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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9版)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7、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七、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S&P Global 1200 Health Care Sector Index)。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计价的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收益率。

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是由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编制,是全球最具有代表性的跟踪医疗保健领域股票的指数之一由全球医疗保健领域的代表性上市公司组成,这些公司包括制药企业、生命科技企业、医疗设备制造企业及医疗服务提供企业等。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的编制和调整服从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的标准准则,规则透明公开,指数定期再平衡,成份股的选取主要考虑了覆盖面、市值、流动性和所在交易所。

如果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变更或停止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安排在证券交易所场内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使本基金转型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其场内申购赎回、上市交易、注册登记、收益分配等场内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二、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将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

2、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增加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则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4、通常情况,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不参与有锁定期要求和支付较高费用的投票事项。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十三、证券交易

1、基金管理人将主要根据交易执行能力、研究实力和研究支持服务等评价指标选择交易券商: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交易差错率、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实力。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所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3)研究支持服务。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根据本基金的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举办推介会、及时沟通市场情况、协助交易评价等较为全面的服务;

(4)其它指标。主要包括券商的财务实力、市场和销售服务和后台操作便利性。

2、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交易券商交易量的分配。

3、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十四、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投资顾问。在未来,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选择境外投资顾问,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从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选择合适的境外投资顾问,此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48.33%、16.67%、16.67%、10%和8.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董事长,男,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东省第十届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企业家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常务理事,江西财经大学客座教授。历任广发证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广东发展银行党组成员兼副行长,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广东发展银行信托投资部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长,男,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董事,女,硕士,现任广发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董事,男,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兼任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烽火藤仓光通信有限公司、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征信有限公司、西安北方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烽视威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大唐线缆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兼任武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监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发证券监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全国妇联常委,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广东省政协常委,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深圳市政协常委,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教授。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拟任阳光保险集团副总裁。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太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监事会主席,女,经济学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广发证券基金部副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

刘志军:监事,男,管理学硕士,现任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副主任、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曾任广州市统计局投资处处长、工业处处长、社会科技处处长。

刘文红:监事,女,经济学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商及客服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副总经理,女,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商及客服部总经理。曾任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 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副总经理,男,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段西军:督察长,男,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4、基金经理

邱炜:男,中国籍,统计学博士,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在摩根大通集团(纽约)任高级分析师兼助理副总裁,2008年7月至2011年6月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研究员,2011年6月28日起任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8月15日起任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8月9日起任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传辉;成员:公司副总经理朱平,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陈仕德,研究发展部总经理许雪梅,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3年9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91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QDII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和募集币种

(一)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币种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销售和美元销售。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销售币种、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六、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本基金人民币认购价格为发售面值 1.00 元;美元认购价格为1.00 元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3、认购费用:

(1)人民币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人民币认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1.10%,具体费率如下:

人民币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元1.10%
50万元≤M<100万元0.60%
100万元≤M<500万元0.20%
M≥500万元1000元/笔

(2)美元认购费率(目前仅部分代销机构支持美元现汇账户认购业务,具体请参照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或留意我司最新公告)

本基金对美元认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1.1%,具体费率如下:

美元认购金额(M)(美元现汇)认购费率
M<10万美元1.10%
10万美元≤M<20万美元0.60%
20万美元≤M<100万美元0.20%
M≥100万美元200美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人民币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人民币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10%)=9,891.20元

认购费用=10,000-9,891.20=108.80元

认购份额=(9,891.20+5)/1.00=9,896.2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96.20份基金份额。

(2)美元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美元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美元认购价格

美元认购价格=1.00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认购费用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美元(美元现汇,下同)认购本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74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2376,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1+1.10%)=49,455.98美元

认购费用=50,000-49,455.98=544.02美元

美元发售价格=1.00/6.2376=0.1603美元

认购份额=(49,455.98+2.74)/0.1603=308,538.49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00美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308,538.49份基金份额。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美元认购的投资者需注意,本基金美元发售价格为1.00元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并以此计算投资者最终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由于美元认购价格会受美元汇率影响,投资者需自行承担募集期内的美元汇率波动风险。

4、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人民币认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人民币认购最低限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代销机构每个账户美元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美元认购最低限额为100美元(含认购费)。直销机构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人民币认购的最低限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首次美元认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0美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美元认购的投资者需注意,在现钞认购的情况下,投资者应将美元资金从现钞账户转入现汇账户,相应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由于美元资金的划款时间较长,投资者美元认购时,其认购申请的提交日和认购申请受理日可能有所不同。

八、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税后)计算。该利息收入在认购期结束时在代扣利息税后,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美元金额需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下同)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间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美元折算为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九部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人民币、美元的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2、“未知价”原则,即人民币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同时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由于美元资金的划款时间较长,投资者美元申购时,其申购申请的提交日和申购申请受理日可能有所不同。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人民币认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人民币认购最低限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代销机构每个账户美元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100美元(含认购费),追加美元认购最低限额为100美元(含认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机构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人民币认购的最低限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首次美元认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0美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以各代销机构网点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人民币申购费率:

投资人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30%。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人民币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元1.30%
50万元≤M<100万元0.70%
100万元≤M<500万元0.30%
M≥500万元1000元/笔

3、美元申购费率

投资人以美元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30%。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美元申购金额(M)(美元现汇)申购费率
M<10万美元1.30%
10万美元≤M<20万美元0.70%
20万美元≤M<100万美元0.30%
M≥100万美元200美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赎回费率
N<1年0.50%
1年≤N<2年0.30%
N≥2年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人民币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美元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美元折算净值=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申请当日指申购申请当日。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人民币,则可得到的人民币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30%)=9,871.67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10,000-9,871.67=128.33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9,871.67/1.050=9,401.59份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为0.1655美元,则可得到的美元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30%)=9,871.67美元

