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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13-055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1-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分别于2013年11月2日、11月5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方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3年11月18日上午10点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11月17日-2013年11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1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1月17日15:00 至2013年11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7名, 其所持股份总数为74,989,217股,因关联股东吴宗泽回避该议案表决,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6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6,243,46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98%。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6,101,96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4.9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8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1,5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7%。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李庆跃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卢胜强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向公司股东借款的议案》 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吴宗泽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6,110,7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0%;反对132,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11月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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