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3-035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更正公告 2013-11-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下简称"决议公告")、《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经事后核查,发现决议公告及法律意见书中的通过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占比填录错误。现更正如下: (一)决议公告原文: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6,474,9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316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6,364,6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243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0,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现更正为: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6,474,9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316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6,364,6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243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0,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法律意见书原文: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名,代表股份共计96,364,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243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013年11月5日收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股东相关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共计110,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7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1人,代表股份共计96,474,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3167%。" 现更正为: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名,代表股份共计96,364,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243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013年11月5日收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股东相关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共计110,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73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1人,代表股份共计96,474,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3167%。" 除上述内容外,原决议公告及法律意见书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公司将不断加强公告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更正后的《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更正后)》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更正后)》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