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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7 证券简称:恒天海龙 公告编号:2013-065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受理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事宜的公告 2013-11-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于2013年11月15日下午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3)兵一民破字第1-1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情况简介: 申请人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 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幸福路南406号 申请时间: 2013年11月1日 申请事由: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以被申请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公司)无法清偿欠缴电费本息合计14421435.7元,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新疆海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法院作出受理破产清算裁定的时间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1、裁定的时间:2013年11月15日 2、裁定的主要内容:本院认为,本院作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债权人提出对其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主要经营活动基本停止,明显丧失清偿能力。被申请人的状况符合破产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决定受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对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三、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2013年11月15日,本院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指定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和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担任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并由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宋小毛作为负责人。 联系人:高垒 白杨 联系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555号 联系电话:(0536)2275007;传真:(0536)2270677 四、风险提示 按照会计准则,新疆海龙自上述裁定日起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若新疆海龙最终被裁定破产,其法人主体资格将灭失,公司对新疆海龙的债权将依法受偿。公司作为新疆海龙的股东,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股东的相关权利。 公司将根据法律程序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兵一民破字第1-1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决定书》【(2013)兵一民破字第1-2号】。 特此公告。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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