司正当利益,本公司已于2013年10月25日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续诉讼情况,本公司将及时披露。
(二)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11三钢01”2013年付息公告》。根据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代码“11三钢01”)的票面利率为6.70%,确定了2013年8月1日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息为67元(含税)/10张(面值1,000 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30元;债券付息期的债券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为2013年7月31日,除息日:2013年8月1日,付息资金到帐日:2013年8月1日。公司已于2013年8月1日实施完成了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3年的付息分配,实际兑付债息为40,186,338.70元。
重要事项概述 | 披露日期 |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11三钢01”2013年付息公告 | 2013年07月25日 | 2013-035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股改承诺 | 无 | 无 | | 无 | 无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2010年1月11日,本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东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冶金控股公司")作出《关于与三钢闽光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相关条件具备、三钢闽光提出收购三钢集团所持有的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钢铁")的股权和冶金控股公司所持有的中国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公司")的股权之要求时,冶金控股公司将支持三钢集团及时以市场公允价格将其所持有的三安钢铁全部国有股权优先转让给三钢闽光,并以市场公允价格将冶金控股公司所持有的中钢公司全部国有股权优先转让给三钢闽光;在收购之前,冶金控股公司支持三钢集团将其控股的三安钢铁全部国有股权委托三钢闽光进行管理,并同意在《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冶金控股公司持有的中钢公司全部国有股权委托三钢闽光进行管理。除三安钢铁、中钢公司外,冶金控股公司及下属其他企业与三钢闽光不存在其他同业竞争情形。冶金控股公司及下属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三钢闽光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 2010年01月11日 | 从2010年1月11日至三钢闽光提出收购三钢集团所持有的三安钢铁的股权和冶金控股公司所持有的中钢公司的股权之要求时 | 报告期承诺履行情况:根据2011年1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托管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中国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32%的股权的议案》,公司已和冶金控股公司办理了中钢公司32%的股权由本公司托管的手续,该股权已由本公司托管,公司正积极争取条件早日完成对该股权的收购。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09年12月25日,公司控股股东三钢集团作出《对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有关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在相关条件具备、三钢闽光提出收购要求时,三钢集团及时以市场公允价格将所持有的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的全部国有股权优先转让并仅转让给三钢闽光;在转让之前,三钢集团将三安钢铁的全部国有股权委托并仅委托给三钢闽光管理,并尽快与三钢闽光办理托管手续。本承诺函在三钢集团作为三钢闽光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 2009年12月25日 | 从2009年12月25日至三钢闽光提出收购三安钢铁时。 | 报告期承诺履行情况:根据2010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2010年5月13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2013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三钢集团持有的三安钢铁全部股权由本公司托管,公司正积极争取条件早日完成对该股权的收购。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2003年9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三钢集团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三钢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期间内,三钢集团及三钢集团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2、2006年11月15日,公司控股股东三钢集团作出《关于同意转让中板项目及不再新建钢铁项目的承诺函》,承诺:(1)在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钢集团同意将所拥有的中板项目相关资产、业务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全部转让给公司。(2)在三钢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除上述中板项目外,三钢集团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含本公司)将不再投资新建、受托经营管理或收购兼并任何从事钢铁产品生产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用于生产钢铁产品的资产;若公司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公司享有优先权。三钢集团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含本公司)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 2006年11月15日 | 1、从2003年9月3日至控股股东三钢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期间;2、从2006年11月15日至三钢集团作为控股股东期间。 | 1、报告期承诺履行情况:严格履行。2、三钢集团中板项目的相关资产、业务因宏观调控市场效益不理想及中板项目资产规模较大,公司没有足够的自有资金进行收购,因此三钢集团中板项目的相关资产尚未转让给公司,但公司会适时收购三钢集团的中板项目相关资产、业务。报告期承诺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1.本公司;2. 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根据本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议案》,公司承诺在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将至少做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4)主要负责人不得调离。2、2011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核准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040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10亿元的公司债券。2011年5月9日,三钢集团出具了《关于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提供保证的担保函》,三钢集团作为本次债券的担保人,同意为公司本次发行的面值不超过10亿元的公司债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1)若本次债券为一期发行,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本次债券发行首日至本次债券到期日后六个月止;(2)若本次债券为分期发行,担保人就各期债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间分别计算,分别为各期债券的发行首日至各期债券的到期日后六个月止。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或其在保证期间主张债权后未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再行向担保人追偿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 2011年05月05日 | 1、从2011年5月5日至2019年4月9日;2、2011年5月9日至各期债券的到期日后六个月止。 | 1、除此之外,公司没有其他持续到报告期或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2、截至2012年6月30日,本公司已先后发行完成了面值总额为6亿元的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和面值总额为4亿元的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报告期承诺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 是 |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如有) | 无 |
四、对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3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2013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万元) | 1,077 | 至 | 7,540 |
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1,543.64 |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 自2013年2月以后钢材从年内高位滑落,此后连续长达5个月阴跌,让利润空间再被压缩,7月后市场迎来久违的反弹行情,市场整体表现乐观,走高之后,坚挺运行,市场抗跌性增强。下半年宏观政策以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为主基调,未来较长时间内,钢铁行业将处于微利经营的状态中。预计利润金额为1077万元至754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5%至135%。 |
五、证券投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