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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机械 公告编号:2013-071TitlePh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公告

2013-12-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连云港中院")送达的(2013)连商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0年销售给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茂矿业"或"被告")的12台HF1280型号的全自动液压墙体砖压砖机存在买卖合同纠纷。

  2013年4月25日,公司向连云港中院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对东茂矿业提起诉讼。

  2013年5月20日,连云港中院受理了本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基本情况

  1、原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铁岭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光,董事长

  2、被告: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书通,董事长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请求及依据

  2010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协商签订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12台HF1280型号的全自动液压墙体砖压砖机,货款总金额为人民币2,496万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相关设备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80万元拒不支付,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计人民币480万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应付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及实际逾期付款天数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3年4月25日为720,152元)。

  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案判决情况

  2013年7月3日,连云港中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3年11月28日,连云港中院对本案做出了判决。

  "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48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48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9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法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四、本案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力捍卫了司法的公正,保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司及产品的市场形象。截至2013年9月30日,公司按账龄分析法对"应收账款-东茂矿业"期末余额480万元按50%计提减值准备240万元,预计2013年末将依据该判决结果转回已计提的240万元减值准备,最终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该判决结果暂不影响公司在2013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中所披露的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预测结果。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2011年度第三季度季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半年度报告、2012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13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0年12月14日、2011年3月23日、8月23日、10月25日、2012年4月26日、8月28日、10月29日以及2013年4月16日、8月24日、10月29日相关公告内容。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商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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