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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1-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750 股票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13-6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国海证券”)配股方案已经2013年5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13年6月14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现本次配股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84号文核准。 2.本次配股以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15日(T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国海证券总股本1,791,951,5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售3股,共计可配售537,585,472股。本次配股全部采取网上定价方式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 3.本次配股价格为6.28元/股,配股代码为“080750”,配股简称为“国海A1配”。 4.本次配股向截至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15(T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国海证券全体股东配售。 5.本次配股结果将于2013年11月26日(T+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 6. 如本次发行失败,将按配股缴款额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7.本发行公告仅对发行人本次配股的有关事宜向全体股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本次配股的任何投资建议。股东在做出认购配股决定之前,请仔细阅读2013年11月12日(T-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摘要》以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全文及其他相关资料。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述媒体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意义: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配股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每股面值:1.00元 (三)配股基数、比例及数量:本次配股以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15日(T日)收市后国海证券总股本1,791,951,5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售3股,共计可配售537,585,472股。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配股实施前,若因公司送股、转增及其他原因引起总股本变动,配股数量按照总股本变动的比例相应调整。 (四)国海证券主要股东认购本次配股的承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梧州索芙特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靓本清超市有限公司、武汉香溢大酒店有限公司、玉林市华龙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梧州冰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亚龙投资有限公司共9家股东均已出具了以现金全额认购可配股份的承诺函,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以现金认购可配股份的比例不低于可配股票总额70%的承诺函,上述10家股东承诺认购的股数合计占本次发行拟配售总股数的51.46%。 (五)配股价格:本次配股价格为6.28元/股,配股代码为“080750”,配股简称为“国海A1配”。 (六)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本次配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不超过344,000.00万元。 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营运资金,扩大公司业务规模,逐步开展并扩大创新业务规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的缺口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七)发行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15日(T日)下午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国海证券股份的全体股东。 (八)发行方式:网上定价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九)承销方式:代销。 (十)本次配股主要日期和停牌安排:
注1:以上时间均为正常交易日。 注2: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二、本次配股的认购方法 (一)配股缴款时间 本次配股的缴款时间为2013年11月18日(T+1日)起至2013年11月22日(T+5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时间,逾期未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认购权。 (二)认购缴款方法 原股东于缴款期内可通过网上委托、电话委托、营业部现场委托等方式,在股票托管券商处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配股缴款手续。配股代码为“080750”,配股简称为“国海A1配”,配股价6.28元/股。配股数量的限额为截至股权登记日股东持股数乘以配股比例(0.3),可认购数量不足1股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2013年版)》中的零碎股处理办法处理,请股东仔细查看“国海A1配”可配证券余额。在配股缴款期内股东可多次申报,但申报的配股总数不得超过配股数量限额。 (三)原股东所持股份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部的,分别到相应营业部认购。 三、发行结果处理 (一)公告发行结果 国海证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3年11月26日(T+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并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行结果公告》公告发行结果,内容包括股东认购情况、第一大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承诺情况、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占可配股数量的比例、本次配股最终结果以及如发行失败的退款处理等。 (二)发行结果公告后的交易安排 1.如本次发行成功,则国海证券股票将于2013年11月26日(T+7日)进行除权交易;如公司第一大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如代销期限届满,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本次拟配股数量的70%,本次配股失败,则国海证券股票将于2013年11月26日(T+7日)恢复交易。 2. 如本次发行失败,将按配股缴款额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退款中涉及的重要内容如下: (1)退款时间:2013年11月26日(T+7日); (2)退款额:每个股东配股缴款额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扣除利息所得税(如有); (3)计息方式: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时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计息起止日:股东配股缴款次日起至退款日前一日,即2013年11月25日(T+6日); (5)利息部分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如有)。 四、网上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行人拟于2013年11月14日(T-1日)14:00-16:00在全景网(http://www.p5w.net/)进行网上路演。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不向股东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发行手续费等费用。 六、本次发行成功获配股份的上市交易 国海证券本次发行成功获配股份的上市日期将在本次配股结束后刊登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股份变动及获配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 七、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刘健、刘峻 联系电话:0771-5539038,0771-5569592 传真:0771-5530903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21-38565698 传真:021-38565707 特此公告。 发行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股票代码:000750 股票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13-6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网上路演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84号文核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发行人”)向截至2013年11月15日(T日)下午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国海证券全体股东,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股)。《配股说明书摘要》和《配股发行公告》已于2013年11月12日(T-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本次发行《配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为方便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和本次发行的有关安排,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对本次发行举行网上路演。 一、网上路演时间:2013年11月14日(星期四)(T-1日) 14:00-16:00。 二、网上路演网址:全景网(http://www.p5w.net) 三、参加人员:发行人董事会及管理层主要成员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人员。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发行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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