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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2-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3-66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13年12月3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本次会议于2013年12月6日9:30以通讯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有张秉军先生、胡军先生、马军先生、马恩彤女士、韦剑锋先生、谢剑琳女士、缐恒琦先生、陈敏女士和魏莉女士共九人。应表决董事九人,实际行使表决权九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秉军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拟就泰达环保垃圾焚烧发电收益权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公司拟以控股子公司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简称“泰达环保”)、泰达环保全资子公司扬州泰达环保有限公司(简称“扬州泰达”)和大连泰达环保有限公司(简称“大连泰达”)作为原始权益人,通过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民族证券”)申请设立泰达环保垃圾焚烧发电收费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本次专项计划”、“专项计划”)。 本次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为:泰达环保拥有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5年内双港垃圾处理收费权和双港发电上网收费权,扬州泰达拥有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5年内标杆发电上网收费权(仅为按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结算的电费部分),大连泰达拥有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5年标杆发电上网收费权。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垃圾处理项目的运营管理由泰达环保、扬州泰达和大连泰达分别负责;如转让基础资产后泰达环保、扬州泰达和大连泰达自有资金不能支撑项目运营成本,由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以保证项目运营。 本次专项计划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8.7亿元,由符合资格的投资者认购,最终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市场实际利率确定;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0.3亿元,由泰达环保全额认购。 同意本次专项计划由泰达环保进行差额补足。 同意公司对本次专项计划中的各期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额提供全额(即人民币9亿元)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意公司根据本次专项计划的设立进度与相关主体签署所需的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础资产的买卖协议等。 董事会认为:本次资产证券化方案有利于公司有效筹措、安排资金,在公司提高资产流动性、缩短公司项目投资回收期降低偿债风险、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树立公司的创新形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本次专项计划全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条件、政策环境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专项计划方案作适当调整,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签署、修改与本次专项计划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文件;办理与本次专项计划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 本次专项计划尚需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实施。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对其全资子公司南京泰新4,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新城”)的全资子公司南京泰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南京泰新”)拟向华夏银行申请综合授信1年期的汇票承兑,票面金额4,000万元以内。拟由南京新城为南京泰新该笔4,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授权南京新城董事长韦剑锋先生签署相关的法律合同及法律文件。 董事会同意该议案,同时追加南京新城另一股东方江苏一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南京泰新提供反担保。依据有关规定,本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决定于2013年12月23日召开公司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股东大会的具体召开时间、地点等请详见另行披露的《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2月7日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 关于拟就泰达环保垃圾焚烧发电收益权 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盘活公司现有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公司拟以子公司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环保”)、扬州泰达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泰达”)、大连泰达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泰达”)垃圾焚烧处理费、发电上网费为基础,设计资产证券化方案,即拟通过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申请设立泰达环保垃圾焚烧发电收费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次专项计划”、“专项计划”)。 一、公司业务介绍 泰达环保成立于2001年,我公司对泰达环保出资79,950万元、占其出资的99.94%;扬州泰达成立于2008年,泰达环保对其出资20,000万元、占其出资的100%;大连泰达成立于2009年,泰达环保对其出资25,000万元、占其出资的100%。泰达环保、扬州泰达和大连泰达(以下合称“项目公司”)目前分别直接从事天津双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双港项目”)、扬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扬州项目”)和大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大连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能为公司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入,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拟以双港项目的垃圾焚烧处理、发电上网收费权、扬州项目及大连项目的发电上网收费权为基础,设计资产证券化方案。 二、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资产证券化(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是指将一组预计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和组合,对其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并实施一定的信用增级,从而将组合资产的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换成可以出售和流通、信用等级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技术和过程。企业在出售资产的同时,利用资产证券化技术,从资本市场取得资金。因此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进行外部融资的过程。 我国的企业资产证券化(ABS)从2005年起开始试点。作为一种创新金融产品,ABS是通过证券公司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投资者以受益凭证还本付息的形式获得资产池产生的未来收益。资产池的原始权益人(融资方)通过证券化出售资产或者资产的未来收益,获得现金。融资方和投资方通过资产证券化运作分别拓宽了融资和投资渠道。专项计划作为特殊目的体(SPV),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起到了对拟证券化的资产实现“破产隔离”的效果。 (二)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概要 我国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自2005年试点以来,经历了两轮发展。