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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三季度报告 2013-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丁晓枫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理由是: 情况了解不够。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4
公司负责人刘长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占海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颖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5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 金额:万元
(二)利润表 金额:万元
(三)现金流量表 金额:万元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A、公司2012年审计报告被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XYZH/2012A1014)。现将上年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说明如下: 一、应收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69,375万元变化及处理情况。 1、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子公司岱旸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岱旸公司")应收哈尔滨乔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仕公司")50,000万元变化及处理情况。 鑫亚公司已于2013年3月就哈尔滨乔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管理人员提供1.9亿元虚假票据及真实资金流向等问题向农垦公安局报案。农垦公安局依据相关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初查,截至目前,案件尚未取得实质进展。 乔仕公司股东乔治、王秉栋于2013年4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岱旸公司单方终止合作协议,应赔偿违约金1.6亿元,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鉴于此,岱旸公司之前投入并被乔仕公司挪用的1.9亿元收回风险加大,除去双方共管账户进账的2500万元,其余1.65亿元全部计提减值准备,2012年末坏账准备余额9,030万元, 本着谨慎性原则,6月补提坏账准备7,470万元。 岱旸公司聘请律师全面组织证据材料并积极应诉,2013年9月,乔治、王秉栋撤诉。 另据自双城市税务部门了解信息,哈尔滨乔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欠付税款合计约2127万元,双城市税务部门已依法对该公司于双城市开立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具体冻结金额不详。 目前,公司已无法与乔治、王秉栋本人取得联系。经核查,哈尔滨乔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双城市车站街利民小区西边门市11号为该公司租赁使用,租赁合同于2008年签订,租赁期为一年,期满后未再续约。该公司原在哈尔滨市群利开发区远大都市明珠小区(齿轮路)8号楼3单元1501室有一处办公场所,为租赁使用,但已于2013年7月搬离。现公司虽与哈尔滨乔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名财务人员及技术人员取得联系,但该二人均称无法联系上乔治、王秉栋。 解决方案:齿轮路项目现场已征收净地并于2013年7月办理土地登记灭籍手续,即将进入土地招拍挂程序,公司将继续与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改办沟通,由棚改办在齿轮路项目土地挂牌出让后退还已缴纳的贰亿元拆迁保证金;因西十二道街项目拆迁工作尚未启动,公司正协商棚改办直接退还就该项目所缴纳的壹亿壹仟万元保证金。 公司已将在后续核查中新发现的问题向农垦公安局反映并提交了新的材料,尽最大努力协助公安机关初查工作,以期侦查工作取得实质进展。 2、麦芽公司应收四家房地产公司余额19,375万元,坏账准备余额6,156万元,本期未计提(或转回)坏账准备。 (1)秦皇岛弘企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企公司")应收款余额9,900万元,坏账准备余额2,340万元。 2013年1月份诉讼至农垦中院。根据龙垦麦芽财产保全申请,农垦中院下发民事裁定书(2013垦商初字第5-1、6-1、7、8号),查封弘企公司开发的位于集贤县二九一农场龙脉小区商服14,331.87平方米、住宅64,388.1平方米,合计78,719.97平方米。农垦中院已两次开庭审理,我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节进行中。 (2)哈尔滨中青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公司")应收款余额5,000万元,坏账准备余额2,306万元。 ①中青公司哈尔滨新阳路-通达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因土地拆迁问题一直未开工建设。 ②2013年3月12日起诉到哈尔滨市中级法院,4月26日,哈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3哈民二民初字第8-1号),查封中青地产的两块土地(4,170平方米、2,326.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③诉讼正在进行中。 (3)海南鹰力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鹰力")应收款余额2,500万元,坏账准备余额750万元。 海南万宁北大鹏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鹏飞")与海南鹰力的股东及法人同为一人。北大鹏飞已出具承诺函,承诺与海南鹰力共同承担该公司对秦皇岛北大荒龙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所负的全部债务的偿还责任。 ①2013年4月22日诉讼至秦皇岛市中院。 ②4月23日,秦皇岛市中院下发民事裁定书(2013秦民初字第51号)裁定:对被告海南万宁北大鹏飞实业有限公司2,500万元人民币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秦皇岛北大荒麦芽有限公司(麦芽公司之子公司)以房产形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③5月8日,秦皇岛市中院派员到海南万宁,对北大鹏飞海南万宁翠竹园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对万宁市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各一份。 ④秦皇岛市中院已判决(2013秦民初字第51号,2013年9月22日送达我方):海南鹰力偿还借款1625万元,并给付借款日至判决日的利息;北大鹏飞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⑤2013年10月18日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忠信伟业公司")应收款余额1,975万元,坏账准备余额760万元。 