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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88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三季度报告 2013-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本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17人,实到董事17人。公司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9人,实到监事9人。 1.3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万善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舒本娥女士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公司收购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事项 2011年12月6日,受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嘉丰拍卖有限公司对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所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186%股权进行公开拍卖,本公司参与了本次公开竞拍,并最终以781.44万元取得了拍卖标的。2013年8月,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按规定办理了股权变更相关手续。本次股权变更完成后,公司持有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比例达到98.186%。 3.2.2公司参股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原为91亿元,公司持有其7.03%股权,为其第二大股东。报告期内,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5元的价格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03.9亿元。公司未参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增资扩股,现持有其6.16%股权,为其第三大股东。 3.2.3报告期内,华泰中银半年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为优先级和风险级)、华泰紫金保证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成立。同时,华泰紫金策略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泰紫金定增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报告期内终止并完成清算工作。 3.2.4报告期内,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继续深化推广,同时受益于三季度市场成交日益活跃和标的证券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沪深700只股票和相关ETF基金的良好机遇,公司融资融券余额持续快速增长。截止报告期末,公司融资融券余额为169.96亿元(较2013年6月末增长约34亿元),市场份额占比为5.94%,行业排名第三。 3.2.5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华泰紫金公司”)将所持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通过江苏省产权交易所转让给华泰紫金(江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转让价款合计约2230万元。 3.2.6报告期内,华泰紫金公司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变更事宜,法定代表人由张海波变更为周易。 3.2.7报告期内,华泰紫金公司向普天园林项目提供1.6亿元的并购重组过桥贷款。 3.2.8 公司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聘任李洪涛同志为华泰联合证券合规总监,原合规总监李筠不再担任。 3.2.9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3.2.9.1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2.9.2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已在财务方面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最新情况如下: 1、与四通集团、四通集团财务公司债权债务纠纷案 华泰联合证券原股东四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四通集团财务公司非法占用华泰联合证券资金引起了三单债权债务纠纷案。其中两案分别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深中法经一初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和(2002)深中法经一初第430号民事调解书。根据上述判决书和调解书,四通集团应分别偿还公司7,345万元及其利息和9,940万元及利息。上述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均已生效,两案正在执行中。对于另一案,华泰联合证券于2008年6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四通集团公司向华泰联合证券支付欠款总额人民币23775.36万元人民币、利息人民币2187.72万元,合计标的人民币约2.6亿元。该案于2009年12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四通集团公司扣减债务8486.5867万元,最终需偿还本金17553.3893万元及相应利息,该案目前正在执行中。2013年5月,华泰联合证券与四通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等一系列相关协议。目前华泰联合证券对债务人四通集团实现现金回收1000万元;回收大连办公楼房产2769.6平米,价值1800.52 万元,房产已经在8月5日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2、与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纠纷案 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华泰联合证券1500万元欠款,华泰联合证券于2008年12月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偿还华泰联合证券所欠款项。法院立案后,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对方对华泰联合证券的全部债务。该案目前正在执行中。通过法院委托拍卖的方式处置珠江集团公司持有的390万元股权,与广州珠江实业集团公司对股权评估费用的负担已初步达成一致,并于2013年5月23日将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目前正在通过法院委托拍卖的方式处置珠江集团公司持有的390万元股权,目前该股权的评估报告已出具,如双方无异议,将进入拍卖阶段。 3、与北京华资银团集团债权债务纠纷案 因北京华资银团集团一直未按协议履行对华泰联合证券的还款义务,华泰联合证券于2011年1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3457.89万元,2011年2月,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北京华资银团集团支付华泰联合证券欠款2430万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方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6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4、与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纠纷案 因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无偿占用华泰联合证券营业部资金共3,720余万元,以及因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纠纷而被各地法院从华泰联合证券三家营业部及华泰联合证券本部扣划现金共1,738万元,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偿债义务,华泰联合证券于2003年12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立案后,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已下文通知各地法院暂停受理、审理、执行对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该案一直处于中止审理阶段。