第一轮是 2005年至2006年,共有9家企业发行了10支ABS产品。第二轮是自2010年起,原9家发行过ABS产品中的2家企业发行了第二期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另有4家上市公司也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了融资。 三、本次资产证券化项目概况 公司本次资产证券化拟通过民族证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进行融资。 (一)基础资产 本次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 1. 泰达环保合法拥有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5年内从天津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双港垃圾处理收费权、从天津市电力公司收取上网电费的双港发电上网收费权; 2. 扬州泰达合法拥有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5年内从江苏省电力公司收取上网电费(仅为按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结算的电费部分)的扬州发电上网收费权; 3. 大连泰达合法拥有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5年从辽宁省电力公司收取上网电费(仅为按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结算的电费部分)的大连发电上网收费权。 涉及基础资产金额合计约为11亿元。本次专项计划拟筹措资金不超过9亿元;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垃圾处理场的运营管理由泰达环保、扬州泰达和大连泰达分别负责;如转让基础资产后泰达环保、扬州泰达和大连泰达自有资金不能支撑项目运营成本,由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以保证项目运营。 (二)募资金额 本次专项计划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8.7亿元,由符合资格的投资者认购,最终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市场实际利率确定;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0.3亿元,由泰达环保全额认购。 (三)主要交易要素 公司承诺,若本次专项计划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不足以偿付完毕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则将促使泰达环保进行差额补足。 公司承诺,公司对本次专项计划中的各期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额提供全额(即人民币9亿元)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交易要素仅为本专项计划草案内容,最终以本次专项计划募集说明书确定的内容为准。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本次专项计划全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条件、政策环境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专项计划方案作适当调整,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签署、修改与本次专项计划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文件;办理与本次专项计划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 四、本次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意义 本次资产证券化方案在公司提高资产流动性、缩短公司项目投资回收期降低偿债风险、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树立公司的创新形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资产证券化可以将缺乏流动性但可在未来某时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专项计划,转化为可自由流通的证券,将长期应收项目变为货币资金,从而提高长期资产的流动性。 (二)通过资产证券化,公司在盘活存量资产的同时,有效增强其偿债能力和融资能力,有效降低集中信贷风险、偿债风险。 (三)资产证券化是除股权融资、债务融资以外又一直接融资方式。与传统债务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不受公司净资产规模、盈利指标的影响,不改变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可以针对公司和投资者的具体情况,灵活设计符合双方需求的证券品种;在发行场所及发行方式两方面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 (四)资产证券化业务是继上市和发行债券之外,公司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一大创新,如本次专项计划最终成功发行,将有效提升公司在金融创新领域的形象,对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影响力和公司未来的发展都具有深远意义。 该事项如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专项计划的设立还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2月23日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二 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对其全资子公司南京泰新4,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城”)的全资子公司南京泰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泰新”)拟申请1年期银行承兑汇票4,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并拟由南京新城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一、担保情况概述 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的全资子公司南京泰新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1年期,本次为汇票承兑,票面金额总计4,000万元以内(50%保证金),现正办理该笔授信的核保手续。拟由南京新城为南京泰新该笔4,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授权南京新城董事长韦剑锋先生签署相关的法律合同及法律文件。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南京泰新成立于2006年5月18日,原股东(发起人)由江苏一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一德”)、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园林”)构成,原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江苏一德出资3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9%;南京新城出资5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泰达园林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南京泰新于2011年11月进行了增资并变更股东,现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由南京新城出资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南京泰新自成立以来,主要承建江苏省软件园吉山软件产业基地的基础配套设施项目、扬州广陵新城、扬州市食品工业园区和扬州维扬蜀岗生态园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一)基本情况 1. 单位名称:南京泰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内资; 3. 住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9号; 4. 法定代表人:杨中杰; 5.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6.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121000012762; 8. 经营范围: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园林工程、景观工程的设计,贸易经纪与代理等。 (二)股权结构 ■ (三)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2013年10月底数据未经审计。 三、拟签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授信额度为4,000万元,分两次实施,单次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保证期间为2年。最终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数量 (一)截至2013年9月30日,公司担保金额总计614,832.35万元,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二)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的情形。