忠信伟业公司已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在2013年6月1日前分两次还清1,350万元,但其未能按照还款协议还款。麦芽公司已委托律师6月5日诉讼到农垦中院;农垦中院已下发民事调节书(2013)垦民初字第9号(10月15日送达);2013年10月18日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除上述应收房地产拆借资金外,部分应收款账、其他应收款按个别认定计提坏账准备, 会计师事务所上年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 1、北大荒青枫亚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枫亚麻公司")账面余额16,472万元,6月份提取坏账准备2,800万元,坏账准备余额4,967万元。 在2013年5月份对账过程中,青枫亚麻公司负责人王熙刚提出由鑫亚公司补给其亏损3000万元,冲减其欠款,并出示说明给公司相关人员过目,据过目人员称,说明内容是鑫亚公司销售给青枫亚麻公司4071吨亚麻后,又将其中的2938吨亚麻加工成纱,鑫亚公司承诺将承担青枫亚麻销售后的亏损,说明记载出具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盖了鑫亚公司的公章。青枫亚麻称补偿的原因是销售给其的4071吨亚麻,没有给其亚麻而是鑫亚公司拿去九三等工厂加工了,他们拿到的纱,卖纱亏损了3000万元。鑫亚公司对高管人员和财务以及用印记录进行核查,鑫亚公司从未出具过该证明。经鑫亚公司业务人员计算,加工成纱然后出售亏损额约为2800万元。现鑫亚公司已经起诉青枫亚麻公司。鑫亚公司虽然没有放弃该债权的追索,但如果以上说明如法律最终认可,鑫亚公司将有2,800万元的应收款无法收回,因此鑫亚公司6月份对该项应收账款在2012年计提减值2,167万元的基础上,计提减值2,800万元。 鑫亚公司于2013年5月就与青枫亚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及加工合同纠纷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未加工原料及已加工的成品,价值9400万元。青枫亚麻公司提起反诉。因公司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两个案件均已被移送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向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两个案件分别定于2013年10月28日、10月29日开庭。据了解,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延期举证申请,法院尚未就延期举证问题作出决定。 公司于2013年8月就与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委托保管合同纠纷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院于2013年9月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理,现该案正处于移送过程中。 解决方案:鑫亚公司正全力应对与青枫亚麻公司之间正在进行中的三个诉讼案件,与此同时,将继续对与青枫亚麻公司业务往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梳理,一旦发现其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将立即向相关司法机关报案。 2、鸡东弘霖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账面余额11,027万元,6月份提取坏账准备7,389万元,坏账准备余额11027万元 按照双方合作协议,在未进行终端销售的前提下,鑫亚公司不应确认存货,故将弘霖公司全部存货冲回至往来,还原成债权,合计冲回存货19.4万吨,金额10,836万元。截止2013年9月末,与鸡东弘霖公司的往来余额为11,027万元,由于对方公司法人失踪,已处于停业状态,但鑫亚公司没有放弃该债权的追索,于本年4月份由律师向农垦检察院报案,司法机关已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侦查,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正在进行中。 该债权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2012年已提减值准备3,638万元,6月份计提减值7,389万元。 3、长春市松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松亚")账面余额3,445万元,6月份提取坏账准备500万元,坏账准备余额1500万元。 经核查,与鑫亚公司合作的长春松亚、榆树宝鸿与长春嘉昌为同一控制人,鑫亚公司欠长春松亚440万元、欠榆树宝鸿138万元,冲抵后,鑫亚公司应收长春嘉昌2,867万元。鑫亚公司多次向长春嘉昌公司催要欠款,但其没有现金偿还,公司通过法院查封其30000余平方米场地及地上粮食仓储、烘干等设备一处,长春嘉昌公司反映其价值2,000余万元,经鑫亚公司查看,其现手续不全,且抵债后变现难度加大。目前公司现已将其起诉。经过后期律师的介入,又发现如下问题: (1)本案在立案时即遗漏被告,未对实际债务人长春松亚及另一担保人汤继辉提起诉讼,现因庭审过程结束,已无再追加可能,故债权受偿的可能性被减少; (2)依据自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的庭审笔录,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继辉作为榆树宝鸿的代理人称上述被查封土地上还存在一个1,300万元的轮候查封。依据我们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先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在程序上有优先处理查封、扣押或冻结财产的权利,但债权人在不存在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的情形下,并不能因此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一旦榆树宝鸿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他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亦可申请参与分配,则公司债权得以全部受偿的风险将进一步加大; (3)如榆树宝鸿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则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措施,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将被作为破产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将按法定顺序进行清偿,公司债权则仅能部分受偿或无法受偿。 综上所诉,暂预计该项应收款1500万元无法收回,2012年已计提减值1000万元,6月份计提减值500万元。 该案于2012年8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经一次证据交换、两次开庭,于11月审理结束,但迟至今日尚未判决。鑫亚公司已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大、长春市人大以及吉林省、长春市两级信访部门反映该案严重超过审理期限、久拖不判问题,但均未取得答复。在公司聘请的律师询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审理期限问题并索要法院延长审理期限批准文件时,该法官称是否延长审理期限是法院内部问题,拒绝提供、出示任何批准文件。 