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1-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新兴铸管 股票代码:000778 公告编号:2013-51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增发A股股票网上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新兴铸管”或“公司”)本次增发不超过6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687号文核准。 2、本次增发实际发行数量为512,000,000股。本次增发采取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和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次网上发行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或 “财通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主承销商”或“信达证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下发行由财通证券和信达证券负责组织实施。 3、本次发行价格为6.25元/股,为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值,不低于招股意向书公告日2013年11月19日(T-2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 4、本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上发行,有关网下发行事宜请参阅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 5、本次发行将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和无限售条件股东均通过网上进行优先认购。公司原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2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按照10: 2.67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511,804,710股,占本次增发发行数量的99.96%。公司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部分纳入剩余部分按照本公告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的规定进行发售。 6、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行使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权,优先认购金额合计800,000,000元,认购股数合计128,000,000股。 7、公司原股东与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使用同一申购代码进行申购,并行使其优先认购权,网上申购简称“铸管增发”,申购代码“070778”。 8、若公司原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托管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其优先认购权合并计算,应在其中一家证券营业部报价申购。 9、网上申购日为2013年11月21日(T日)。最终发行情况将于2013年11月26日(T+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公布。 10、公司原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后,剩余的本次发行的股票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如获得超额认购,则除去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配售比例趋于一致。 11、如果本次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即经过原股东优先配售和网上、网下发行配售后,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数量仍不足本次发行数量512,000,000股),则网上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购均获得足额配售,仍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余额部分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12、本公告仅对投资者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次增发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于2013年11月19日(T-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全文。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述媒体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定义: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的种类及数量 本次增发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本次增发实际发行数量为512,000,000股。 2、网上发行对象 本次网上发行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20日(T-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以及所有在深交所开立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东账户的境内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机构投资者可以同时选择网上、网下两种申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 3、发行地点 全国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4、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6.25元/股,为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值,不低于招股意向书公告日2013年11月19日(T-2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 5、募集资金总额 发行人本次增发募集资金总额为3,200,000,000元(含发行费用)。 6、网上申购简称及申购代码 本次发行股票网上申购简称为“铸管增发”,申购代码为“070778”。 7、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本次发行将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原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2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按照10:2.67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511,804,710股,占本次增发发行数量的99.96%。公司原股东与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使用同一申购代码进行申购,并行使优先认购权。公司原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认购权部分纳入剩余部分按照本公告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规定进行发售。 8、网上、网下配售比例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如获得超额认购,则除去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配售比例趋于一致。详见本公告“二、本次发行配售方法”的相关内容。 9、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及停牌安排
注:以上日期为证券市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10、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不足本次发行数量512,000,000股的部分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11、上市时间 本次增发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增发股份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本次增发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 12、除权安排 本次发行不做除权处理,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的规定,实行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 二、本次发行配售方法 本次增发发行数量为512,000,000股。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定的有效申购将按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总发行量时,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配售。投资者认购后的余额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2、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总发行量(即出现了超额认购的情况)时: (1)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首先获得足额配售,可优先认购股数为其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新兴铸管股数乘以0.267(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 (2)扣除公司原股东获得优先配售的股票外,其他有效申购将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通过“070778”申购代码进行申购的配售比例趋于一致,即a≈b。按照上述标准分入同一类型的申购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 向不具有优先认购权的有效申购的发售过程中,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的不足1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三、申购数量的规定 1、公司原股东与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使用同一申购代码进行申购,并行使其优先认购权。 2、参与网上申购的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下限为1股,申购数量(不含优先认购权部分)上限为25,600万股。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仅限于股权登记日持有数量乘以优先认购比例0.267(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如原股东申购数量超过按照比例计算的优先认购股数的,其超出部分与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一起参加比例配售。 3、每个资金账户必须按申购的价格和股数在申购前存入足额申购资金,申购资金额=申购股数×6.25元。 四、网上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凡申购本次增发股票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A股证券账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即2013年11月21日(T日)前(含该日)办妥开户手续。 2、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已开立资金账户的申购者,必须在申购日2013年11月21日(T日)前(含该日)根据自己的申购数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申购者,必须在申购日(T日)前(含该日)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设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数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3、申购手续 (1)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应认真、清楚地填写代理买入股票委托单的各项内容,股票申购简称“铸管增发”,申购代码“070778”,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A股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等于申购股票所需的款项)到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柜台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申购。 (2)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3)每个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申购委托一经申报不能撤单,同一账户若多次申购,除首次申购外的其他申购均无效。 (4)若公司原股东持有的新兴铸管股票托管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只能在其中一家营业部报价申购,优先认购权按其所拥有的新兴铸管股数合并计算。 五、发售 1、申购确认 申购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3年11月22日(T+1日),由各证券营业部将申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清算银行开立的申购资金专户。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必须在该日提供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申购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2013年11月25日(T+2日)上午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兴华”)验资前申购资金入账,所有申购资金一律冻结在指定清算银行的申购账户中。 