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南京泰新自成立以来,主要承建江苏省软件园吉山软件产业基地的基础配套设施项目、扬州广陵新城、扬州市食品工业园区和扬州维扬蜀岗生态园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本次申请银行授信主要用于补充其正常经营的流动资金,汇票主要用于支付工程款、贸易款等。该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建项目进展顺利,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并且,本次授信追加南京新城另一股东方江苏一德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认为南京新城对南京泰新的担保行为总体风险可控。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3-67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对其全资子公司 南京泰新4,000万元 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13年12月3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本次会议于2013年12月6日9:30以通讯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有张秉军先生、胡军先生、马军先生、马恩彤女士、韦剑锋先生、谢剑琳女士、缐恒琦先生、陈敏女士和魏莉女士共九人。应表决董事九人,实际行使表决权九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秉军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对其全资子公司南京泰新4,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现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的全资子公司南京泰新拟向华夏银行申请综合授信1年期的汇票承兑,票面金额4,000万元以内。拟由南京新城为南京泰新该笔4,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授权南京新城董事长韦剑锋先生签署相关的法律合同及法律文件。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南京泰新成立于2006年5月18日,原股东(发起人)由江苏一德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一德”)、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泰达园林”)构成,原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江苏一德出资3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9%;南京新城出资5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泰达园林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南京泰新于2011年11月进行了增资并变更股东,现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由南京新城出资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南京泰新自成立以来,主要承建江苏省软件园吉山软件产业基地的基础配套设施项目、扬州广陵新城、扬州市食品工业园区和扬州维扬蜀岗生态园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一)基本情况 1. 单位名称:南京泰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内资; 3. 住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9号; 4. 法定代表人:杨中杰; 5.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6.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121000012762; 7. 经营范围: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园林工程、景观工程的设计,贸易经纪与代理等。 (二)股权结构 ■ (三)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2013年10月底数据未经审计。 三、拟签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授信额度为4,000万元,分两次实施,单次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保证期间为2年。最终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数量 (一)截至2013年9月30日,公司担保金额总计614,832.35万元,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二)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南京泰新自成立以来,主要承建江苏省软件园吉山软件产业基地的基础配套设施项目、扬州广陵新城、扬州市食品工业园区和扬州维扬蜀岗生态园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本次申请银行授信主要用于补充其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汇票主要用于支付工程款、贸易款等。该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建项目进展顺利,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并且,本次授信追加南京新城另一股东方江苏一德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南京泰新提供反担保,公司认为南京新城对南京泰新的担保行为总体风险可控。 因上述事项系控股子公司为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上述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南京泰新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的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主要用于补充其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其在建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目前项目进展顺利,财务风险可控,认为其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并且追加南京新城另一股东方江苏一德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南京泰新2012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我们提醒公司要加强资金管理和资金实时监控,对其资金流向与财务信息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公司实时掌握该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担保风险情况,保障公司整体资金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3-68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于2013年12月3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通知。本次会议于2013年12月6日9:30以通讯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有路雪女士、董焱女士、于际海先生、周京尼先生和李强先生共五人。应表决监事五人,实际行使表决权五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路雪主持,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拟就泰达环保垃圾焚烧发电收益权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公司拟以控股子公司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简称“泰达环保”)、泰达环保全资子公司扬州泰达环保有限公司(简称“扬州泰达”)和大连泰达环保有限公司(简称“大连泰达”)作为原始权益人,通过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民族证券”)申请设立泰达环保垃圾焚烧发电收费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本次专项计划”、“专项计划”)。 本次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为:泰达环保拥有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5年内双港垃圾处理收费权和双港发电上网收费权,扬州泰达拥有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5年内标杆发电上网收费权(仅为按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结算的电费部分),大连泰达拥有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5年标杆发电上网收费权。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垃圾处理项目的运营管理由泰达环保、扬州泰达和大连泰达分别负责;如转让基础资产后泰达环保、扬州泰达和大连泰达自有资金不能支撑项目运营成本,由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以保证项目运营。 