4、呼和浩特市环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通工贸")账面余额2,571万元,6月份提取坏账准备1,534万元,坏账准备余额2571万元。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环通工贸、强生商贸及自然人苏强曾签署过相关协议,将环通工贸对强生商贸所负债务中的1,750万元转由苏强承担,但截止目前为止,对环通工贸及苏强个人未能发现任何有价值财产。环通公司现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且未发现有价值资产可供执行。承担1,750万元债务的苏强虽经营有煤场,但该煤场经营惨淡,不具有可执行价值,故即便对环通工贸及苏强提起民事诉讼,债权亦可能无法受偿。鑫亚公司于本年7月份由律师向农垦检察院报案,司法机关已受理报案材料并已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侦查,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正在进行中。 针对以上情况,预计该应收款无法收回,2012年已计提减值1,037万元,6月份计提减值1,534万元。 5、德州福信油脂有限公司账面余额9,478万元,坏账准备余额5,176万元。 2012年12月吉林向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向海公司")表示有意愿为德州福信油脂有限公司承担3,000万元欠付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业公司")采购款,因此米业公司据此将应收德州福信油脂公司的债权转为应收吉林向海油脂公司的应收款,2012年末吉林向海公司对该笔债务签署了询证函。2013年由于吉林向海油脂公司与德州福信油脂公司关系转变,吉林向海公司拒绝为德州福信油脂有限公司承担对北大荒米业公司的3000万的债务,并拒绝签署代付款协议,因此米业公司将该3000万元应收款转回到德州福信油脂有限公司,同时将该笔应收账款对应的坏账准备2360万元调整至德州福信油脂有限公司。上述业务调整后,米业公司对德州福信油脂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为9,478万元,坏账准备余额5,176万元。另有德州福信油脂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被法院查封作为米业公司债权的保全,考虑到查封资产变卖过程中的价值折扣,大宗资产交易对象难寻及成交率不确定等因素,因此不再对该笔应收款项对应的坏账准备予以调整。目前正在诉讼当中,拟于11月份重新开庭。 6、吉林向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账面余额0万元。 截止2012年12月31日,米业公司应收吉林向海油脂工业有限4,719万元,坏账准备余额2,360万元,扣除拒绝为德州福信油脂有限公司承担对北大荒米业公司的3,000万的债务(米业公司将该3000万元应收款转回到德州福信油脂有限公司)外,截止9月末其他欠款已经全部 收回。 三、大额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余额,保留意见所涉单位回函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除预付阿尔山市金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对账核实取得回函外,其他应收鸡东县忠旺粮库粮库(鑫亚公司就与鸡东县忠旺粮库业务往来中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已向司法机关报案,司法机关已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侦查,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正在进行中)2,326万元及预付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2,825万元仍未取得对方函证确认。 四、鑫亚公司对存货(委托加工的亚麻)计提跌价准备变化及处理情况。 2013年5月中旬,在对青枫亚麻存放于绍兴京立仓储有限公司、浙江外运绍兴有限公司所有货物进行查封并开展清点工作后,通过与货权确认单对比,亚麻(棉)布中有18个规格少了119.03万米;亚麻纱库存中的L24支少了35.355吨,亏库合计金额为:1709万元,冲回16万元。 存货原麻数量1,041.946吨,单价24,411.92元/吨,金额2,544万元;依据市场同类品单价16,752.68元/吨,扣除销售费用297.93元/吨,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认定标准为-7,957.17元/吨,应计提跌价准备829万元,2012年末已计提跌价准备716万元,2013年6月份补提跌价准备113万元。 9月末亚麻业务账面数为亚麻原料5036.25吨,其中3994.304吨为第三批委托青枫加工数量,现处于被法院查封状态,具体加工进度对方不予提供,1041.946吨现在存放在鑫亚公司所租哈尔滨中储235库内。亚麻纱账面数为204.91吨,存放在鑫亚公司绍兴所租外运库内46.23吨,哈尔滨安德库内41.46吨,其余117.22处于法院查封状态。亚麻布和亚麻棉布合计2802593.82米,其中433065.55米存放在鑫亚公司所租绍兴外运库内,其余2369528.27米处于法院查封状态,查封规格与账面规格不相符,正等待法院最后裁定。 解决方案:对于未被法院查封的亚麻及其制品,进行公开竞价拍卖,及早变现,法院查封的存货,等待法院判决结果。 五、截止报告期末,米业公司所属虎林市北大荒米业已经取得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 B、本公司2013年8月5日召开了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关于将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98.55%的股权出售给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目前该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IPO,收购北大荒米业、纸业和兴建麦芽公司,发行可转债中,作为控股股东的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分别于2001年,2003年作出《放弃竞争和利益冲突的承诺函》,2007年作出《放弃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函》。目前,承诺持续有效并正在履行。(详见《北大荒招股说明书》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2-18) 在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黑龙江省米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作为控股股东的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作出了以下承诺:《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的声明与承诺》;《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关于支持米业公司解除北大荒股份对米业公司的担保责任及偿还还可能自北大荒股份拆借资金的承诺函》。目前,承诺持续有效并正在履行。