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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公告编号:2013-51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2-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3-48);11月28日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3-49)。 (二)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多媒体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12月5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12月4日至2013年12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2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2月4日下午15:00时至2013年12月5日下午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董事崔云江。 (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14,010,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1%。 (二)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56,935,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19.52%。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2,515,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0.68%;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5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44,419,30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18.84%。 (三)B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57,075,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B 股股份总数的19.18%。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57,033,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19.17%;通过网络投票的B 股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1,7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0.01%。 (四)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与哈尔滨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签订D系列动力总成技术许可合同及技术服务支持合同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514,010,1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B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57,075,103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事项构成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大股东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⒉股东大会决议 ⒊法律意见书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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