本次专项计划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8.7亿元,由符合资格的投资者认购,最终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市场实际利率确定;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0.3亿元,由泰达环保全额认购。 同意本次专项计划由泰达环保进行差额补足。 同意公司对本次专项计划中的各期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额提供全额(即人民币9亿元)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意公司根据本次专项计划的设立进度与相关主体签署所需的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础资产的买卖协议等。 监事会认为:本次资产证券化方案有利于公司有效筹措、安排资金,在公司提高资产流动性、缩短公司项目投资回收期降低偿债风险、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树立公司的创新形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本议案系重大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 201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本次专项计划全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条件、政策环境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专项计划方案作适当调整,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签署、修改与本次专项计划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文件;办理与本次专项计划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 本次专项计划尚需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实施。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对其全资子公司南京泰新4,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新城”)的全资子公司南京泰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南京泰新”)拟向华夏银行申请综合授信1年期的汇票承兑,票面金额4,000万元以内。拟由南京新城为南京泰新该笔4,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授权南京新城董事长韦剑锋先生签署相关的法律合同及法律文件。 监事会同意该议案,同时追加南京新城另一股东方江苏一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南京泰新提供反担保。依据有关规定,本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3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3-69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2月23日9:30 ●会议召开地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厅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13年12月23日9:30召开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决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3年12月23日9:30,会期半天;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厅(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20层)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五)出席对象 1. 截止2013年12月1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2.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关于拟就泰达环保垃圾焚烧发电收益权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对其全资子公司南京泰新4,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披露情况: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3年12月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汇编》。 三、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 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原件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2013年12月17日下午收市时持有“泰达股份”股票的凭证原件办理登记; 2. 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 3. 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2013年12月17日下午收市时持有“泰达股份”股票的凭证原件办理登记; 4. 股东可以采用电话、信函和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3年12月18日和2013年12月19日(9:00~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20层);邮政编码:300042;联系电话:022-23201272;联系传真:022-23201277;联系人:谢剑琳女士、王菲女士。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二)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剪报、复印或按以下格式自制均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提议股东持股证明等;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2月7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以下议案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授权日期:2013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3-70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拟收回全资子公司 扬州万运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扬州万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扬州万运”)成立于2008年6月17日,现注册资本为29,976.84万元,拥有位于广陵新城范围内沙湾路东侧、运河东路北侧共23.84375公顷(地号分别为3-115-34、3-115-35、3-115-36、3-115-37、3-115-38)的土地使用权。截至2013年9月30日,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值为21,139.33万元。 2013年12月6日扬州万运收到《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告知函》,被告知:扬州万运于2009年取得的位于广陵新城沙湾路东侧、运河东路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号分别为3-115-34、3-115-35、3-115-36、3-115-37、3-115-38,土地面积为23.84375公顷。上述土地至今尚未开发,根据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例行督察整改要求及相关政策规定,拟收回上述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同日,经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讨论决定:一、确定予以收回位于广陵新城沙湾路东侧、运河东路北侧的地块,地号分别为3-115-34、3-115-35、3-115-36、3-115-37、3-115-38,土地面积为23.84375公顷。二、收回上述地块作价原则为扬州万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入账的土地成本,另给予适当补偿。三、拟由扬州广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实施操作。 因补偿事宜尚在落实中,目前无法估计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我公司将积极与扬州广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就土地补偿事宜进行沟通,确保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并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2月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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