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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3-70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3-11-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2年8月,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就上海宝源旺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源旺")仓储合同纠纷案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就上述案件受理及进展情况进行了公告(相关公告详见《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及《公司2012年度报告》,刊载于2012年8月31日、2012年10月13日、2013年3月30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2年4月12日,公司与上海宝源旺签订仓储合同,约定上海宝源旺为公司提供仓储服务。上海中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弓远实业有限公司、宋光宇为上海宝源旺在该仓储合同项下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将钢材交由上海宝源旺保管并取得上海宝源旺出具的入库单。后公司向上海宝源旺申请提取钢材时,上海宝源旺拒绝将相关货物交付给公司。2012年8月,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存放于被告上海宝源旺仓库的9775.545吨钢材属于原告所有;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上海宝源旺将存放于其仓库的上述9775.545吨钢材返还给原告,如被告上海宝源旺无法返还,则被告上海宝源旺按每吨人民币3630元的价格赔偿原告货物损失; 3、请求判令上海中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弓远实业有限公司、宋光宇对上海宝源旺赔偿原告货物损失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为确保案件审理进度,公司于2012年11月申请撤回对上海弓远实业有限公司、宋光宇的诉讼。相关内容已在公司2012年度报告中公告。 三、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仓储合同纠纷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2)厦民初字第813号)。 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宝源旺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给原告9775.545吨钢材; 2、如被告上海宝源旺无法交付上述货物,则应赔偿原告损失35485228.35元; 3、被告上海中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宝源旺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上海宝源旺承担。 四、判决执行情况 在上述判决生效后,上海宝源旺、上海中琦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1月18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3)厦执行字第834号)。 五、本公司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申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并对本诉讼标的物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公司对于交付上海宝源旺保管的钢材购买了保险,保险金额为公司实际仓储钢材的申报金额。因此预计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较小。 七、备查文件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执行字第834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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