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600108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三季度报告 2013-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杨树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武翔宁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茂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与天同证券诉讼事宜: 一、 2012年7月30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判决书》[(2012)鲁商终字第66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民二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2、驳回被上诉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共计683,600元均由被上诉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详细情况已于2012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并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 二、2013年6月25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3)民申字第993号],起诉方天同证券诉本公司、珠海国恒利公司与天同证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商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对此案予以提审,判决公司返还申请人股权转让款6000万元并赔偿申请人转让款利息(以6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为本金,自2003年6月3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该申请再审事宜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详细情况见2013-058号公告。公司已于2013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并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军 2013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108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公告编号:2013-089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9日上午10时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21号1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杨树军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按规定提交全体董事、监事以及经理,会议以现场表决和传真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参加董事9人。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经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0票回避、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会议以0票回避、9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详见同日公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三、会议以0票回避、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详见同日公告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08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公告编号:2013-090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甘肃瑞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 投资金额:5,000万元 2013年10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现将本次对外投资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甘肃瑞盛·亚美特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在甘肃省兰州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甘肃瑞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 2、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甘肃瑞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 2、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甘肃瑞盛·亚美特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 占其注册资本的100%; 3、资金来源及出资方式:以自有资金出资; 4、注册地址:甘肃兰州; 5、经营范围:水利、水电、工程等相关设计与施工。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目的 节水滴灌设备生产是公司主导产业之一。近年来,特别是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国家及地方政府对节水设备生产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甘肃瑞盛·亚美特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作为国内拥有先进节水设备生产技术的生产单位,节水滴灌设备的销售量不断增长。本公司相继在兰州新区、内蒙古通辽市、吉林省等地投资建设了节水滴灌设备生产厂。 随着产品市场细分以及用户的增长,用户对产品售后服务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满足客户需求,通过设立专业公司,提高产品售后服务以及节水滴灌设备综合安装施工服务能力,为用户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 2、存在的风险 控股子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管理风险和市场风险,公司将协助控股子公司培育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不断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流程,不断适应业务发展要求及市场变化,有效平衡风险和效益的关系,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 3、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将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08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公告编号:2013-091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资标的名称:山丹芋兴粉业有限责任公司 ● 增资金额:2,900万元 2013年10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现将本次增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资情况概述 1、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决定向全资子公司山丹芋兴粉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2,900万元,增资后该公司注册资本由1,100万元变更为4,000万元。 2、本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本次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山丹芋兴粉业有限责任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保,注册资本:1,100 万元,经营范围:马铃薯、菊芋的种植、收购、加工、销售、马铃薯、菊芋全粉、淀粉的收购,加工,销售。 截至201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6,817.22万元,负债总额6,697.42万元,资产负债率98.24%,净资产119.79万元;营业收入1,466.41万元,净利润-40.39万元。 三、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增资目的 马铃薯产业是公司培育的重点产业之一,目前拥有原原种繁殖、种薯商品薯生产、全粉加工等产业基地,马铃薯产业发展已初具规模。公司拟通过增资,扶植马铃薯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马铃薯全粉产品生产质量,提高马铃薯深加工及产品销售能力,增强该产业的规模及经济效益。 2、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事项将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