申购费用=10,000-9,871.67=128.33美元

申购份额=9,871.67/0.1655=59,647.55份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人民币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美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当日指赎回申请当日。

例3: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人民币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213=121,300.00元人民币

赎回费用 =121,300.00×0.50%=606.50元人民币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606.50=120,693.50元人民币

例4: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美元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美元折算净值是0.1912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0.1912=19,120.00美元

赎回费用 =19,120.00×0.50%=95.60美元

净赎回金额 =19,120.00-95.60=19,024.40美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美元折算净值为当日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7)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若本基金上市交易);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因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证券清算交收、证券登记存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其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基金每日应支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在次日按每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1)当E≤1亿美元时:

H=E×0.04%÷当年天数

(2)当E>1亿美元时:

H=[1亿美元×0.04%+(E-1亿美元)×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当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2.5万美元(最低年费)。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及其后的1年为第一个指数使用费的支付周期,依此类推。首个支付周期的最低年费应在基金生效日之前支付,若根据上述公式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超过最低年费,超出部分的费用要在当个支付周期结束后的30天内支付给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在符合本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可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存托凭证、权证、ET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3)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开放式基金估值方法

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托管人及其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8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美元折算净值为当日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8)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指数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不可抗力原因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0)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1)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外币认购、申购的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折算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美元收益分配金额按除权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应的美元金额;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最后1个估值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风东路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设立日期:1988 年7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29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成蕾

联系电话:010-65169618

传真:020-6516955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154 亿元。二十多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2006 年,广发银行成功重组,引入了花旗集团、中国人寿、国家电网、中信信托等世界一流的知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重组后,广发银行紧紧围绕“建设一流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注重战略规划的执行,坚持“调结构、打基础、抓创新、促发展”,强化风险控制,坚持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2012年9月30日,广发银行资本净额782.34亿元,资产总额10760.25亿元,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7885.4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5907.93亿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对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定的位次,广发银行已连续多年入选全球银行500强。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业务运行团队、监督稽核团队和市场营销团队,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总经理禄金山先生具有超过二十年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在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工作,熟悉我国监管制度和相关行业准则,确保托管业务安全稳健运行。2009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职务。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截至2012年12月,托管资产规模超1000亿元。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托管产品托管全面的托管服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Citibank N.A) (简称“花旗银行”)

注册地址:3900 Paradise Road, Suite 127, Las Vegas, Nevada 89109, USA

成立时间:1812年6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有者权益(Total Shareholder’s Equity):1,890亿美元(2012年),1,778亿美元(2011年),1,635亿美元(2010年)。

托管资产规模: 13.2兆美元(2012年末), 12.5兆美元(2011年末),12.6兆美元(2010年末)。

花旗银行是花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是其主要的营业子公司。花旗银行的前身为纽约市银行 (City Bank of New York),成立于1812年,并且从1822年开始经营资产托管业务。花旗集团是在1998年由花旗企业(Citicorp)与旅行者集团(Travelers)合并后而成立的。花旗集团为纽约证交所的上市公司,是世界最大的金融服务集团之一,是世界上业务范围最广泛的国际银行,在100多个国家设立了分行和子公司。业务包括企业、投资和消费金融业务以及交易活动,遍布经合组织国家和所有发展中国家。

证券及基金服务部是企业及机构客户业务部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花旗集团为全球投资者、中介机构以及发行人提供跨境交易,托管及受托管理服务。行业调查显示,花旗集团在多个市场上的托管、清算、证券融资、全球代理与信托以及存托凭证等业务一直雄踞榜首。投资经理人、经纪商以及托管机构都依赖花旗集团提供权威的市场信息、高水平的业务流程以及周到及时的客户服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止2012年12月31日,花旗香港证券及基金服务部总共有约260位员工为客户提供高效率的托管业务,并弹性地配合客户的特殊需求。其中托管中心后台操作人员为190位。目前保管资产规模达5190亿美元,并在不断的增长中。

花旗香港全球托管中心已有26年多的全球托管操作经验,无论在人力专才,托管操作系统发展,客户服务及处理问题的熟练深度和专业程度都处于行业前列,从而保障了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花旗集团自1822年起开始经营证券托管银行业务,至今已成为资本金最雄厚,信用评级最稳健,全球自有专属托管网络最大,跨国界托管资产规模领先的专业全球托管银行。也是唯一能够以全球为基础,提供全球托管、直接托管及清算服务的证券服务提供商和最有能力为客户提供整体性解决方案的银行。花旗集团所能够提供的证券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全球第一。

四、信用等级

花旗集团信用评级Standard & PoorsMoody’sFitch
長期   
2011年12月31日A-A3
2010年12月31日A3A+
2009年12月31日A3A+
2008年12月31日A2A+
2007年12月31日AAAa3AA
花旗集团信用评级Standard & PoorsMoody’sFitch
短期   
2011年12月31日A-2P-2F1
2010年12月31日A-1P-1F1+
2009年12月31日A-1P-1F1+
2008年12月31日A-1P-1F1+
2007年12月31日A-1+P-1F1+

花旗银行信用评级Standard & PoorsMoody’sFitch
長期   
2011年12月31日A1
2010年12月31日A+A1A+
2009年12月31日A+A1A+
2008年12月31日A+Aa3A+
2007年12月31日AA+Aa1AA
花旗银行信用评级Standard & PoorsMoody’sFitch
短期   
2011年12月31日A-1P-1F1
2010年12月31日A-1P-1F1+
2009年12月31日A-1P-1F1+
2008年12月31日A-1P-1F1+
2007年12月31日A-1+P-1F1+

五、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下转B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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