(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7月19日上交所网站)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友 2013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3-061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通知于2013年10月24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表决。全部10名董事均参加了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事项合法有效。决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修改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业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建议,公司董事会提名:刘长友、贺天元、王贵、叶凤仪、宋颀年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刘德权、康学军、秦智伟、程国强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新一届董事会由9人组成。任期三年,自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发表的独立意见:本次董事会换届改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员。同意提名刘长友、贺天元、王贵、叶凤仪、宋颀年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刘德权、康学军、秦智伟、程国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人员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此议案股东大会将以累计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三、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1票。 此议案董事丁晓枫投弃权票,理由为:情况了解不够。 四、关于召开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第六届董事会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董事候选人: 刘长友,男,汉族,1962年生,党校研究生。1978年参加工作,历任黑龙江省二九〇农场五分场50队工人、技术员、副队长、队长,农场团委副书记、书记,五分场代场长、场长,工业科科长,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宝泉岭农管局工业总厂厂长,中外合资华宝禽绒有限公司总经理,绥滨农场党委副书记、副场长,场长,宝泉岭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宝泉岭分公司副总经理、宝泉岭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贺天元,男,汉族,1963年生,硕士研究生,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1984年参加工作,历任黑龙江省农场总局财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黑龙江省农垦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红兴隆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贵,男,汉族,1963年生,在职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1982年参加工作,历任黑龙江省龙门农场十队机务技术员,劳资科科员,农机科科员,九队机务队长,五队队长兼书记,九队队长兼书记,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副场长,农场场长,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北安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康马县县委书记、北安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红兴隆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叶凤仪,男,汉族,1963年生,林业高级工程师。1981年参加工作,历任双鸭山林业局横道林场检尺员,双鸭山林业局七一林场材料员,双鸭山林业局人事科科员、组织人事部干事,党委组织员,双鸭山林业局红旗改革试验区区长、双鸭山林业局红旗林场场长,双鸭山林业局七星河林场场长,普阳农场场长助理、普阳农场副场长、普阳农场社区副主任、普阳农场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二九○农场党委书记、场长、社区主任,梧桐河农场场长,宝泉岭农业分公司总经理,现任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宋颀年,男,汉族,1963年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1978年参加工作,历任七星农场统计、会计、干事、组织部干事,七星农场工业公司党委副书记、副经理,七星农场一分场党委副书记,七星农场办公室副主任,建三江分局组织部副科长、科长,副部长,七星农场党委副书记、书记、场长,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资产运营部部长。 独立董事候选人: 刘德权,男,汉族,1962年生,教授、高级会计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贴专家,省政府特贴专家。历任黑龙江省勃利县农业银行农村金融股科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科员,黑龙江省财政厅综合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副主任,哈尔滨商业大学副校长、党委书记。现任黑龙江大学党委书记。 康学军,男,汉族,1951年生,高级经济师。历任财政部综合司统计研究处副处长,统计与分析处处长,综合与改革司副司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秦智伟,男,汉族,1957年生,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东北农院园艺系讲师、系副主任,东北农业大学科研处处长、副校长。现任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长。 程国强,男,1963年生,农业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学博士后研究人员,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短期高访学者、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访问研究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科研处副处长,国际农产品贸易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等职、中国加入WTO代表团农业谈判专家组组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办公厅副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秘书长、信息中心主任、研究员,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荣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兼任国家粮食局专家顾问,商务部中国政府WTO通报咨询顾问,国家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家质检总局“中国进出口动植物风险评估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大学兼职教授;中国粮食经济学会副会长等。