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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3-056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1-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1月11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162,427,1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1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茅惠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王锋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2,427,18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邬崇国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2,427,18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1月1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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