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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2 证券简称:汉王科技 公告编号:2013-045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3-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0年3月3日至2012年3月24日期间发布的定期报告,及2011年6月21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中已就公司与中华书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书局")著作权纠纷事项及其进展事宜进行了披露。现就该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与中华书局涉诉情况介绍 2008年7月25日,公司与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学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有效期到2010年7月25日终止。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国学公司将其自行开发制作的两款国学电子出版物《国学备览》和《国学备要》授权公司预装到汉王电纸书中。 2009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华书局起诉公司,称公司汉王电纸书国学版四个型号的产品中预装的"二十五史"侵犯了中华书局"点校版二十五史"的著作权,要求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总计达4,465,020元。 由于中华书局认为公司涉嫌侵权的"点校版二十五史"包含在由国学公司授权公司使用的《国学备要》中,因此公司接到法院通知后,于2010年1月11日向法院提交了关于追加国学公司为本案诉讼第三人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公司属于无过错的善意使用人,但仍谨慎地按照中华书局诉讼请求赔偿金额于2009年度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同时公司停止在电纸书中预装《国学备要》。 2010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达(2010)海民初字第9787号、9788号、9789号、979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中华书局全部诉讼请求。 2011年1月14日,中华书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中华书局在原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1年6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1)一中民终字第6392号、6393号、6395号、639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中华书局的全部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华书局负担。据此,公司于2011年半年度冲回原计提的预计负债共计4,465,020元。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3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3)高民申字第4012号、第4013号、第4014号、第4015号《受理通知书》。根据《受理通知书》,中华书局作为申请再审人因其与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1)一中民终字第6392号、6393号、6395号、639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书局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其再审申请请求为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中华书局在原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上述诉讼对本公司及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一中民终字第6392号、6393号、6395号、6396号《民事判决书》属于终审已生效判决。公司认为,上述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述诉讼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在该涉诉案件中,公司属于无过错的善意使用人,鉴于上述诉讼事项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依据谨慎性原则,公司拟仍按中华书局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共计4,465,020元,影响本期利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书局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书》4份;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3)高民申字第4012号;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3)高民申字第4013号;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3)高民申字第4014号;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3)高民申字第4015号。 特此公告。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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