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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5 证券简称:双象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3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2-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3年12月10日(星期二)上午9点45分开始。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炳泉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15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3年11月25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122,432,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8.47%。其中:公司董事(其中马国华独立董事因事未亲自出席会议,授权委托余恕莲独立董事出席会议;丁加龙董事因事未亲自出席会议,授权委托楼惠明董事出席会议;王春龙董事因个人有事未出席会议)、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表决结果如下: 1.1选举唐炳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122,432,79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唐炳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选举王春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122,432,79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王春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选举唐越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122,432,79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唐越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选举罗红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122,432,79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罗红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选举田为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122,432,79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田为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选举刘连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122,432,79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刘连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非独立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年。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表决结果如下: 2.1选举陈文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票122,432,79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陈文化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选举薛济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票122,432,79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薛济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选举靳向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票122,432,79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靳向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独立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年。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表决结果如下: 3.1选举何天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赞成票122,432,79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何天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选举刘安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赞成票122,432,79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刘安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年。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曹积源、李祎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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