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3-062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于2013年10月24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3年10月29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表决,全部3名监事均参加了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事项合法有效。决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业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监事会提名:史晓丹、潘正平、姜秀奇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新一届监事会由3人组成。任期三年,自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股东大会将以累计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二、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季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2013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参与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附:监事候选人简历。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监事候选人简历 监事候选人: 史晓丹,男,1960年11月生,大学文化,高级经济师。1977年9月参加工作,1982年8月在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红兴隆农管局环保办、开发办任科员,1987年9月始任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主任,体制改革处副处长,1998年11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潘正平,男,1964年生,研究生,高级审计师。1982年参加工作,历任建三江管理局胜利农场财务科会计,建三江管理局审计处科员、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农垦总局审计处主任科员,现任北大荒集团总公司审计部部长。 姜秀奇,女,汉族,1967年生,大学,高级会计师,历任哈药集团中药二厂财务处成本会计,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工会委员。现任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工会委员。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3-063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临时)已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修改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3-06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1月16日上午9:00 ● 会议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八楼会议室 ● 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8日 ●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 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业务、不涉及转融通业务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1月16日上午9:00 5、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8日 7、会议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八楼会议室 8、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业务事项 由于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业务,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融资融券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建议有关融资融券投资者尽早向受托证券公司征询其表达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投票意见的具体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11月8日,所有于股权登记日当天下午3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法人股东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法人股东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办理登记手续。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在登记时间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在会议登记地点进行登记,也可以于2013年11月13日以前将上述资料传真或邮寄至登记地点。出席会议时凭上述资料签到。 2、登记时间:2013年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4:00)。 3、登记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五、其他事项 1、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邮政编码:150090 电 话:0451-55195980 传 真:0451-55195986 联 系 人:史晓丹 附件: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注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相应栏内划“√”; 注2:上述董事及监事选举的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的栏目里写明所投的具体票数。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号(法人股东请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3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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