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3-085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三季度报告 2013-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朱德洪、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邓台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邓台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从2013年6月3日开市停牌,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不晚于2013年11月15日复牌并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1)《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3-027 ,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3-06-04/62552115.PDF,(2)《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延期复牌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3-047,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3-07-18/62845754.PDF。(3)《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71 :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3-09-17/63089261.PDF 2、出售硅氧烷资产 公司拟退出硅氧烷行业,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1)2013年6月28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宏达新材全资子公司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收购(转让)意向书》,公司拟转让利洪公司100%的股权。 公告编号:2013-036,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3-07-02/62755973.PDF (2)2013年10月12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 《资产转让协议》已经过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董事会和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新安股份公告编号:2013-025号,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3-10-15/63154112.PDF 《资产转让协议》已经过宏达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尚待提交2013年10月30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公告编号:2013-079 ,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3-10-15/63155950.PDF 3、计提2013年三季度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根据上述出售硅氧烷资产目的评估报告结果,公司判断子公司利洪公司资产存在减值的迹象,公司提取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公司2013年三季度损益。《资产转让协议》已经过宏达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尚待提交2013年10月30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公告编号:2013-075,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3-10-11/63144361.PDF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四、对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3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业绩亏损 业绩亏损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