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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ST韶钢 公告编号:临2013-47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0月29日(星期二)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0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0月28日下午3:00至2013年10月29日下午3: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韶钢办公楼北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余子权 先生 5、股权登记日:2013年10月21日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8人,代表股份1,362,259,8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302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2人,代表股份1,360,760,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240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人,代表股份1,49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620%。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全奋、邵芳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逐项审议并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关联方出售35000Nm3/h制氧机的议案》。 2009年下半年,本公司为形成650万吨钢生产能力,根据《韶钢650万吨钢平台实施方案制氧能力规划》,氧气缺口35400 Nm3 /h,由本公司自建35000Nm3/h制氧机满足用氧需求。2011年9月,本公司35000Nm3/h制氧机工程开工建设,现已具备运行条件。 目前,由于受钢铁市场持续低位运行及公司规划调整的影响,公司高炉富氧率不高及钢产量未达年产650万吨生产水平,冶炼用氧未能达到原35000Nm3/h制氧机的规划,导致该机运行后,氧气富余放散造成浪费,公司用氧成本增加。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公司积极寻求该35000Nm3/h制氧机的最佳经济运行模式,降低用氧成本,提高公司效益。经公司与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克斯”)等有关公司进行多轮谈判后,认为普莱克斯拥有先进的空分技术和制氧经验,决定依法向公司控股股东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钢铁”)参股子公司广东韶钢普莱克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普公司”)出售35000Nm3/h制氧机,韶普公司收购后与其现有的一、二、三期空分装置统一运营,有利于减少氧气放散,且可共享后备系统。经论证,该运行模式属最佳方案。该设备出售的最终总价款以双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广信评报字[2013]第156号)为定价依据,此次评估价为人民币30,347万元(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6月30日),出售总价为人民币34,405万元(包括建设和安装费、试车费、管理费和有关税费),预计转让净收益5,366万元。 韶普公司是由本公司控股股东韶关钢铁和普莱克斯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氧、氮、氩工业气和配套应用设备以及相关技术服务,韶普公司建有1#、2#、3#制氧机,生产的产品基本供本公司使用。韶普公司注册资本3,557万美元,韶关钢铁占韶普公司总股份的47%,且韶普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意是本公司董事、总经理,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本次出售设备构成公司关联交易,且本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属于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韶关钢铁需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按规定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 632.6245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3.76%;反对 23.7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3.52%;弃权 18.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72 %。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13年5月28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决定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中瑞岳华”)为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年6月,公司收到《关于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函》(以下简称《变更函》)。该《变更函》称:为更好地适应中国经济发展需求,深层次、全方位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中瑞岳华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国富浩华”)合并;合并后,事务所名称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后事务所沿用国富浩华的法律主体。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后,原中瑞岳华的员工及业务转移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名义为客户提供服务。 鉴于上述情况,为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公司拟将聘请的 2013 年度审计服务机构由中瑞岳华变更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表决情况: 同意 136,178.3335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7%;反对18.4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1 %;弃权 29.25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2 %。 表决结果:通过 三、网络投票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_全奋_、 邵芳 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议案均获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3年10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3、《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2013年10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二О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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