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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2-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3-110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月31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葫芦岛中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锌业股份"或"公司")进行重整。 2013年11月29日,锌业股份在辽宁省海滨路锦西石化文化宫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因职工债权组已于2013年11月20日提前审议了《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本次会议由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表决,由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经表决,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与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进行协商后,由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再次表决。经过再次表决,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管理人于2013年11月29日向葫芦岛中院提交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于2013年12月6日收到葫芦岛中院(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批准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风险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因锌业股份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被葫芦岛中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重整程序终止后,管理人将向锌业股份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由管理人变更为公司。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将与本公告同日披露。 备查文件:葫芦岛中院(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1-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3-111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法院裁定批准控股股东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2月6日,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锌业股份"或"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集团")转来的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2-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批准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有色集团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下: 有色集团全体股东无偿让渡其持有的有色集团全部股权,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重组方受让上述让渡股权,应当负责为有色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增资等方式),确保有色集团能够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各类债务。 由于锌业股份为有色集团下属的重要子公司,也是目前唯一正在经营的子公司,并且其上市公司资质对于有色集团未来发展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锌业股份同样处于重整过程中,因此,重组方受让有色集团的股权,应同时负责为锌业股份提供资金支持,确保锌业股份能够按照其重整计划偿还各类债务。 有色集团现任股东能够按照前述条件为有色集团、锌业股份提供资金支持的,可以参与受让让渡股权。 有色集团在执行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过程中可能导致锌业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将充分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葫芦岛中院(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2-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3-112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锌业股份"或"公司")2010年、2011年、2012年连续三年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14.1.2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3年5月8日起暂停上市。现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13年1月31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葫芦岛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3年2月5日指定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葫芦岛中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目前公司正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因锌业股份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被葫芦岛中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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