申购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2013年11月25日(T+2日),进行核算、验资,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北京兴华对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申购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确认有效申购资金,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 2、公布发行结果 2013年11月26日(T+3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将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发行数量、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数量、网上网下配售比例、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售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定金等。 3、发售股份、确认认购股数 2013年11月26日(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确认参与网上申购的各个账户获得配售股票的结果。原股东可根据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公布的发行情况,对照其在股权登记日所持新兴铸管股票数量及参与本次网上、网下申购的情况确认其获得优先配售的股数和发售的股数;其他公众投资者可根据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公布的发行情况,对照其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情况确认其获得发售的股数。 六、结算与登记 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部分按下述程序办理结算与登记手续: 1、申购结束后从2013年11月22日(T+1日)到2013年11月26日(T+3日)共三个工作日,全部有效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冻结,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号)的规定处理。 2、申购结束后于第三个工作日即2013年11月26日(T+3日)发售股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网上发行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并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3、申购结束后第四个工作日2013年11月27日(T+4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所有申购款予以解冻,并按配售结果扣划认购款,同时将获配售的总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的结算备付金账户;2013年11月27日(T+4日),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款后,与网下机构投资者足额缴纳的认购股款合并,按照承销协议的规定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款项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本次网上发行股份的股权登记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电脑主机传送的网上发行配售结果进行。 七、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八、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行人拟于2013年11月20日(T-1日)9:30-11:30,就本次发行在全景网(http:// www.p5w.net)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以上安排如有任何调整,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的公告为准。 九、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1、发行人 名 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同波 电 话:0310-5792011、5793247、5792007 传 真:0310-5796999 联 系 人:曾耀赣、赵月祥、王新伟 2、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名 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 话:010-68538578、68533908、68530328、68536978 传 真:010-68531568、68531378 联 系 人:资本市场部 3、联席主承销商 名 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 话:010-63081000 传 真:010-63081071 联 系 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9日 股票简称:新兴铸管 股票代码:000778 公告编号:2013-52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新兴铸管”或“公司”)本次增发不超过6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687号文核准。 2、本次增发实际发行数量512,000,000股。本次增发采取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和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次网上发行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主承销商”或“信达证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下发行由财通证券和信达证券负责组织实施。 3、本次发行价格为6.25元/股,为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值,不低于招股意向书公告日2013年11月19日(T-2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 4、本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下发行。有关网上发行事宜请参阅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网上发行公告》。 5、本次发行将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和无限售条件股股东均通过网上进行优先认购。公司原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2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按照10: 2.67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511,804,710股,占本次增发发行数量的99.96%。公司原股东与其它社会公众投资者使用同一申购代码“070778”进行申购,并行使优先认购权。公司原股东放弃认购部分纳入剩余部分,剩余部分将按照本公告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网上发行公告》的规定进行发售。 6、公司原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后剩余的本次发行的股票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如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申购与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之和超过公司原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后剩余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除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配售比例趋于一致。 7、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行使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权,优先认购金额合计800,000,000元,认购股数合计128,000,000股。 8、本次网下发行的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本次发行的网下部分设有最低申购数量限制。机构投资者每张《申购表》的申购数量下限为500万股, 申购数量上限为25,600万股。 9、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投资者须在申购日2013年11月21日(T日)15:00时前向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划出申购定金或申购款,同时向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和划款凭证等指定文件,并须保证其应缴纳的申购定金在当日(T日)17:00时前汇至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10、除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以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同时选择网上、网下两种申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发行人原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 11、网下申购日为2013年11月21日(T日)。最终发行情况将于2013年11月26日(T+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公布。 12、本公告仅对机构投资者参加本次网下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次增发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于2013年11月19日(T-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的《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全文。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述媒体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定义: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的种类及数量 本次增发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本次增发实际发行数量为512,000,000股。 2、网下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最低认购股数为500万股,申购数量上限为25,600万股。 一般机构投资者可以同时选择网上、网下两种申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 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发行人原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 3、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6.25元/股,为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值,不低于招股意向书公告日2013年11月19日(T-2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 4、募集资金总额 发行人本次增发募集资金总额为3,200,000,000元(含发行费用)。 5、优先认购权 本次发行将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原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2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按照10: 2.67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511,804,710股,占本次增发发行数量的99.96%。公司原股东与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使用同一申购代码进行申购,并行使优先认购权。公司原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认购权部分纳入剩余部分按照本公告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网上发行公告》规定进行发售。 6、网上、网下配售比例 本次发行的股票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如获得超额认购,则除去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配售比例趋于一致。详见本公告“二、本次发行配售方法”的相关内容。 7、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及停牌安排
