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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2-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13056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晶电子”)于2013年12月10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庆跃先生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庆跃先生于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2月9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118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23%。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变动完成前后,李庆跃先生持有东晶电子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本次减持后,李庆跃先生拥有公司3437.7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8.15%,仍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庆跃先生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东晶电子 股 票 代 码 :00219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李庆跃 住 所: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555号 通 讯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555号 联 系 电 话:0579—89186666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3年12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系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权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李庆跃 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59 年 11 月 26日 国 籍:中国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555号 联系电话:0579—8918666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 “东晶电子”股份外,未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5%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的资金需求而减持。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其在东晶电子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庆跃先生于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2月9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合计出售所持上市公司股份11,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6.23 %,本次权益变动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庆跃先生持股数为46,177,5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4.38%;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庆跃先生持有东晶电子股份数量为34,377,560股,占东晶电子总股本的18.1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2013年12月9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庆跃先生仍持有东晶电子股份数量为34,377,5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5%。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庆跃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东晶电子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东晶电子上市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李庆跃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李庆跃 2013年12月1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庆跃 2013年 12 月1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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