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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13-059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2-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2月9日上午9:00在公司105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建忠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6人,代表股份688,83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5%; 公司9名董事、5名监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出席了会议,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此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 选举非独立董事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1 选举杨建忠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2 选举杨建国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3选举张虹女士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4 选举姚军战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5 选举贾宏先女士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6 选举王杰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独立董事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1 选举李科浚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2选举刘利剑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3选举张秋生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该三名股东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坑永刚先生、张成学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杨会德女士为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2.2 选举姚香女士为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2.3 选举张亚男女士为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3、审议《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定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定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8,8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律师认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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