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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1-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01 股票简称:鄂武商A 公告编号:2013-026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大股东增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11月18日下午收市后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商联”)通知,武汉商联2013年10月15日至11月18日期间,累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0,094,2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名称: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2013?年?10月?15日,武汉商联首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共计4,022,8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93%,平均价格13.93元/股。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披露《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增持股份公告》。(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披露的编号为2013-017号《第一大股东增持股份公告》)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和对公司的企业价值和前景的信心,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商联自2013年10月15日首次增持日起?12?个月内,计划增持股份比例不超过鄂武商A总股本?507,248,590?股的?2%。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增持期间:2013年10月15日至2013年11月18日 2、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3、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2013年10月15日至2013年11月18日,武汉商联增持公司股份共计10,094,252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99%,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4、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1)本次增持前持股情况 2013年10月15日首次增持前,武汉商联持有公司股份111,719,6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25%;武汉商联、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4,089,0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32%。 (2)本次增持情况
(3)本次增持后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武汉商联持有公司股份121,813,9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015%;武汉商联、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4,183,2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31%。 5、增持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武汉商联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贵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超计划增持。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武汉商联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减持所持的公司股份,并遵守有关规定,未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超计划增持,亦严格履行了与增持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增持行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六、股东承诺及其他说明 武汉商联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七、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行为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主要意见如下:武汉商联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行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备忘录》等规定的情形,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条件。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持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的 专项核查意见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商联”)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9号---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武汉商联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13年11月18日期间增持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鄂武商”)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武汉商联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股份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持人武汉商联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武汉商联于2007年5月15日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并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20100000001411,注册资本为53089.65万元人民币,住所为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38号,法定代表人为王冬生,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须经审批的,在批准后方可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可自行开展经营活动。武汉商联已通过2012年度工商年检。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武汉商联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备忘录》的规定而禁止其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武汉商联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增持前,武汉商联持有公司 111,719,6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025%,武汉商联、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4,089,0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32%。 经本所律师核查,武汉商联自2013 年 10 月 15 日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进行增持,具体增持数量与比例如下: 1、2013 年 10 月 15 日,武汉商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共计4,022,8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93%,平均价格13.93 元/股。 2、2013年 10月16日至11月1日期间,武汉商联累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1,049,6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07%。 3、2013年 11月2日至11月18日期间,武汉商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5,021,7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 经过上述增持,从2013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13 年11月18日止,武汉商联累计增持了公司股份10,094,252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99%,合计共持有公司股份121,813,9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015%,武汉商联、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84,183,2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31%。武汉商联本次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同时,武汉商联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综上,本所认为:武汉商联的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交要约收购豁免申请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武汉商联持有公司 111,719,6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025%,武汉商联、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4,089,0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32%。本次增持后,武汉商联、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4,183,2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31%。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予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武汉商联、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4,089,0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32%,超过30%,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99%,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符合免于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的条件。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增持股份公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等公告,就增持人的增持目的及计划、增持方式、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增持股份价格及增持人承诺等事项进行了公告。本所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武汉商联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行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备忘录》等规定的情形,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条件。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鲁银科 负责人: 蔡学恩 经办律师:周 迪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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