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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7 证券简称:闽福发A 公告编号:2013-041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三季度报告 2013-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边勇壮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郑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较期初减少66.72%,主要原因系公司本期在证券市场上出售公司持有的部分债券及股票。期末持仓债券及股票公允价值按2013年9月30日收盘价计量。 (2)期末应收票据较期初减少70.75%,主要原因系子公司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兑款。 (3)期末预付账款较期初增长142.95%,主要原因系子公司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预付材料及固定资产采购款。 (4)期末存货较期初增长90.38%,主要原因系控股子公司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新产品投料和备货增加。 (5)期末其他流动资产较期初增长337.07%,系本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和国债逆回购产品。 (6)在建工程期末数比期初数增加77.86%,主要原因系本期连江柴油机项目工程建设支出增加所致。 (7)长期待摊费用本期新增4,386,260.06,主要系控股子公司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本期发生的装修费用。 (8)短期借款本期新增100,000,000元,系子公司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本期新增的银行信用借款。 (9)应付账款期末数比期初数增长91.85%,主要原因系本期材料采购增加以及未到付款期的采购结算款增加。 (10)预收账款期末数比期初数增长173.15%,主要原因系销售预收款增加。 (11)应付职工薪酬期末数比期初数增长440.77%,主要原因系职工教育经费增加。 (12)应交税费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104.92%,主要原因系本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所致。 (13)本期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长41.98%,主要系本期营业收入增长导致营业成本相应上升。 (14)本期营业税金附加较上年同期减少43.79%,主要原因系本期营业税减少。 (15)本期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257.27%,主要系本期计提应支付公司债的利息。 (16)本期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长400.82%,主要系本期计提坏帐损失增加。 (17)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较上年同期增长466.47%,系期末持仓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出售股票时转出相应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8)本期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42.01%,主要系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企业大华大陆投资有限公司本期收益增长。 (19)本期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257.15%,主要原因系本期补贴收入增加所致。 (20)本期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42.02%,主要原因系本期计提的递延所得税增加所致。 (21)本期其他综合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245.64%,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和按权益法核算大华大陆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所致。大华大陆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主要为因出售持有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导致原计入公司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投资收益。 (22)本期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期下降43.31%,系研制经费拨款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23)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期增长66.59%,系本期支付原材料采购款增加。 (24)本期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较上期增加2047.75%,系本期公司运用较多闲置资金参与债券、国债逆回购、银行理财等投资活动,且国债逆回购和银行理财业务期限短、交易次数多。 (25)本期收到的其它与投资有关的现金较上期增加1940.59%,系本期收回300万连江柴油机项目基建保证金所致。 (26)本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较上期增长246.55%,系本期连江工程项目、购买固定资产等支出增加所致。 (27)本期投资支付的现金较上期增加1887.62%,系本期公司运用较多闲置资金参与债券、国债逆回购、银行理财等投资活动,且国债逆回购和银行理财业务期限短、交易次数多。 (28)本期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较上期增长117.39%,系本期新增1亿元银行信用借款所致。 (29)本期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较上期下降75.90%,系本期到期应归还的银行借款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30)本期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较上期减少60.03%,系本期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减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无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2013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0547 证券简称:闽福发A 公告编号:2013-042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 1774号文件核准,公司于2011年4月29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64,367,816股,募集资金分别投资于汽车电子系统项目和新一代低噪音柴油发电机组项目。2012年12月17日,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对新一代低噪音柴油发电机组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变更后项目为:新一代低噪音柴油发电机组项目(变更后)、无刷同步发电机项目、配套用地和厂房建设项目。(详见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均称“开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全资子公司福州福发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发发电”)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全资子公司福建凯威斯发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威斯”)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账户均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福发发电及凯威斯(甲方)和保荐机构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与上述三家银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已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且甲方已募集资金仅允许用于“配套用地和厂房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福发发电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且甲方募集资金仅允许用于“新一代低噪音柴油发电机组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凯威斯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且甲方募集资金仅允许用于“无刷同步发电机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丙方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应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丙方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根据有关规定,丙方可以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的,丙方应当向甲方及乙方出具由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丙方公章的更换保荐代表人书面通知,且该通知中应包含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变更保荐代表人的书面通知应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内送达甲方及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三、公司授权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项骏、卢宇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乙方定期向其提供甲方专户的书面对账单。丙方应根据甲方专户对账单对甲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若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划款指令时即刻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在取得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划款,划款后及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的,甲方应提前2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六、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0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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