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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长城开发 证券代码:000021 公告编码:2013-065TitlePh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2013-12-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01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1,981,58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55元,募集资金总额691,516,198.1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677,336,198.10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3年9月17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报告号为XYZH/2013SZA1019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2013年10月15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新安支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公告详见2013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13年11月29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公司用募集资金12,601.82万元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相关公告详见2013年12月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情况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第一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2013年12月9日,公司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方协商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存款余额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

(一)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 公司在各专户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情况

(1)公司已在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9200188000298167,公司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款方式存单金额(万元)存放期
定期存款1,300.002013.12.11-2014.03.11
定期存款2,600.002013.12.11-2014.03.11
定期存款3,000.002013.12.11-2014.03.11
合计6,900.00 

(2)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01091266,公司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款方式存单金额(万元)存放期
定期存款1,000.002013.12.11-2014.03.11
定期存款2,000.002013.12.11-2014.03.11
定期存款2,000.002013.12.11-2014.06.11
定期存款3,000.002013.12.11-2014.06.11
定期存款5,000.002013.12.11-2014.06.11
合计13,000.00 

2、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公司、中信证券、专户银行三方同意:公司所有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并在定期存单到期解除后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中信证券或其保荐代表人。

3、 本补充协议中公司的上述定期存单不得用于质押。

4、 本补充协议中公司的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不得被直接支取,也不得向《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进行划转。公司如需提前使用以上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须将此笔资金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后,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条款支取使用。

5、 本补充协议自公司、中信证券、专户银行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补充协议项下定期存单的资金全部转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日起失效。

6、 本补充协议为公司、中信证券、专户银行三方于2013年10月15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补充协议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保荐机构专项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查阅了公司相关董事会议案、决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等,并就相关问题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交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城开发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事项,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中信证券《关于长城开发将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与中信证券、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2、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3、 中信证券《关于长城开发将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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