2009年5月,法院裁定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华泰联合证券已于2009年8月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本息12598万元,但由于债权未经法院判决,债权待确认。2010年3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审理,一审判决结果支持华泰联合证券全部诉讼请求,要求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华泰联合证券5458.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28.2万元,华泰联合证券已就上述债权和诉讼费向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2012年12月21日,华泰联合证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期间华泰联合证券共获得276.44万股华纺股份股票及182.3979万元。2012年7月法院裁定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华泰联合证券已于2012年7月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本息共计6937万元,债权待确认中。 5、与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债权债务纠纷案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不履行与华泰联合证券之间的合同义务,2008年11月,华泰联合证券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处置变卖其所持华泰联合证券的900万股权(经2005年缩股后变更为270万股权),将所得款项用于抵偿其对华泰联合证券的所欠债务。2009年2月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并由法院追加长城财务公司作为第三人。该案已于2009年7月开庭审理完毕,2009年8月,法院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期间,双方至今一直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2013年4月期间,华泰联合证券与长城集团的托管单位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进行了多次谈判,目前已经达成诉讼和解协议,近期恢复诉讼、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持有的华泰联合270万元股权进行拍卖,偿还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3,309,875元。 上述5起纠纷案均为华泰联合证券2004年以前历史遗留事项。 3.2.10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网点新设、迁址,服务部规范升级和分公司获批设立等情况 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公司拥有证券营业部227家(以许可证为准),分公司13家。 3.2.10.1 报告期内分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新设完成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无新设分公司。 2、新设营业部完成情况:
经江苏证监局2013年6月4日“苏证监机构字[2013]218号”文批准,同意公司在江苏省宜兴市、苏州市工业园区、常州市武进区、南通市崇川区、扬州市江都区、仪征市、丹阳市、盐城市阜宁县、宿迁市泗洪县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目前上述9家新设营业部已经获得批复,地址和负责人已经确定,营业执照已经申领完成,许可证期后办理。 3.2.10.2 报告期内证券营业部及分公司迁址变化情况 1、公司证券营业部迁址情况
(1)经上海证监局同意,公司上海陆家嘴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营业部名称变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证券营业部”,地址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88号26层(实际楼层23层)03B-05A室。 (2)经吉林证监局同意,公司长春西安大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营业部名称变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民康路证券营业部,地址变更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855号(1-3楼)。 2、分公司迁址情况
经上海证监局同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同城迁址开业,分公司名称不变,地址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2201室。 3.2.11 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发展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持续有序推进、稳步发展。截至2013年9月底,已在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了118家IB营业部。2013年1月至9月期间公司期货中间介绍客户日均权益为9.1亿元,其中金融期货交易手数为339万手。今年以来,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发展稳步上升,股指期货市场交易量与市场同步增长,市场份额保持稳定;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管理逐步实现标准化、系统化;在信息系统运行方面,保证系统运行通畅,未发生行情中断、客户委托中断的事件;公司尽职履行了协助风控、客户投诉纠纷处理工作,期间中间介绍客户共发生过134次强平记录,未发生重大穿仓、违约等风险情况,未出现客户投诉事件。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截至2013年9月30日,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共有五家,分别为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中只有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持有限售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在锁定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承诺期限至2014年7月30日。报告期内,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履行了承诺。 2、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国信承诺:江苏国信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凡江苏国信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江苏国信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公司控股的华泰长城期货目前主营业务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2010年7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将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整体划拨给江苏国信,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江苏国信的全资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江苏国信共间接持有锦泰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期货")78.5%股权,从而成为锦泰期货的控股股东。目前江苏国信共间接持有锦泰期货52.34%股权。锦泰期货目前主营业务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华泰长城期货与锦泰期货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此外,截止或延续到报告期内,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并无其它具体承诺事项。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2013年10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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