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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2-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9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12月02日上午9:30分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3年11月22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方式交公司全体董事;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平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通过以下决议:

  1、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公司2013年度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将原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授信额度由1.5亿元增加至3.0亿元。是否使用上述银行授信额度,视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决定,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或文件。

  2、以4票同意(关联董事张平、钱建民、孙连键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为提高上市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常熟市铝箔厂借款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应的借款协议。

  《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3-050)。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发表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关于该事项所做出的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02日

  

  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13-050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上市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常熟市铝箔厂(以下简称"铝箔厂")借款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铝箔厂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关系。鉴于本次关联交易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因此本次关联交易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3年12月02日,公司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常熟市铝箔厂

  法定代表人:汪和奋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公司类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

  住 所:常熟市虞山北路29号

  注 册 号:320581000004868

  税务登记证号码:320581142059905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塑料、纸张、纤维和金属材料的分切、复合、涂复制造与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常熟市铝箔厂现有股东43名,全部为自然人,主要从事实业投资业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铝箔厂的总资产26,341.88万元,净资产24,067.78万元,2012年实现净利润7,779.13万元。

  目前,铝箔厂持有公司39%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

  借款金额:人民币贰仟玖佰万元

  借款期限:壹个月,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收据为准)

  借款用途:用于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原辅材料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自放款之日起计算,按实际放款数计算利息,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5.6%*0.8

  借款的发放和偿还:控股股东需在合同生效的当日,将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交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本息(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是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提高上市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调整公司资金结构,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2、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王则斌先生、江旅安先生、李永盛先生经认真审议,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等协议内容合法,交易定价原则为按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理, 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交易的决策程序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关联董事就该议案的表决进行回避。

  2、本次交易是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提高上市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调整公司资金结构,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3、交易条款客观公允,交易关联方未利用自身身份对拟实施的交易进行干预,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备查文件

  1、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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