注:以上日期为证券市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8、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不足本次发行数量512,000,000股的部分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9、上市时间 本次增发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增发股份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本次增发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 10、除权安排 本次发行不做除权处理,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的规定,实行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 二、本次发行配售方法 本次增发发行数量为512,000,000股。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定的有效申购将按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总发行量时,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配售。投资者认购后的余额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2、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总发行量(即出现了超额认购的情况)时: (1)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首先获得足额配售,可优先认购股数为其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新兴铸管股数乘以0.267(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 (2)扣除公司原股东获得优先配售的股票外,其他有效申购将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通过“070778”申购代码进行申购的配售比例趋于一致,即a≈b。按照上述标准分入同一类型的申购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 向不具有优先认购权的有效申购的发售过程中,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的不足1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三、申购数量的规定 1、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最低申购股数为500万股,申购数量上限为25,600万股。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的配售结果确定后,投资者持股如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5%以上(含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发行人原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 四、网下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增发股票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A股证券账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即2013年11月21日(T日)前(含该日)办妥开户手续。 2、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号码:010-68531378、010-68531568,传真确认电话号码:010-68530328(前一部传真)、010-68536978(后一部传真),业务咨询电话号码:010- 68538578、010-68533908。 投资者须于2013年11月21日(T日)15:00时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处: (1)《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见附件)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A股证券账户卡(深圳)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6)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3、缴纳申购定金 (1)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 申购款=申购股数×6.25元 申购定金=申购款×20% 申购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投资者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划款备注栏注明“铸管增发”+“投资者A股证券账户号码(深圳)”。如深圳证券账户号码为:0123456789,则请在划款备注栏注明:铸管增发0123456789。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划款备注栏中填写的相关信息是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认定申购定金归属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完整、正确地填写。 (2)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13年11月21日(T日)15:00时前向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并于当日15:00时前向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13年11月21日(T日)17:00时前汇至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指定收款银行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申购定金或缴纳的申购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1)2013年11月26日(T+3日),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将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发行数量、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数量、网上网下配售比例、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售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定金等。 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售股票数量及缴款(若申购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的通知,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补缴申购款。 (2)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款。若申购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13年11月26日(T+3日)17:00时以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款划至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的收款银行账户),同时向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13年11月26日(T+3日)17:00时之前补足申购款,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申购定金将不予退还,归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所有,其所放弃部分的股票将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若申购定金大于申购款,多余定金将统一在2013年11月26日(T+3日)按照汇款原路径退款。 (3)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号)的规定处理。 (4)机构投资者用于申购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5)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将于2013年11月22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2013年11月27日(T+4日)对机构投资者补缴申购款(若有)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五、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收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行人拟于2013年11月20日(T-1日)9:30-11:30,就本次发行在全景网(http:// www.p5w.net)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以上安排如有任何调整,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的公告为准。 九、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1、发行人 名 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同波 电 话:0310-5792011、5793247、5792007 传 真:0310-5796999 联 系 人:曾耀赣、赵月祥、王新伟 2、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名 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 话:010-68538578、68533908、68530328、68536978 传 真:010-68531568、68531378 联 系 人:资本市场部 3、联席主承销商 名 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 话:010-63081000 传 真:010-63081071 联 系 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9日 附件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 (适用于一般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身份证明号码填写:为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编码,其中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名称前两字”+“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填写“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填写“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2、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申购的申请人对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若因申请人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4、每张申购表的申购股数不得低于500万股,最大申购数量不得超过25,600万股。 5、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申购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金额的20%足额缴纳申购定金,定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申请人须于2013年11月21日(T日)15:00前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于当日17:00前到达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处。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划款备注栏中注明“铸管增发”+“投资者A股证券账户号码(深圳)”。如深圳证券账户号码为:0123456789,则请在划款备注栏中注明:铸管增发0123456789。请务必完整、正确地填写。 7、“单位全称”中填写的内容应该和加盖的公章一致,如果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产品申购,则需要填写其管理的产品名称。 8、退款银行信息中的户名须为投资者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应与申购定金汇款账户一致。 9、有意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13年11月21日(T日)15:00点前连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股证券账户卡(深圳)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以及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处,并于传真后10分钟内拨打电话进行确认。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单位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电话”。 10、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传真电话:010-68531378、010-68531568 传真确认电话:010-68530328、010-68536978 业务咨询电话:010- 68538578、010-68533908 股票简称:新兴铸管 股票代码:000778 公告编号:2013-53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增发A股网上路演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687号文核准,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将增发不超过60,000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增发发行数量为51,200万股。 为了便于投资者了解发行人和本次发行的有关情况,发行人与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13年11月20日(T-1日,星期三)9:30-11:30在全景网(http://www.p5w.net)进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发行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9日 股票简称:新兴铸管 股票代码:000778 公告编号:2013-54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参与配售增发A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以原股东优先配售方式参与申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增发A股股票,优先认购数量为128,000,000股,认购金额800,000,000元。 特此公告。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