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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3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公告编号:38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三季度报告 2013-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康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旭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雪堂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报告期内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交易标的为本公司股份6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7%,购回期限为1年。截止报告期末,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244,753,6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23%。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根据2006年12月8日本公司与绍兴九洲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九洲化纤”)、海南中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中恒实业”)签署的相关股权收购协议,本公司拟收购绍兴九洲化纤和海南中恒实业所持有的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兴虹化纤”)81%股权和10%股权,本公司已分别向绍兴九洲化纤和海南中恒实业预付了17,000 万元和2,360 万元的股权收购款。2008年6月30日,上述股权收购协议中止,绍兴九洲化纤与海南中恒实业应于2009 年4月30日前分别向本公司返还已预付的股权款17,000 万元和2,360 万元。 本公司已于2008年收到海南中恒实业的返还款2,360 万元;因绍兴兴虹化纤已纳入绍兴市搬迁(关停)企业名单(绍市工提转搬办(2008)第3号),绍兴九洲化纤未能履约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先决事项,绍兴兴虹化纤的主要资产包括坐落于绍兴市人民中路570号的土地使用权(绍市国用(2003)字第1-5462号宗地及绍市国用(2003)字第1-5463号宗地,土地使用面积为31,548.90㎡),为保证本公司利益,绍兴九洲化纤将其持有的绍兴兴虹化纤的所有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并办理了相关股权质押登记事项。在此期间,绍兴九洲化纤与多家公司洽谈出售其股权及绍兴兴虹化纤的股权及资产事宜,绍兴九洲化纤承诺,在收到股权款转让款后立即清偿本公司1.7亿元款项及利息。 2013年4月22日,根据本公司与绍兴九洲化纤签订的《关于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的偿还协议》以及本公司与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大集团‖)、绍兴九洲化纤签订的《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浙江国大集团以完成并满足相关协议规定的交易条件的前提下,绍兴九洲化纤将其所持有的绍兴兴虹化纤全部股权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转让给浙江国大集团,浙江国大集团将以折合20,500万元的资产直接支付给本公司,在与浙江国大集团签订的协议生效之日起,绍兴九洲化纤向浙江国大集团转让股权所得对价全部由公司享有,同时本公司不再向绍兴九洲化纤追索应收股权款17,000万元及其利息,本公司承诺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解除绍兴兴虹化纤的股权质押登记。 本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已将本公司与绍兴九洲化纤签订的《关于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的偿还协议》以及浙江国大集团与绍兴九洲化纤签订的《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对外披露公告,详见编号为2013-02号《关于公司回收九洲化纤欠款相关协议的公告》。目前各方根据协议积极开展有关工作。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四、对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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