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1-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 2013-058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三期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于2013年11月19日开市起复牌。 经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核实,公司 2013年1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的《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中,因工作人员疏忽,主要行权条件的年份输入有误。 一、原公告内容: 1、“主要行权条件:在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以2012年净利润为基数,2013-2015年相对于201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5%、155%、205%;2013-2015年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15%、16%、17%。” 2、“预留的110万份股票期权的两个行权期对应的考核年度与首次授予的1,100.90万份股票期权考核年度一致,为2014年和2015年两个会计年度。” 3、
4、行权条件:本计划在2013年至2015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 5、《激励对象名单》中,激励对象:黄森。 更正为: 1、“主要行权条件:在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以2012年净利润为基数,2014-2016年相对于201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5%、155%、205%;2014-2016年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15%、16%、17%。” 2、“预留的110万份股票期权的两个行权期对应的考核年度与首次授予的1,100.90万份股票期权考核年度一致,为2015年和2016年两个会计年度。” 3、
4、行权条件:本计划在2014-2016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 5、应为激励对象:黄耀斌。 二、其他内容不变。 三、更正后的《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见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公司对以上错误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18日 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更正后)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 声 明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下称:康得新、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 2、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共1,210.90万份股票期权,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210.90万股,占2013年11月14日公司股本总额94,082万股的比例为1.29%。 期权总数1,210.90万份中,首次授予1,100.90万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占2013年11月14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17%,预留110万份,占2013年11月14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2%,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符合行权条件的前提下在可行权期内按照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股公司A股股票的权利。 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给公司激励对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1,100.90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预留的110万份股票期权应在首次授予日后12个月内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一次性授予。 本股权激励方案预留110万份股票期权,主要基于:公司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期,需吸引大批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加盟,对优秀人才给予股权激励是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手段。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4.98元。康得新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事宜,股票期权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及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4、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4年。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首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的110万份股票期权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且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50%、50%行权比例分两期行权。该部分预留股票期权各行权期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根据相关规定,不得行权的除外):
该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时间终止日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时间终止日一致,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时间起止日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一致。激励对象在符合行权条件的前提下,在每一行权期内,所有激励对象原则上应一次性同时行权,激励对象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可选择部分行权,超期未行权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5、主要行权条件:在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以2012年净利润为基数,2014-2016年相对于201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5%、155%、205%;2014-2016年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15%、16%、17%。 预留的110万份股票期权的两个行权期对应的考核年度与首次授予的1,100.90万份股票期权考核年度一致,为2015年和2016年两个会计年度。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指标值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6、公司用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合计为1,100.90万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激励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7、公司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均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8、公司承诺本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9、激励对象行权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康得新股东大会批准。 11、公司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一、释义
二、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1、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管理、技术骨干的积极性。 2、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 3、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竞争实力,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能更好的吸引、激励和稳定公司经营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人才以及公司所需的其他关键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 三、激励对象的确立依据及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但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 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将包括公司未来引进的管理、技术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而需要进行激励的员工。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经公司董事会审查,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激励对象须《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考核合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技术骨干,共162人。 2、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配偶及直系近亲属。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如在公司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被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和审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具体的激励对象名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由监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将核实情况予以说明。 四、股票来源和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100.9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计划行权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康得新股票的权利。 (一)标的股票来源 在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后,公司将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二)标的股票数量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共1,210.90万份,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210.90万股,占2013年11月14日公司股本总额94,082万股的比例为1.29%。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期权总数1,210.90万份中,首次授予1,100.90万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占2013年11月14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17%,预留110万份,占2013年11月14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对象由董事会另行确定,预留股票期权应在本计划生效后12个月内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一次性授予。 本股权激励方案预留110万份股票期权,主要基于:公司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期,急需吸引大批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加盟。除了良好的薪酬水平和企业文化氛围外,对优秀人才给予股权激励不仅是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手段。 五、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一)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
注:以上激励对象名单合计162人且已获公司董事会确认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获授股票期权的每名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等详细情况,详见指定网站披露的信息。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监事会需对上述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在股东大会上就核实情况予以说明。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无公司董事、监事,也无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4、公司将聘请律师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资格和获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本计划出具专业意见。 5、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须在授予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条件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并在完成其他法定程序后进行授予。公司将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 六、标的股票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4年,每份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权日起4年内有效。 (二)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股票期权首次的授权日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预留股票期权应在首次授予日后的12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一次性授予。 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等待期 指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后至股票期权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等待期为1年。 (四)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的1,100.9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4.98元。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办法 首次授予的1,100.9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取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康得新股票收盘价:24.98元;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康得新股票平均收盘价:24.34元。 (三)预留股票期权 1、预留的11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时由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2、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的11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授予该部分期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授予该部分期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八、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和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考核合格 根据《考核办法》,激励对象行权的前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4、行权条件:本计划在2014-2016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首次授予的1,100.90万份股票期权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的110万份股票期权的两个行权期对应的考核年度与首次授予的1,100.90万份股票期权考核年度一致,为2015年和2016年两个会计年度。 以上各年度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以上净资产收益率与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二者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如果公司当年发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其对应净利润额不计入当年净利润净增加额和净资产的计算。 等待期内,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告中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行权安排: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四年。首次授予的1,100.90万份股票期权自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40%、30%、30%的行权比例分三期行权。首次授予的1,100.90万份股票期权各行权期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非行权日除外):
预留的110万份股票期权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且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50%、50%行权比例分两期行权。该部分预留股票期权各行权期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非行权日除外):
该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时间终止日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时间终止日一致,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时间起止日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一致。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股票期权行权前若公司增发股票,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均不做调整。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与授权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董事会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相关的政策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程序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 4、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5、公司聘请律师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同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7、在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无异议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8、独立董事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9、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10、股东大会批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即可以实施。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行权等事宜。 (二)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票期权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方案; 3、监事会核查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4、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符合本计划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三十日内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本计划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5、股票期权授出时,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关系。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也是授出股票期权的证明文件,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住所、通信方式、编号、调整情况记录、行权情况记录、各种签章、发证日期、有关注意事项等; 6、公司于授权日后5个工作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书”; 7、激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书”,并将其中一份原件送回公司; 8、公司在获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办理登记结算过户事宜。 (三)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期权持有人在可行权日内,以“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行权数额、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向登记机构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当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承诺,自公司披露本激励计划草案至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期权或者不行使期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期权的数量。 3、激励对象应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股份。 5、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如何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并且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收益。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 (2)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与公司所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个人提出不再续订; (4)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5)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7)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8)因考核不合格或被公司人力资源部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的,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9)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3、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 (3)经和公司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4)因经营考虑,公司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5)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4、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其他 1、本激励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5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